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公共事业投入比例应当立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则楚

  针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极不协调,各级政府把经济增长而不是社会发展作为主要任务的现象,我和其他代表提出建议:“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建章立规,保证财政对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保证国民财富绝大部分用于社会发展,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远离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公共事业事关百姓利益,但在财政分配决策时百姓的影响力极弱,所以不明确公共事业投入在财政中的比例,在实际分配中这一比例是难以得到保证的。
  实际上,即使有投入比例的要求,还要施以强有力的监督才能落实。比如对教育的投入,既有《21世纪教育发展纲要》关于达到GDP的4%的要求,又有国务院关于在“八五”期间教育投入应达到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15%的规定,但实际上至今仍未达到。拿我省来说,关于达到“GDP的4%的要求”,财政厅曾经以财政收入上缴近半为由,表示难以达到。那么,达到“本级财政支出15%”的要求又做得如何呢?10年里远未达到。我省本级财政累计对教育欠支多少?打算哪一年达到15%?又如国务院2000年就要求“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而我省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到2005年仅为184.4亿,至少欠150亿以上。还要算一下,我们现在的财政支出中有多少是应改正的非公共财政的支出。
  有关部门虽然承认“过去我们对公益性公用事业的投入确实不足,这是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符”,但人们不禁要问,没有明确的公共事业投入比例,又如何判断“投入确实不足”和“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符”?一些已经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证明需要的合理的支出比例,不作出实现的计划、措施,怎么体现“应当不断增加对公益性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快公用事业的发展”的承诺呢?
  如果不立法固定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就得不到制约,就不可能“推进预算管理民主化,发挥人大代表审查批准预算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以达到保证财政支出满足公共需要的目的”。具体言之,不明确规定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在财政中的最低比例,就会使这些方面的投入受到挤占,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常委、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727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