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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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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物权变动不是由债权行为承担的,而是由一个以履行名义的法律行为完成的,这个法律行为是典型的物权行为,它以实现物权转移合意为内容,具有独立性,并且为了交易安全,也应被赋予无因性,原则上不受原因行为影响的理论。
  【关键词】无因性 独立性 物权行为公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概述
  在法律行为中包含了物权行为,学者将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论加倍修饰,形成了物权行为。德国的普通法法学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时候,是在19世纪的时候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此前,在“实用法律汇编”中已有相似的思想。该汇编采取“取得权源与取得方式”的理论,提出了“名义”和“形式”是所有权的移转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先前要素。根据当时已经有具有的法学研究前提,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率先提出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
  法契约虽然是法律社会中最普遍的,但同时也是却是最繁杂的,契约贯穿了整個法律制度。不仅如此,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之一。因为双方之间对占有物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在交付中体现出来,同时也确定了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说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二、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内容
  区分原则作为物权行为理论中的重要组成之一,具体是说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分为两个法律事实——物权发生变化的原因与结果,它们因法律的不同其成立和生效的依据也不一样。不管如何物权发生变化时,它的成立与物权发生变化都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并且,是两个有区别的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受了权利;在结果与在原因的行为上则不同,它在当事人造成物权的发生变化后能使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
  在物权变化的公示制度中,要求责任人承担并履行公示的义务,这样我们就能够从外部表象对物权的是否变动进行判断。在公认的法律充分的保护中,有效的物权保全依赖于公示义务的履行。在参加交易的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根据公示具有辨认、判断物权的标准。在一般情形中,免除本质性审核,通过公式的外部表面现象即可安心达成交易。一旦权利上的瑕疵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法律只能依据是否公示作为客观参考标准,来平衡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冲突。
  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被我国学者称为无因性原则,这一项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对立法政策的考量基础。这一项制度设计代表了物权法上的效力并不是因为债权的发生而发生。正如学者所言:物权行为的有因主义是由于该物权行为受到了债权的左右。反之,无因性行为是指,物权行为的发生不因为债权的发生被左右。倘若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想要更深一层的了解,就应该从物权行为与其得以独立存在的债权上的法律关系之间效力上的结构来理解。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在当事人的行为中,对出卖人与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与支付对价的行为同时进行审核考察,起到了它们利益的作用。对于买方支付价金与卖方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使命,都存在于买卖合同中。站在买方的立场中,对于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来说,其独立性与抽象性是最明显不过的。自物权理论被提出的数年来,无因性的存在被认定是最核心的原因,是因为法学家们认为是抽象性原则独有的“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在此之前,法律偏向于保障真正的所有权人的权益,而今就当下的法政策来看,应该更倾向于对潜在于交易秩序中的受益人的权益为方向的保护。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规则中,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不受到前手合同的撤销或失效的影响。如果契约的无效结果发生,双方应当返还财产以及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合同被的宣告无效抑或是被撤销如果在涉及标的物为第三人取得的条件中,其结果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因为双方的返还这样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必须维持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同发生了瑕疵行为,只能以损害赔偿来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在物权公示原则的条件下,“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原则”不仅将对第三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客观化的前提下,而且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站在当事人抑或是法官的立场上,均能明确分辨第三人能否受到保护。我们可以说在积极意义的结果中,该理论远非善意取得制度能比较。基于不动产登记簿对所有人都公开以及动产占有显而易见的情况下,第三人就不必再为自己主观意思是否善意去举证。这与现代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常事中的交易相契合。
  四、结论
  整个民法的体系因为该理论的出现而更加完善的同时,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许多反对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与现实情况相背离,但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一是高度的抽象思维。许多的法学概念在这种抽象的思维中降生,涵盖了一定的法学基础。并且,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与实践更为接近,它更加有利于体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公平正义。物权行为及其有关的无因性理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因为,无论多么健全的法制体系,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地位永远不可能处于平等状态。出卖人比买受人能更多地掌握有关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大的优势去控制交易。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所有权人,出卖人会尽到一个善良人管理的义务,小心谨慎地订立合同转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买方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处于一个较为平衡的状态,降低了交易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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