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与民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伟 民
李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妻子。王某作为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贿赂十余万元,而李某一直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在案件受理之初,李某曾多次携子带友向检察机关陈冤,而且控告公安机关“冤枉了好人,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经过检察机关审查,王某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于是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她的儿子多次违反法庭纪律,指着公诉人叫骂“杀死他,杀死他”。庭审结束后,李某带领亲友十余人围堵、指责公诉人。
在法律意义上,如果法律是一场表演,也应当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所做的严格的、符合逻辑的推理与演绎,并且以这种公开的“表演”,通过当事人或者公众对程序的参与,进一步培养民众的法律精神与法治意识。而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了司法戏剧化、表演化的历史的影子。在某人午时三刻在菜市口斩首的场景中(当然只是在戏剧、电影中所见),行刑台下攒动的人群中,长跪喊冤与群情愤怒同时并存,甚至还有人怀着紧张、兴奋的心情等待着“人血馒头”。
这样的司法活动把法律表演成一场赶潮的盛会,不管对谁而言,这一天都是一个重要的日子,人们为着各自不同的利益,涌向海边,等待着涨落的时候,捡拾尽可能多的贝壳。
这种情绪化、戏剧化的表演效果,充满了呐喊、眼泪与不切实际的期待,充斥了个人好恶与个别正义,看似热闹非凡、人声鼎沸,却缺少法律所应当具有的冷静、理性的品格与客观公正的秉性,从而真正把司法戏剧化了。
程序已经不再重要,“心目中的公正”从一开始就是显露无遗,并且得到自始至终的贯彻,一切只是为了未经论证甚至不切实际的实质的结果,法律所设计的程序成为令人生厌的繁文缛节,成为被过于伪饰的文明躯壳。
“法律是一场表演”,反映出民众不同程度错位的法治观,反映出民众对制度的依赖不够或信任不够,而更愿意在政治、道德的语境而不是法律的语境中体味、寻求、评判自己“心中的正义”。在他们的心目中,参与法律表演的热情,是一种利益驱动(甚至是不当利益驱动)下的参与国家法律事务的政治热情,而无关法律本身。
任何人在自己的利益面前可能都会有抛开理性的冲动。但法治社会恰恰要求,社会公众应当对法律形成依赖或者习惯,不管最终结果是有利还是不利。司法活动不是一场任意分割利益的盛宴,更不应当因其他因素而改变法律预定的期待。对民众正确法治观的培育、矫正,既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会为司法活动创造良性的外部环境。
在今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之间不时迸发的观点辩论,是一道引人注目的政治景观。张茵委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3份提案,遭到另一名委员公开批评,还卷入了社会舆论的漩涡;孙淑义委员作了要求投资300亿元巨资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发言后,也在政协讨论会上引发了上百名委员的联名反对……这种激烈辩论的场景,史无前例。
辩论是现代议会政治的基本一环。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议会,唇枪舌剑的政治辩论是常态,甚至会为某项议题大打出手,这种“肉搏政治”当然不值得效仿,我国的“两会”也不等同于西方的议会,但一团和气的政治形态,也不利于民主政治的成长和成熟。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此次“两会”期间出现的政治辩论,意味着代表、委员的言说姿态在完成从“颂歌”向“诤言”的初步转型后,正在萌生从“诤言”向“辩论”的更深层次的转型,它将成为中国“两会”政治的一个重要拐点。
现在的问题是,“两会”上的辩论还是太少了。例如,有代表、委员提出了“‘钉子户’对房价上涨有责任”、“我国不存在‘上学难’‘上学贵’”等观点,虽然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却未在“两会”这一重要的公共政治平台上引发足够的公开辩论。
要改变“两会”中辩论不足乃至辩论缺失的状态,首先需要革新“协调”式政治文化,摆脱政治辩论就是制造政治混乱的观念误区,为委员、代表的“言说免责”、“辩论无罪”塑造更加开放、包容的政治环境,并从制度安排上强化“两会”的辩论机制。
其次是代表、委员辩论意识的强化和履职参政能力的提高。这既需要代表、委员们打破不伤和气的“面子”哲学,习惯于在辩论氛围中进行政治表达和利益博弈,更需要他们提高“敢于辩论”、“善于辩论”的政治技巧。
更为重要的是,在利益多元化的年代,推选出敢言能辩、具备合格履职参政能力、真正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表、委员才是前提和基础。这就需要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更需要选民们珍惜手中的选票。
一言以蔽之,“两会”能否成为民意表达、公共政策的辩论平台,民主政治能否一步步走向成熟,决定权就在每位选民的每一张选票当中。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3274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