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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跨境污染与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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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气跨境污染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中、日、韩三国之间的雾霾跨境污染更是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在大气跨境污染方面,国际公約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成员国多为发达国家或区域,范围过于狭窄,已不符合当今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需求。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性,大气跨境污染的治理存在困境,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在大气跨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上,面对传统的国家责任的解决路径,与逐渐发展的损害求偿私法化的方式,要结合大气跨境污染的特殊性,选择出更为有效地解决方式,从而使大气跨境污染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大气跨境污染; 治理困境; 国家责任; 损害责任私法化
  
  一、大气跨境治理的困境
  (一)大气跨境污染责任承担难以确定
  对于大气跨境污染的问题,虽然已经有相关的国际条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依然有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污染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由于大气的天然的流通属性,它并不会固定在某个区域,使得这一问题更为棘手。而且,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气污染,所以如何测量和甄别来自不同国家的污染来源同样阻碍着大气跨境污染的判断。技术方面的高要求使得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困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现阶段本身就存在弱势,在经济方面,发展更是第一位的问题,对于跨国污染责任的承担对他们而言负担太过于沉重。
  (二)大气跨境污染与主权关系的冲突
  一国可以在本国内有限度的在空气中排放各种物质,但一定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首先是对于人类的负责的角度是道义的存在,各国几乎是默认的。在工业革命之前这一限制好像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工业革命之后,各种污染的加剧使得这一原则必须由默默奉献走入灯光之下。在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中将“一国在适用本国领土时不得损害他国领土”的国际准则确立下来,说明跨境污染已经成为必须用法律规制的问题,是社会中凸显的问题了。但由于绝对主权的影响,还是会存在由于主权而导致许多大气跨境污染无法得到解决。
  二、大气跨境污染中的国家责任
  (一)大气跨境污染中国家的环境责任
  对于跨境污染中的国家责任,其规则原则更适用于绝对原则,这是在许多经典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通过之前案例的发展和处理的结果以及案子对于之后各国污染行为的约束力来看,绝对原则更具备优势。首先,大气跨境污染在取证鉴定上存在很大的技术难题。所以适用绝对原则有利于鼓励仲裁庭或法院对于责任的认定。其次,跨境污染的责任认定目前在国际上的认定还是数量很少。一方面,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发达国家的经济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对于环境的治理关注度更高,也有能力和意愿参与到全球环境治理当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还处于较低水平,他们对于环境治理的经济能力有限,关注度相比发达国家不高。同时,全球环境已经处于一个恶化的阶段,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关注和协同治理。大气跨境污染的归责原则适用绝对原则,有助于倒逼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污染的关注和预防,同时对于发达国家也有倒逼优势,使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分享早期发展的红利,分担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压力。
  (二)大气跨境污染中国家环境责任的限度
  在跨境污染中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污染行为,污染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才会是法律禁止的范围。所以在国际法关于跨境污染的条约中,对于何种跨境污染行为应该列为禁止的行为,合约制定者更好于“重大的”“严重的”等与之相类似的程度词,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跨境污染中国家的环境责任是有限度的,而且是非常克制的。大气污染由于其自然的属性特征,在风向、气候、地势等综合因素中,大气跨境污染相比其他跨境污染例如跨境水污染、跨境海洋污染、危险物品跨境污染,发生的频率会更高。在中韩、中日雾霾跨境污染中,中国的雾霾很难不漂移到韩国和日本,这是人力或现有的技术难以解决的。所以不能中国的雾霾一飘到邻国就要对中国进行处罚,这不符合法律的预期,人们很难对雾霾何时飘到日本和韩国进行预期。
  三、大气跨境污染损害责任私法化发展
  (一)对国家责任的补充
  跨境污染在传统的国际法体系中一直是以国家责任的路径进行求偿,而随着相关制度的复杂性和缺乏相应的对抗制度,使得跨境污染在近几年的解决路径朝着私法化的方向发展。所以跨境污染求偿私法化的路径的出生就是作为国家责任的一种补偿出现的,它不可能取代国家责任,完全依靠私法化的方式。
  大气跨境污染的责任追究在某种程度上更依赖于国家的环境责任。其一是因为,大气污染的形成是混合型的,例如雾霾的形成一定是所有的排污企业共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造成的,很难向单个企业追责。在国内法中,我们可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单个企业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规制。可是大气跨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是由某国的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造成的,即使他们都没有触犯国内的法律,在排放标准内进行排放,仍然可能造成大气的跨境污染这一后果。所以私法化很难解决大气污染这一形成原因复杂化的跨境污染。
  (二)私法化不可替代的优势
  跨境污染追责私法化又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私法化的处理方式避免了国家间的争端,将国家责任转化为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污染者与受害者的范围内将问题解决,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出面的成本。私法化的一大优势在于各种制度相较于国家责任更加完备,人们更容易操作和达成目标。2006年国际法委会出台了《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境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其解决路径从国家责任转变为私法化,这一转变就是对于跨境污染私法化最大的肯定与支持。
  四、结语
  大气跨境污染已成为国际广泛关注的问题,中、日、韩三国的雾霾污染现状更催促着我们加快解决这一问题的步伐。由于大气跨境污染形成因素的复杂性使得责任承担的判定与其他跨境污染存在很大差异,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面临新的困境。而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传统的国家责任更加有效,还是私法化更加现实,成为我们当下最重要的一个判断。本文结合大气跨境污染的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证,证明在大气跨境污染中国家责任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预防,对于减少大气跨境污染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私法化在现阶段缺乏技术的支持,而且大气污染本身的特性,使私人求偿难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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