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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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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国际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最大变革与发展趋势,为了对今后的金融业的走向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同时为了保障网络金融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我认为很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的发展有一个深度的了解,对其变化的趋势尤其是对风险种类、特点、危害等应相当清楚,并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监管 监管对策
  
  一、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协调
  随着互联网金融得深化发展,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然而伴随着业务交叉的增多,一个创新的平台产品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许多不同的监管机构,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真空监管和重叠。以支付宝为例,把资金从支付宝转账到余额宝的过程应该由央行进行监管,而把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来购买基金的行为又会涉及央行和中国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要想达到有效的监管,那么就要求二者能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有效的沟通协调。但是这一过程又会产生沟通协调成本,造成监管成本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影响互联网金融高效性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建设尚未构成体系
  通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加以阐述,不难发现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环境是以各种《办法》、《通知》、《意见》形式的法律法规为主要组成部分。以此形式宣布和实施的规定效果较差,法律等级较低。此外,这些规则的内容更多是指导原则性的,操作性较差,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法。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尚未最终确定,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三)制度框架有待完善
  随着近期各种平台卷款跑路事件、客户信息泄露等事件发生,互联网的财务风险频繁发生暴露出中国有关制度建设的缺失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加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不完善,导致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不足;第二,缺乏准入机制,导致从业机构和投资者资质良莠不齐,平台无序竞争,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诱发市场风险;第三,缺乏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平台运作状况的相关信息,对平台监督不够,导致平台暗箱操作,诱发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四,缺乏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和反洗钱机制,导致对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管不足。
  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
  实施的《银行监督管理法》里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管理这些监督管理信息;需要与其他国家(地区)的银行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监督和管理工作;事件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共同处理。因此,制度规定并非没有,但实际上无法执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网上银行业务,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律,工商部门有权管理工商业,市会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和监督。由于多头都有权监督,最合适的方式是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在网上银行监管中,其他部门的监督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主要重点是积极配合和加强联络,解决监管问题,加强权威性,填补合作不力造成的监管缺口。要破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行政设置,消除地方行政色彩,尽量减少地方干预,强化其履职的权威性。
  (二)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要适当加强法律规定的前瞻性,坚持适度超前的立法思路,当前我国诸多网络银行业务的新型态和新问题也会进一步倒逼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法律法规时,进一步考虑其前瞻性。
  第一,完善相应的银行监管法律。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中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权威,提升其在法律监管中的地位。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地位当然是除宪法外最高的,但法律管理中国网上银行监管只是偶尔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和相关修订法案等法律文件中。事实上,鉴于我国纯网上银行的出现,电子商务的法律形式也随之出现。我国已初步具备建立了一整套《网上银行法》的条件。即使条件不成熟,也总是值得称道。这样既可以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又不至于破坏和大大改变我国现行的网上银行监管法。
  第二,完善各部委监管网上银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监管部门发布的内部规定不一致。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监管机构定位。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意味着网上银行是均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和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更致命的是,两者之间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根本不明确。而且各部委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实际上没有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修订,以满足网上银行风险的监管需求。
  (三)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其他银行将参与制定一套网上银行结算和电子设备使用规范标准,以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建立完整的网上银行审批监管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經验,成立专门机构,研究网络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具体业务功能的建立,管理,实施和应用。银行业务,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异地监管;针对网上银行安全问题,选择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建立一套有效的黑客程序和病毒程序免疫系统,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财务技术风险监控预防系统,制定数字电子货币发行,支付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发展时间不久的金融模式,因为其巨大的创新潜力,在成本、效率及普惠性方面远远超过传统金融,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时候,要给其足够的试错空间,给其最大的包容性,给其足够长的观察期,而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而压缩其生存空间甚至利用行政手段直接禁止。
  参考文献:
  [1]李春燕.我国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1(05):65-67,70.
  [2]王政.浅析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J].经济师,2018(09):68-69.
  [3]隋冰.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监管策略[J].统计与管理,2017(11):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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