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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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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出口退税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种补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所交税款,另一种是退还在国内所交税款。目前,我国针对出口退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经验,重点探讨在实际操作中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项发票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8-0095-02
  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处理
  如果企业同时经营出口和内销业务,在账务处理上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该种经营模式下外贸业务进项发票可以进行以下分类:一是采购商品时能直接区分内销和出口,则内销商品的进项认证后直接抵扣内销销项,而出口商品的进项认证后不能抵扣,留待用于申报退税。二是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供货商提供进项发票时未分别开具,则进项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且不得抵扣,等商品出口后,将属于内销的进项以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三是采购时为出口备货,发票认证未抵扣,但产品最终没有出口或者出口却要视同内销,同样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四是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非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费,除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或有内销业务的,其进项发票认证后不能抵扣。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
  理论上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开具时间要早于报关时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企业为了准确核算出口货物成本和尽早申报退税,应尽量当月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当月收齐进项发票。如企业在月底两三天出口,供货商当月发票已经使用完毕,也可以在下个月月初及时开具发票。对进项发票开具时间,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不同,建议企业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有特殊情况造成进项发票开具时间较晚,以致影响退税,应及时与主管税局进行沟通,根据税局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
  外贸企业要注意进项发票上所开具的内容要与相对应的报关单内容一致,重点审核商品的名称、数量及单位。一是商品名称。进项发票和报关单上所列示的商品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能退税。二是数量、单位。报关单上有两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企业收到的进项发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开具单位。如果商品全部出口,进项发票数量和报关单上数量肯定一致。三是规格型号。进项发票规格型号不是必填项,但是如果报关单上显示规格型号,建议二者最好一致。四是金额。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单票对应的方式,如果不能保证一票进项对应一票出口,在申报的时候只要多张进项发票的进货总金额和多张出口报关单的出口进货总金额一致即可。建议企业如果是在报关出口后取得进项发票,则可以与供货商沟通,按报关单上商品名称、数量、单位、规格型号开具;如果进项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报关日期,那么报关单信息应按进项发票来申报,实务操作中报关单上显示的商品名称和进项发票的商品名称可能会有差异,企业只得退回进项发票让供货商重新按报关单信息开具。所以,企业对经常出口的货物因报关信息比较明确,可以提前开具进项发票,对报关商品名称、单位不确定的出口货物,建议等报关信息确定后再开具进项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外贸企业将退税资料在退税系统录入、审核无误后上传到国税退税系统,国税系统会将该笔业务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进项发票与开具地系统提取的数据比对、报关信息与海关上传信息比对,进项发票有交叉稽核信息且比对一致后才能上报成功。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后,应及时和相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核对匹配,无误后尽早进行发票认证。
  进项发票认证可以采用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勾选方式,勾选可选择“退税勾选”或“抵扣勾选”,对于选择哪种勾选方式请参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勾选确认后,企业可以在国税出口退税申报模块中将出口所对应的进项发票信息导出,以方便读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在录入数据时不再需要人工单票录入,省时省力,准确度高。
  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处理办法
  首先,如果企业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可以让发票开具方复印记账联并到所属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出口企业持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后,申报出口退税。其次,如果企业只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持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再次,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失控状态,但是开具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开具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购买方所属税务机关通过协查回复确认有效后,企业可持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最后,国税发[2008]33号文件第18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貿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
  例:某外贸企业2018年11月购入鲜葡萄5 000公斤,当月全部出口,收到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 000元,税额6 000元(鲜葡萄适用征税率10%,退税率6%)假定采用进价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1.收货付款时,根据有关发票和入库单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鲜葡萄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000
  贷:银行存款 66 000
  同时:借:库存商品——出口库存商品——鲜葡萄 60 000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鲜葡萄  60 000
  2.企业产品报关出口后,根据发票所列内容
  借:应收外汇账款——往来客户——鲜葡萄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鲜葡萄 65 000
  3.计提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60 000×6%=3 60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 600
  4.增值税差额=60 000×(10%-6%)=2 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鲜葡萄 2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400
  5.收到退税款,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3 600
  贷:应收出口退税3 600
  外贸企业为了能清晰准确的核算出企业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科目,必须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次明细账。
  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填写
  依据财税2012-39号、国税公告2012-24号及国税公告2016-13号相关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属于“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本来为出口而采购的货物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口或出口被退回的,相对应的进项就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进项用于抵扣税款。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前提,则需要将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6栏、第27栏。有些企业忽略了这一点,将用于出口的进项认证后没有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后期出现特殊情况时给自己造成麻烦。
  规范的填报方式如下:第26栏,本期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发票份数、金额、进项税额;第27栏,截至本期末,已认证但还未申请退税的发票份数、金额、进项税额,即第27栏=(第25栏+第26栏)-第3栏;第3栏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28栏,本期正式申报退税的发票份数、金额、进项税额;第25栏,上期第27栏-上期第28栏。
  八、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换汇成本的影响
  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不含税进货成本+不含税进货成本×征、退税率差)/出口商品FOB价(美元),现行的退税系统可通过的换汇成本范围为4—8,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上限不会高于当期的外币汇率。
  例:某出口企业,退税率11%,征税率16%,收到16%的进项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1 000元,税额1 760元。
  1.FOB价2 000美元,换汇成本=11 000×[1+(16%-11%)]/2 000=5.78,换汇成本合理。
  2.FOB价3 000美元,换汇成本=11 000×[1+(16%-11%)]/3 000=3.85,下限低于系统范围,可能是企业出口产品是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另一种可能是企业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又或者企业出品该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等间接费用较高。这时就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将疑点排除后方可办理退税。
  3.FOB价1 000美元,换汇成本=11 000×[1+(16%-11%)]/1 000=11.55,換汇成本超过上限,严重偏高,不仅企业无盈利,而且企业有故意夸大成本和骗税的嫌疑,税务机关有权按出口价格与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对进货价格大于出口价格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则由企业成本负担。
  九、结语
  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出口退税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关注有关政策的变化,以保证企业退税款及时足额入账。
  参考文献:
  [1]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Z].2012.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Z].2008.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Z].2008.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R].2011.
  [5]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R].2012.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16第13号)[R].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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