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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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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仍在快速展开,许多农民丧失自己依赖已久的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如何对这些农民进行有效补偿和提高他们的长远效益,成为一个现实且需妥善处理的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在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它是农民生存发展的物质依赖,一些农民丧失了土地就意味着丧失了收入来源;并且,土地作为一个陪伴农民千百年来的载体,它早已成为许多农民的情感寄托,许多农民都具有深厚的土地情怀。因而失地农民的妥善补偿问题的解决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这影响着失地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城镇化进程的进行。所以,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十分必要。
  【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 补偿 建议
  
  引言
  失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1]。当前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是如此。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愈来愈多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失去手头上的土地,变成了既不是城市居民,然而却又没有土地的农民,并且这些人群有扩大趋势,因此失地农民的妥善补偿问题以及补偿的满意问题和长远效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1 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以令人瞠目结舌的速度进行着,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这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日新月异的变化着,社会结构也是不断发展,而这也使得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城镇化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随着城镇化的扩张,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民用地的需求也在扩张,必然会导致一些农民失去土地,变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无地可种,无业可就,无社保可依赖,沦为弱势群体的威胁。虽然政府在征地时会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存在着补偿费用较低,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的长远效益不足等问题,使得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成为社会的一个关注点。
  这些年来,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停地发展完善,政府对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方式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要想城镇化进程稳定进行,必须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妥善补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避免因征地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补偿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其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不仅是维护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生活条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经济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
  2 当前我国失地农民补偿中存在的主要现实问题
  (一)补偿标准不公正不合理问题
  征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损失补偿的制度,以货币补偿为主。但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补偿原则不明确、补偿标准不合理和征地补偿范围狭小的问题[2]。
  当前我国各地采用的失地补偿标准,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里面的补偿规定,使得征地方拥有一定的权力去调整失地补偿的高低标准。而且现在的补偿政策没有遵循市场的选择,而是与市场没有紧密联系的静态政策标
  准,这使得失地农民的补偿是不够公平合理的,脱离市场上的真正价值。另外,这些失地补偿费用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潜在价值和长期价值。伴随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将愈来愈重要,呈现不断增值的趋势。而当前失地补偿只是主要考虑失去土地对农民造成的直接损失,较少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潜在的长久的经济价值,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失地农民带来难以挽回的利益损失。从这来看,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还有,各地在根据规定制定失地补偿标准时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切实愿景,缺乏对农民的意见征求,造成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此标准,而不能有效的表达他们的合理诉求,这使得失地补偿标准没有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补偿费用低,农民得不到全部补偿
   由于失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中市场力量和农民力量的参与不足,失地补偿费用常常难以以真正的价值体现出来。
  首先,在我国城镇化推进进程中,个别政府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而谋求地方利益,刻意降低失地补偿费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加之失地补偿标准自身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失地补偿费用相对较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征地地区。其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发放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孔祥志,王志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中提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农民一半,有的地方只发三分之一。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更是多种多样,有的安排就业,但安置补助费只发给某一年龄段内的青壮年劳动力;有的安排到乡镇企业或者介绍到大城市打工都算安置了。总之,各地无所不尽其能克扣这笔补偿费[3]。上述这些现象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这些现象仍然或大或小的在许多地方存在,导致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难以全部到达失地农民的手中,给他们带来了不小损失,引起了他们的不满情绪。
  (三)补偿的长远效益不足问题
  长久以来,土地一直是广大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土地不但能给农民提供农作物,提供增收渠道,而且能够给农民提供宅基地,满足农民的住房,甚至养老需求,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多重价值。而目前的失地补偿大多都是一次性的资金补偿等方式,总的来说,补偿缺乏长远效益,不能够支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存发展。首先,当前的征地补偿主要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而且补偿费用主要考虑当前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其长远的经济价值,补偿费用相对较少,对于农民来说,一次性的补偿费用看似合理,然而却影响着他们生活保障的可持续性。另外,当前的补偿方式无法有效替代土地的多重社会功能。中国的许多农民是没有固定工作的,更有甚者根本没有工作,因而手头上的土地便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起着维持生计的作用,并起着預防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不少地方政府虽然开展了就业培训,但是力度和效果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且对于失地农民这类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仍然具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土地具有很多社会功能,但当前的补偿方式却不能替代这些功能。一旦其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这些现实和潜在的功能就应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国家和社会肩上,但是我国现在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无疑没有较好地包含这些功能作用,其中相当突出的是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缺陷,这使得失地农民群体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现实社会环境中其未来的可持续生存发展都将面临着拥有土地情况下更多的不稳定性[4]。   3 对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主要考虑失地农民的直接损失,而没有考虑土地的长远经济效益和失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定价作用,这不利于城镇化的进程,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推进和人民幸福度的提高。因此要使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更加合理和公平,必须要使得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既要参照失地农民的直接损失,又要考
  虑土地的长远效益,而且要让市场参与进来,通过多方面的考虑来实现土地的真正价值。
  (二)合理提高失地补偿费用,使应得补偿全部落实到农民手里
  当前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后,并没有以征收的土地的实际价格补偿给农民资金,而是按照之前土地用途的价格补偿给农民,这使得农民得到的补偿费显然较低;同时,这些补偿没有考虑土地的长远价值,而是一次性支付补偿,更是降低了土地的价值;而且在落实补偿费用时,各地相关方面存在着现实的克扣问题,造成失地农民拿不到应得的全部补偿,而只能得到部分补偿。因此,一定要使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土地的质量,土地的未来用途,未来价值等标准,并且以市场的实际价值为参考,合理提高失地补偿费用,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且要完善补偿的落实机制和监督机制,解决各地克扣失地农民补偿的问题,使应得的补偿全部落实到农民手里,提高失地农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妥善安置失地农民,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土地具有多重功能,是农民生存发展所依赖的保障,而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缺乏了持续性。因此必须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去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一是,但凡具备劳动能力能够工作的人,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就业和创业,采取“工作补偿”措施,促进他们就业和创业,解决他们工作问题。就创业而言,政府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专业培训机构或者高校相关人员对他们进行创业培训,并为他们的创业提供资金上的政策支持。就就业而言,政府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培训他们专业的技能,并积极联系企业,使其找到工作。二是,但凡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政府采取“社会补偿”措施,积极把他们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如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固定发放的失地津贴等,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三是,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偿”措施,协调使用被征地的企业让渡一部分股权给农民,或者政府和失地农民拿出部分资金入股被征地企业,使农民可以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四是,完善失地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可以正常使用,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毕红静,闫 蓉.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A].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7,037
  [2]安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6,22-23
  [3]孔祥智,王志强.我国城鎮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A].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61-62
  [4]邱伶俐.我国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4,25
  作者简介:胡帅,1999.1,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学生,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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