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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的媒体传播弊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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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河事件,社会悲痛不已。事故的发生可引起民众的扼腕痛惜,也应当引发对事故背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当真相浮出水面后,诸多的关注都聚焦于事故成因的那场肢体冲突,但却忽略了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受到公交车撞击的轿车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之初也因媒体的报道被广泛关注。值得思考的是,事故初期的新闻报道属于尚未知悉事故原因的写实报道,但报道中曝光的被撞轿车司机的个人信息却让这位驾驶员受到了非善意的关注,标签式的评论定位也使涉事者饱受非议,那么这样的报道是否侵权,个人信息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是否需要被处理,民众因此遭受侵害时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关键词: 新闻报道;个人信息;侵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77
   1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河事件剖析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冲破护栏坠入长江。万州应急办透露,事故系公交车避让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所致,小轿车司机为一女性。一时引得各路自媒体、大V转发评论,事件逐渐发酵成了对整个女司机群体的群嘲和攻击。随着事件的深入调查,新闻剧情发生反转。据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事故原因是公交车越过中心实线,撞上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失控坠入江中,而全网声讨的小轿车女司机一直是无辜的受害者。在这起媒体报道事故中,公交车坠江涉事轿车女司机“躺枪”,是谁在恶意诋毁女司机?谁又该为女司机的伤害买单呢?
   2 重庆公交坠江新闻报道是否侵权?
   2.1 纰漏未核实的信息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初期,应急办人员在事件真相尚未核实的情况下,对外透露了有关突发事件不具权威的虚假信源,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由于事故后续打捞工作尚未完成,一时间所有风口浪尖都指向了女司机。政务公开是一项常态化工作,但因工作失误造成小轿车司机个人背黑锅,不仅是对女司机个人信息的侵权更是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破坏。倘若万州应急办相关人员出卖个人信息从中获利,便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给予保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机制。
   2.2 社会标签的暗示
  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当事人女司机处于失去自由的状态,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期间,多家知名媒体企业纷纷跟风报道,将能反映社会大众对特定群体固化印象的新闻图片放在网络上疯狂流通,并且为新闻贴上“女司机”这一自带流量、点击率的性别标签,平添了公众对当事人個人信息的猎奇之心。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女司机的车型、车牌等个人信息也被媒体公之于众,事故发生的新闻像是具有极强传染力的病毒,在网络上中迅速蔓延,当事人“女司机”也立刻遭受到了社会各方舆论的谴责。随着调查的深入,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失实的新闻,更是违反了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新闻报道方面的管理规定,网络媒体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会承当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3 网络暴力的滋生
  在公交坠江事件的影响下,众多网民根据媒体的报道和其它碎片化信息,打着维护正义的幌子开始肆意揣测女司机的驾驶行为,忽视事实黑化女司机的形象来迎合舆论。一时间,事件的舆论重点也从救援变为声讨女司机。有些网民通过互联网肆无忌惮的公开散布女司机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使得铺天盖地的咒骂、声讨通过互联网世界冲进现实世界,让当事人及其家人被置于舆论压力的重负下。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倘若该起事故中的当事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部分网络用户便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该起报道中的侵权主体是什么?
  在这起事故中,部分打着公信力的媒体,咨询过相关政府部门后,得出一个“谣言”的信息。再加上网友本身对女司机的偏见与歧视,经过各方侵权主体的推动,瞬间传播成了一个造成巨大影响的“不实新闻”。
   3.1 政府机关信息披露的事故责任
  对于重庆公交坠江新闻最初的错误信息源头,如果是应急办工作人员个人因工作失职的侵权行为,其接受处罚、承担责任可以依照自然人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应急办工作人员个人没有过错,而是由于相关技术方面的缺失,或是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时存在问题,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详尽的处罚机制,无法彻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就国家机关而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一旦发现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及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应当作出相应期限的承诺,对出个人行为以外的漏洞进行补救。此外,政府应该行使自身的监督权,采取各种手段对媒体进行管制,例如:督促媒体及时删除对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的不实报道,引导媒体企业发布事故的真正原因,扭转社会舆论走向。
   3.2 媒体企业信息传播的企业责任
  在这起突发事件初期,部分媒体企业仅凭一些碎片化的、模糊不清的信息,便传播出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报道,并且对事件贴上“女司机”、“高跟鞋”等标签,导致公众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谩骂,呈现出了负面的舆论环境。在法律层面,任何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事已至此,最初进行失实报道的媒体工作人员难辞其咎。   互联网的快捷和个人信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便会出现不可逆转的局面。当事实真相调查清楚以后,媒体有删帖的义务,尽可能地将舆论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根据美国在1988年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网络版权法》第512(C)条第3款针对网络侵权规定了“通知与取下”规则。当网络用户发现自己的权利在互联网范围内遭到侵犯时,享有通知网络服务者对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权利。被侵权的女司机也有权要求有关媒体企业删除其发布的不实负面信息。
   3.3 网民检索散布个人信息的个体责任
  在媒体宣传下,一张拍摄于事故现场的图片一瞬间传遍全网,女司机事故发生后蹲坐在路边痛苦的形象像是一个导火索,彻底引爆舆论。由于网络上信息发布者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良莠不齐,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开放、虚拟、匿名等特性,将自己隐藏在计算机屏幕背后,对此次事件进行自由评论,更有甚者将“人肉搜索”变成侵犯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刽子手”。
  随后警方发布的视频,粉碎了此前疯传的谣言。前一秒还被舆论“凌迟”的女司机,一转眼成为人人道歉的对象。然而,网络时代的留痕特性,使得任何人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如刺青一般成为个人无法摆脱的印记。公众对当事人女司机的批评与指责也不可擦除地、完整地保存在网络之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侵害。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中,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进行了管理,除了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如何承担责任方式
   4.1 政府部门提高传播规范化路径
  在此次事件中,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当地政府没有经过深入调查就轻易对外透露因轿车司机逆行导致事故发生,引发舆论风波,政府部门在该事件前期的信源回应存在重大失误。政府部门作为最具权威性的信源,应加强对信息源头的把控和监管,加大对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审核和督察力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开消息,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一切非法分子制造、发布虛假信息,维持政府信息的权威性与可靠性。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密切关网络媒体平台,时刻监控舆情走向,尽早还原事实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将事件造成的负面舆论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发挥正向的引导作用。
   4.2 主流媒体完善补救措施
  主流媒体除了要客观报道新闻事实,更要肩负起倡导主流价值,凝聚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责任。新闻媒体在面对新闻事件时,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该起事故中,对于网络服务者和媒体企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将补救措施作为自身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关媒体企业应在事件调查清楚之前做好欲删帖的准备,事后以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做好后期舆论恢复工作。公民个人可以举报、控告相应侵权主体,也可以要求删除取下相关侵权信息。
   4.3 网民大众提升媒介素养和法律观念
  网络暴力侵权的产生是互联网网民滥用权利的一种体现。网民作为网络环境下拥有言论自由权利的主体,必须具有基础媒介素养,在海量信息面前保持冷静,耐心追寻真相,避免被标签化的新闻影响到情绪。同时,面对突发新闻事件,网民应自觉提升法律观念,避免情绪化发表言论,丑化他人人格,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冲破法律底线,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保持客观、理性的发声。
   5 结语
  在我国新媒体背景下,新闻的产生与发展存在一个动态过程。新闻反转现象屡屡发生,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媒体传播弊端值得我们深思和关注。只有规范新闻传播内容,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平台的相关责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设,才能减少反转新闻的发生频率,避免出现类似的侵权事件,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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