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立法服务创新驱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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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旺洪
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法治化。目前,我省直接服务创新型经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还不健全,有的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法治江苏建设应当确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我省创新型经济地方法制建设,使地方法制建设直接服务和促进创新省份建设的战略目标。具体来说,在地方立法方面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法治江苏建设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对我省现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在促进和保障创新型经济建设方面,这一清理工作应当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对不适应创新型经济建设和创新省份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文进行废止、修改;二是将省委省政府比较成熟的推进创新型经济和创新省份建设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是在法规、规章清理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我省在推进创新型经济地方法制建设的缺漏和不足,拾遗补缺,在全国率先进行地方法制创新,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和保障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我省2009年实现了专利申请数、授权数、企业申请数、企业授权数四个全国第一,专利成果的转化也处在全国的前列,但仍然有大量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不能转化为我省的现实生产力。这是一种严重的科技资源的投入浪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了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人大2000年制定了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但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做法和新的举措需要用法律法规进行确认、调整。国家科技部几年前开始调研,起草《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形成了草案,但至今未能制定完成。2009年科技部委托南京市先行制定《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课题组于2010年1月将专家建议稿提交南京市科技局和人大常委会,该工作已经列入南京市2011立法计划,进入立法程序。根据江苏的实际情况,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原条例,在全国率先制定《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以吸引、鼓励和促进国内外,特别是本省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我省实施。
新的条例应当完善六大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建立全省性的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形成科研大型仪器、科技文献、数据库、实验室、实验场馆、技术成果、科技团队和科技人员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以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授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科技资源、科技成果供需交流信息平台,通过科技网站、技术交易市场、内部信息简报、信息发布会、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动态、科技成果、企业技术需求等信息,畅通科技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科技信息交流和沟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独自或者合作建立专业性、公益性的信息平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紧密联系,注意收集相关单位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动态和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和技术成果库,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相关科研和科技成果信息在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发布。
――完善“产学研”一体化制度体系。建构和完善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推动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沟通和全面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与研发,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与研发、共同培养人才、科技人才相互交流和共享、联合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研发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联合著名企业共同建立国际研发平台,参与本行业国际技术联盟的工作,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等。
――制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园区的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建议制定统一的科技园区管理规范,明确科技园区的性质、职能和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的范围,对科技创新企业进入园区的资格条件、有关政策支持、园区的服务和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园区的科技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扩散的孵化器,新兴产业发展辐射源的功能。
――完善科技转移服务机构和科技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地方法律制度。推动我省科技转移服务机构、技术交易市场和人才队伍的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依法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事促进技术转移的社会服务;进一步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技术交易市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以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由专业科学技术、科技经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普及以及技能型人才等所构成的,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我省科学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财政支持和金融保障制度。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用于创新和研发的财政投入占全省GDP的比例以及增长比例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明确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支持纳入科技创新和研发的财政经费支持和保障体系之中;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引导社会风投资金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保险等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建立健全推进创新型产业发展的相关服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产业创新和技术贸易等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技术市场的运行;进一步明确和严格依法追究在科技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名利的行为、非法挪用政府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经费和贷款的行为、发布虚假科技信息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将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我省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等创新型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构创新文化建设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在经济、科教和文化强省的建设过程中,科技和文化创新是核心要素和根本动力。而创新文化建设既是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创新型经济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的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绩,文化产业产值超过了1500亿元。但是,我省文化产业主要是以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和文化服务、表演为主,在现代网络和信息产业密切联系的创意文化产业方面与北京、上海等省市相比相对滞后,与江苏文化强省建设的目标有较大差距,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我省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省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深化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我省思想文化领域和文化产业领域专家学者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创造积极性,为思想观念创新、创意文化产业发展、文化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自由创造、创新的氛围、平台、条件和空间。为此,建议“十二五”期间我省制定促进我省文化观念创新、创意文化产业建设、文化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文化创新提供较为完备的地方法制保障。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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