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声音商标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催生了新的事物,声音商标就是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在我国把声音商标作为法律加以保护的对象是在2014年实施新《商标法》,我国由此成为声音商标可注册性的国家之一。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仅仅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从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案例入手,分析域外国家与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法律保護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需要加强与完善。
  关键词:声音;商标;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0.080
  0 引言
  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事物,随着多媒体,网络服务的发展,声音商标作为新事物要求我国将其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中,实现法律的有效保护。要想制定相关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应该实际出发,用实践去检验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1 声音商标的概述
  商标具有其独特性,主要是方便消费者辨别,同时亦可用来区分其他的品牌或者服务和商品或服务。 声音商标不仅仅指音乐、旋律,它包括曲调、单音、多音、音符等便于人们识别的功能特征。
  1.1 声音商标的特征
  传统商标与声音商标不同,声音商标主要是通过声音这独有性来辨别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它也具有传统商标的显著属性。声音商标所拥有的独有的特征,第一声音商标具有无形性,它与传统商标最大的区别是不可以用眼睛观察,只能通过他发出的音调来感知它和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这也是它的独特特征;第二声音商标必须借助播放工具来识别。声音是用耳朵聆听的,在声音传达的时候需要借助播放器,播放器是不可缺少的传达媒介。借助播放器这种传达媒介,这是声音商标所独有的特征。在今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声音商标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和传播性。
  1.2 声音商标的分类
  笔者通过阅读文献了解到,有学者将声音商标分为三类分别是主要以音乐为主的、不以音乐为主的以及兼具两种性质的。虽然说这种分类涵盖了所有领域涉及的声音,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没有真正地对声音商标进行系统的分类,这不利于声音商标的维护和发展。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完善声音商标的所有分类,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2 声音商标权的取得
  在我国的新商标法第八条写道:“任何亦可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识,包括笔墨、几何图形、化名、数字、三维标志、颜料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上元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提请注册。 ” 这就显示了我国将声音注册成为商标有了法律基础。而取得的声音商标有多种形式要件,本论文主要讨论以下两种。
  2.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它主要是指商标权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所拥有的商标权,这种得到是原始的,也是初期的,原始取得主要不是以商标权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及其心意为目的而发生的。商标的最早获得,在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定中,主要包括三类:即使用取得原则、注册取得原则、混合取得原则。这三种取得原则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商标权利人对自己商标所拥有的权利,更是维护好市场商品的流通。
  2.1.1 使用取得原则
  对商标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区分的,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后使用商标是没有商标权,而最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人其能获得商标权,这就是指使用取得原则。 使用取得原则在许多国家都被采用了。这一原则在法律上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因为它对其他想要申请商标的人来说起到了宣示作用, 但是它也有弊端。
  2.1.2 注册取得原则
  商标权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要求向商标申请注册机构提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得到商标权主要是指注册取得原则。注册取得原则有一个要求,就是注册权利人要同时满足最先申请原则,否则就不能获得注册资格。注册商标取得原则属于行政法令行为,权利人只有提请注册取得原则才能取得商标权,还受到国家法律维护。
  2.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主要是指商标的权利人获得该商标主要不是最先获得该商标的,其获得该商标主要是运用法律规定的方法从原商标权利人处获得该商标权,这就是继受取得。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去讨论继受取得:第一种是原商标权利人通过让渡的方法让受让人取得该商标,这种方法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条件,需要原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第二种是传统的继承方式取得该商标权,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继承程序有效继承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商标权。 这两种方式的发生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3 声音商标保护现状及其问题
  3.1 国外的保护现状及其问题
  3.1.1 美国的保护状况
  世界上最先确认声音商标的国家是美国,美国通过商标法对声音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同时建立了许多商标显著性的相关理论;在《标记审查程序手册》的规定中提到:“何为声音商标,主要是运用听觉的方法来辨别不同产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记”。其规定只要某一声音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条件,而且也能用文字对其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进行描述的话,该声音就可以申请注册。这些都表明美国对声音商标提请注册持宽松态度。
  3.1.2 欧盟国家的保护状况
  发达的欧盟国家中只有德国进行法律保护。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某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就可以作为商标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是否定了声音商标的注册,而是说只要能够充分的辨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获得注册。
  以上种种都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是晚于国外的对声音商标的维护,这些国家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对我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国家对声音商标的保护都具有局限性, 没有一个明确的法条去进行有关的规定。   3.2 国内保护现状及其问题
  3.2.1 我国保护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以往的商标法已经不能满足于新事物的出现,声音商标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是在2014年5月1日实施新《商标法》,并首次把声音商标当作本国有关法律保护的对象,这显示了我们國家正式承认声音商标可注册性的国家之一。尽管在声音商标出现的时候我们已经从法律层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和维护,但是这也只能表明声音商标可以进行相关的注册,并没有对其涉及的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这在司法方面可能会造成一些疑难案件的发生。
  3.2.2 我国保护声音商标的不足之处
  到今天为止,伴随着声音商标的出现也引发了许多侵权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是多样性的。但是通过实践可得知声音商标与传统的商标侵权不同,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促使声音商标侵权的出现问题损害巨大、涉及范围特别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这对侵害人的责任追责也是难以确定的。
  本国对声音商标保障中主要留存的问题是:第一是没有完善的法令法规对声音商标进行维护; 第二是声音商标出现的有关侵权问题的解决制度存在着缺陷; 第三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标识是模糊不清的。 这些问题都体现了我国有关声音商标的保护是局限的,我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大的困境。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声音商标保护体现要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用实践去检验真理,从而不断完善理论基础。
  4 保护声音商标的建议
  4.1 QQ声音被驳回注册的思考
  声音商标的无形、传播、动态等特性都表明了声音商标要想获得注册资格,必须具有显著的识别特征。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有关声音商标的审判中法官认为QQ软件发出的声音,已经充分展示其能够辨别服务的作用,因此二审认同一审法院认定提请商标在与QQ关联的相关的互联网活动中,QQ软件所发出的声音具备了区别于其他声音,那就是进行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4.1.1 声音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声音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具有的显著性特性,这是与传统商标存在不同情况之一,声音商标的特征都表明它是通过声音这种独特性来辨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所以,在实践中要想对声音商标提请注册,即是要具备显著性特征。
  4.1.2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分析
  在我国新《商标法》中规定中提到,要想对商标提请注册,该商标必须要具备显性标识。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能看到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我国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由于我国对“显著性”的有关规定起步比较晚,所以造成了我国对“显著性”的要求模糊不清。因此造成许多没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会导致许多侵权问题的发生。
  4.2 有关声音商标保护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保护声音商标在我国是新事物,新事物想要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和支持是特别困难的。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我国是不完善的,要想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我国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4.2.1 完善声音商标注册的审查
  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提请注册都必须要实质要件和形式程序要件才可以完成有效的商标注册。然而在声音商标注册提请的核实过程中也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对于传统商标而作为新事物的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更是面临着更多的缺陷和问题。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借鉴域外国家司法实践和有效实践经验来系统地规划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审查。
  4.2.2 明确声音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
  今天,由于网络时代的日益发展,网络电商出现,有关声音商标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尖锐,这使得许多不良网络电商把权利人的声音商标用在自己的服务或产品中进行销售和传播。 这些问题不仅仅发生在国内市场,在国际市场了也存在着。 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都源于声音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声音商标来说它的核定标准主要是它具有显著性特征,这种显著特征是用来辨别其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所以,要明确规范声音注册商标这一显著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4.3 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要在我国得到完善
  声音商标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我国对相关法律中来说是不完善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香港地区的实践经验。 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用先使用法律审查方法再使用事实审查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先具体的检测该种声音是否具有显著标识,其能否具有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还要考虑它是否存在着商标法中所进行规定的禁止性相关情形;如果在允许其注册后的社会实践运用中,检测它是否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以及它的出现会不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等这些形式条件都被有关机构审查通过后,再看在实质条件上,这种商标注册能否让公众更有效的辨别生产的不同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区别。 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它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总之,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事物,它的出现主要是我国在2014新《商标法》中主要突出的一种新型商标认定, 但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声音商标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仍然有许多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查阅相关文献我们知道美国的主要采取的是描述性表示方式来提请注册声音商标, 还有欧盟的主要采纳的是图样表示方式来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都为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但是,对于这些国家的丰富经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我们只能通过大量的实践,填充出完善的法律,不断积极地深入到对声音商标的研究中,从实践到理论,再用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商标审查程序手册[Z].美国.
  [2]范长军.德国商标法(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57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