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酬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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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片酬资本化严重影响公平和效率。通过分析片酬资本化的概念及其对国家税收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规范证券行业对收购行为的准则;降低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防范措施,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利用价值,推动行业健康良好发展。
关键词:影视行业;片酬资本化;收购;税款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8-0070-02
一、片酬资本化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运行的规律令影视行业的发展迎来了周期性机遇,使投资者有盈利的预期;产业政策的颁布打破了原有政策框架下形成的平衡,使投资者发现了相对的价值洼地。在这两个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短时间内有大量资金汇聚到影视等文化娱乐行业中,随着行业的繁荣不断扩展产业使其资产增值并完成套利,其中某些方式可能危害国家税款征收。当某些手段和方法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时,国家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就不得不进行制止,但即使步步紧逼,也不能完全制止“钻空子”行为。如轰动一时的“阴阳合同”案,而此次事件也是国家整改娱乐行业乱象的突破口,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影视行业一直是文化娱乐行业偷逃税款重灾区,对于一般影视工作者应就自己取得收入扣除各项应扣费用后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会减少其实际收入,导致其千方百计能不交则不交,能少交则少交。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模糊条款给他们带来筹划空间。
有一种更为“合法合规”的方法增加收入——片酬资本化。即通过资本市场,将影视人员片酬作为“杠杆”,变为其名下公司的估值,再使上市公司收购变现,实现高收入。演员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变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其本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缴纳個人所得税。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征税,采用超额累计税率;而股权转让所得采用按次征收,对于高收入的演员行业而言,此种方法可以增加收入相对减少税款缴纳。
具体来说就是把演员个人片酬收入改为由其名下或亲朋名下影视公司代为收取,而经纪公司一般为轻资产公司,无需雇佣员工或承担其他成本,经纪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负担在一些税收优惠地区可以降低至15%,其利润大大提高。再通过已经上市的影视公司按照一定的市盈率对经纪公司进行收购,并给予经纪公司负责人一定的股权,该经纪公司就实现了片酬资本化的过程。经纪公司负责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获得按现有市盈率计算得到的股权转让所得。此时影视人员获得的总收入则包括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收入。
表面上看,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是为了“深化(与演员的)战略合作关系”,其实是为了通过收购,把成本变成收入,把收入变成市值。收购款由上市公司支付,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归各位股东(其中包括被收购公司的负责人或演员),股价上涨产生的财富属于资本利得,而我国现阶段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征管并不严格,给股东带来“可乘之机”。影视人员与之前仅按片酬缴纳税款相比缴纳绝对数增加,但税款增长幅度远小于收入增长幅度,实际上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获得更多收入。这原本属于正常的企业并购,同时也符合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但是由于近两年此类操作层出不穷,公司敛财方法简单粗暴,资本市场投机太多,行业造假严重,取得的收入无法明确区分是经营所得还是资本利得,不利于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证监会高度重视并进行整治。
二、片酬资本化的问题
(一)形成不合理收入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拥有完整的制作发行团队,演员片酬收入是影视剧的制作成本,应该由制作单位即上市公司支出,但上市公司一旦收购了演员经纪公司,通过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成本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变成了经纪公司的收入,进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有机会借助市盈率杠杆作用,推高上市公司市值,此时应该缴纳的税款(包括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经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经纪公司负责人的个人所得税)与通过市盈率赚到的资金相比是“小巫见大巫”。通过收购,把成本变成利润,把利润变成市值,为提高企业收购后的股票价格,会有意抬高收购价格,是收购方和被收购公司的“双赢利”。收购款上市公司支付,付出成本是经纪公司估值乘以收购估值市盈率,而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长则要乘以自己的市盈率,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归大股东。股东通过质押贷款获得资金,影视演员也有不菲的收入。但归根结底是利用市盈率杠杆获得,收购方不会在意是否真的值得收购或者被收购方资产情况如何,只是利用演员的名气造成繁荣的假象获得大量资金。
(二)税款的隐形流失
税收收入是保障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支出的主要财政来源,片酬资本化后上市公司原股东以及经纪公司负责人(即新股东)取得的股权,税务部门难以就其溢价部分的利得进行征税。因为个人所得税中没有明确区分资本利得和其他各类收入,财产转让所得中涵盖了资本利得。税务部门只是针对个人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因此,税务部门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以当时收购时上市公司出资为准,并不包括之后的增值部分。显然对于影视类企业而言,收购后因为商誉增加导致企业市值增加,股东权益增加产生的收入并未缴税。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其主要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和再分配,但由于这种职能资本利得税基的设定、计税基础的测量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有一定争议而弱化,也使得部分税款并未做到应征尽征。
(三)阻碍文化产业发展
影视行业是文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天职在于“给人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演艺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从业人员共同推动。影视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他们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更容易被人模仿。公司收购本身合情合理,也有利于整合优质资源,但这种畸形的收购方式被曝光不仅不能促进行业的发展,还可能间接影响更多的人用类似方法敛财。演员不以自己的演艺事业为主,在资本市场混得“风生水起”。真正有才华有天赋的演员反而因为没有资本青睐被埋没或打压。长此以往, 演员不会潜心创作,都涌入资本市场,文化产业发展将陷入困境。 (四)不利于投资市场良性发展
对于明星天价片酬,公众早就以言语进行见怪不怪,因与个人利益无太多关联,公众也只是言语进行道德谴责。但片酬资本化则是要通过民众参与其中进行买卖,吸引大量股民进行投资来实现,但大多数股民都长期亏损,而大股东低买高卖赚得盆满钵满,就更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情绪。民众本希望可以通过小规模投资改善生活但没想到越亏越多,也就对市场失去信心引起骚动,很难辨别投资好坏,进而盲目断定投资风险越来越大,这也为进一步恢复投资市场良性健康运转带来阻碍。
三、防范措施
(一)规范证券行业对收购行为的准则
片酬资本化问题激化严重是由于监管不严,未能及时预警,导致大量影视公司“钻空子”。因此,应及时参考国内外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和防范标准,结合我国市场发展阶段进行防控;证监部门明确对并购重组行为的规定,对于一些有问题的收购行为及时制止,也要预防潜在的并购风险,提供程序上的具体指导和技术支持;证券从业人员道德操守、职业素养的提升也至关重要,对于有问题的“信息”及时提出质疑。
(二)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信息公布不透明,很多上市公司认为信息披露是负担,尤其对于一些负面信息。因此,普通民众掌握的有用信息很有限,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信息误导,也会为“片酬资本化”行为带来可乘之机。公司需要严格遵照《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告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任何虚构、没有任何重大的遗漏和误导,并且需要增强信息的可读性、可理解性。
(三)加大力度整治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指我国某些特定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而在该区域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减税免税等政策。这类地区被众多以空壳公司为形式,避税为目的影视经纪公司利用,导致影视行业税收问题更加严重。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对于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及时评估,对某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修改,及时了解政策优惠地区注册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利用大数据平台掌控实时动向,严格稽查企业纳税不规范行为,不能让 “税收洼地”进一步恶化为“避税天堂”。
(四)完善行业规范
相关部门应该不断规范影视行业的行为规范,主要规范演员的行为准则,确立道德“红线”。影视行业对于某些触犯相关准则、规章、法规的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抵制不法行为。而影视人员应该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道德底线和社会规范,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坚决杜绝低俗庸俗媚俗,担当起陶冶情操、启迪心智、引领风尚的時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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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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