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迈出银行监管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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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志琼
在经历了艰苦的谈判与斡旋之后,在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与会的27个成员经济体对《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份协议大幅度地提升了监管业者对于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
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又称核心资本,指包括普通股在内的所有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另外,按照规定,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而另有数据显示,这可能要求海外的银行业者在未来10年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深化,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早在去年年初,美国银行监管业者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包括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都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
不过,由于此前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极低,这意味着大量的银行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资本金补充,并提升对于放贷和投资所需要留出的资本拨备标准,这无疑将大幅降低银行赖以获利的杠杆率,削弱其盈利能力。并对短期股价表现形成不利影响,因而遭不少国家的银行反对。
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欧美乃至中国的银行业有着颇不一致的影响。其中,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最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此次受到的影响最大,在欧洲商业银行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为德意志银行的10.8%,该行已表示将增发98亿欧元的股票来避免由于资本短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他的大型银行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不过由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因此短期内对于市场的冲击将不明显。据计算,美国的24家银行中有包括花旗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这一比例显著小于欧洲银行业者,不过一些小型银行的压力或许会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行业的担忧可能并非来自这份遥远的《巴塞尔协议III》,而是担忧为了不断提高风险监管水平,监管部门还在酝酿一系列“提前监管”的新指标。
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较为独立,在监管部门的强有力监管下,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走在世界前列。
今年中报数据显示,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除了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该指标仍徘徊在6.4%至6.72%之间以外,其他13家上市银行均超过7%。
目前尚未完成再融资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9%以上,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更是在10%以上。
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特别助理朱民所言,亚洲金融企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
不过,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受益于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的严格要求,国内绝大部分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相应指标都已达到新规要求,所受影响要小于海外银行。但银监会如果在这一规则之上再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提高不良资产的拨备计提水平,中国的银行业也仍然会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另外,一方面,今年二季度数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出现集中性增长,成为银行业资产质量的一大隐忧。囤积的关注类贷款在资产质量发生波动时很可能转化为不良贷款,从而对资产质量形成较大压力。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面临调控风险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将监控触角延伸至关注类贷款。
另一方面,银行业大规模放贷之后,资本充足率状况面临考验。从去年以来,为使资本充足率达标,中国银行业掀起了再融资的浪潮,资本市场也成为银行业再融资的主战场之一。数千亿的融资需求集中爆发,使得再融资成为今年以来银行股不能承受之重。考虑到我国经济长期的增长潜力,信贷预计还将保持快速扩张趋势,在这一趋势下,不排除两三年之后,中国银行业将再度陷入再融资集中爆发的困境。届时,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将面临考验。
当前,我国银行业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较为薄弱;风险管理的基础建设、资源保障和技术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待改进,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有所为。
同时,要转变我国银行业高资本消耗的经营模式,出路只能是走资本集约化道路,要着力提升资本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的能力,通过资本优化配置、资产合理摆布,降低资本消耗,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回报水平。不应忽视的是,在本次危机中表现好的银行体系正是那些拥有坚实监管的体系,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传递出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监管部门重视防范风险,实行回归基本面和实行平衡的监管,为金融体系筑起一道防火墙,使得我国银行业不仅独善其身,也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力量。
《巴塞尔协议III》体现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风险的反思及银行业风险监管标准提高的趋势,这一趋势同样适用于我国银行业。需要注意的是,与国外成熟的银行体系不同,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主要建立在依赖信贷扩张取得利息收入之上,中间业务比较薄弱,混业经营也尚在蹒跚学步阶段,风险资产管理与成熟市场还有很大差距。这种现状决定了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能放松。
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表示,新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全球资本标准的本质强化。“该协议可以为全球金融的长期稳定保驾护航,同时也将使得经济增长变得更为持久。”欧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执行长蒂姆・雷恩则称,新协议与美国不久前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在方向上一致,将为全球金融业的稳定提供保证。同时,从执行时间上来看,也给一些银行留下了足够的时间,使它们可以从市场中筹集资金来满足要求。同时银行业者付出短期的阵痛,而换来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无疑也是投资者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作者单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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