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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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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分析了建筑企业主要税负的情况,以及“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因素,并提出了应给予建筑企业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政府有关部门需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筑企业建立增值税管理责任体系,走集约化、精细化管理之路,把纳税筹划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等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负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9.158
  目前建筑企业实施征收营业税,因占其施工成本很大比例的原材料、水电、燃油燃气和设备租赁等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导致该行业生产成本增加致使营业利润减少,降低了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和进行产业升级的积极性,同时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人为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给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改革,建筑行业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间环节,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能够减少企业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现金流量和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1 建筑企业主要税负情况
  建筑业涵盖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建筑企业的主要税负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如果有自有房产,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建筑企业经营业务涉及主要税种就是营业税及附加,其他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都是对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为课征对象,而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征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将非常大。另外,建筑行业营业税的税基包括了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劳务和其他动力等价款,仅将建设方提供的,按照税法规定适用增值税或允许计缴营业税时扣除的设备排除在外,即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仅对企业流转过程中增值额部分征税,形成了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现象严重,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存在。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因素
  2.1 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
  首先,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普遍实行“甲供材料”的方式,也就是甲方(建设单位)购买建设工程的主要和大宗材料,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由于材料购买发票的原件在甲方,工程项目是无法进行对应的进项税抵扣的。有的工程项目,甲方将主要的或大宗材料直接采购后,就调拨给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只采购建筑工程项目一些辅助的或零星材料,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太少了。
  其次,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劳务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是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人工费这部分要占到合同造价的15%~30%。因此,如果建筑行业劳务用工费用不能够得到足额的进项抵扣,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流转税计征模式,不仅不能够使建筑行业的税负得到减少,还有可能降低建筑行业对农村和其他行业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的进一步改造升级。
  再次,一些建筑产品,混凝土用量占建筑用材料的比例很大,外购商品混凝土的总支出占该建筑产品可抵扣支出费用总额的比例也很大,由于混凝土的增值税率一般为简易征收核定的6%。而增值税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建筑企业购入的商品混凝土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直接加大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
  最后,机械使用费支出实际可进项抵扣的项目并不多。建筑企业在被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之前,按照税务管理规定,其所购进的施工机器设备是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可以推测出来,这些企业新购置的机械设备的比例也会较低。另外,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等人员工资近年来上涨趋势非常明显,预计其在企业支出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总成本的比重将不断攀升。由以上分析可见,建筑施工企业设备支出实际可进项抵扣的税费并不多。
  2.2 部分材料成本支出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在我国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着一种“三角债”的现象,使得拖欠的材料款因得不到发票而无法及时取得进项抵扣的凭证。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特别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认证抵扣,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够及时足额到位,造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款项不能及时结清,相互间存在拖欠彼此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使得货款结算的时间不能够把握,也就无法及时获取材料采购发票。
  3 “营改增”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对策建议
  3.1 应给予建筑企业足够的时间来适应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建筑业全面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要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发展和建筑行业的实际状况,要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国的建筑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是低附加值行业,与之配套的多为微小的劳务队伍,在实施增值税时,要考虑对建筑行业的税率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在建筑行业里也先进行部分试点,择机全面实施。从建筑行业本身来讲,也需要有个适应的过程。
  3.2 政府有关部门需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建筑企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在建筑企业注册地以外实施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为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想尽办法不能“漏征”,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逼迫外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进而地税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根据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虽然税务部门会出具一定的完税证明,但建筑企业考虑到种种利害关系,不得不重复缴纳一部分税款,这就必然发生建筑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税收征管的协调工作。
  3.3 建筑企业建立增值税管理责任体系
  建筑行业本身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总体来说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实行的新税政策,思想上要认识到位,行动上建立自上而下的增值税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的增值税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建立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团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全员参与,不扯皮,不推诿,为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打好坚实的基础。
  3.4 走集约化、精细化管理之路
  建筑企业要转型升级,必须要走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道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一是施工企业尽一切可能优化施工方案,实现均衡生产,优化材料采购流程,减少物资库存时间,降低采购和库存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二是采用供应链的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强化长期合作意识,稳固合作关系,减少供与需中间环节,缩短供货周期,减少不必要的中间交易费用,降低物资设备的采购成本,为税负提供足够的保障。
  3.5 把纳税筹划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首先要对预算科、工程科、材料科、财务科等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专题培训,着重讲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利弊,使其清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帮助。针对业主指定专业分包和“甲供料”问题,要加强沟通,尤其是专业分包商和“甲供料”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问题,坚持要求依法合规进行结算,避免因指定专业分包和“甲供料”将税负转嫁给了施工企业。购入大型施工机械和其他固定资产,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因此,每个项目要认真比较:自行购买与从外租赁的成本孰高孰低、税负孰轻孰重。权衡利弊,既要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又要保证项目的收益,择优选择施工机械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取得途径。
  参考文献:
  [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3(1).
  [2]林雯.浅析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及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8).
  [3]杨丽峰,杨亦民.“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J].商业会计,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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