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理、制约因素与发展策略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作为主要林业金融工具与风险管理手段,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但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合作机制从总体上来说尚不完备,理论界也缺乏对两者合作机制的系统探讨。从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通过分析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的优势与制约因素,提出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林业信贷;森林保险;互动机制;对接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1.056
  0 引言
  自林权抵押贷款开展以来,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区)市,贷款余额已由2010年的300亿增长到2016年的847亿,增长近3倍。但2016年以來,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滞缓,特别是2017年底余额为786亿元,同比下降5.4%。与此同时,2017年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3个森工企业,共计31个省级单位纳入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全国森林保险总保费为32.35亿元,参保面积总计22.40亿亩,已覆盖全国森林面积的70%,其中,公益林总计17.92亿亩,占比80%,商品林4.48亿亩,占比20%。但是,由于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缺乏恰当的合作机制,林业融资与保险配套的合作模式尚未形成,两者还处于各自为阵的状态,限制了双方的发展。
  1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优势分析
  “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贷款的合作模式,即在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缺乏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购买相应的以所进行的林业生产项目为标的的森林保险,将保单“质押”给银行并签订协议,当所投保的项目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林农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时,信贷机构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本息范围内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额,这样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承包额需要超过需要偿付的贷款本息,同时,信贷机构将会对林农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并对其利率给予优惠。信贷保险合作模式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信息共享互通,降低交易成本
  在独立机制下,由于业务发展各自为政,要分别对林农信息进行采集和调查,信息收集效率比较低且信息质量得不到保障。而如果发放林业信贷的银行和开办森林保险的机构进行信息共享,至少可以降低一半的信息收集成本,且在贷款后续跟踪和保险理赔上,由于两者信息互通,可以提高贷款风控核查、保险损失勘定等手续的效率,因此提高了双方对信息利用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
  1.2 符合激励相容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林农在购买森林保险的事前和事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极易发生。而通过信贷业务和保险业务的结合,可以约束林农,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协同合作模式也能极大地激励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信贷机构破解“担保难带来的贷款难”、化解林业贷款风险提供了可行之道,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望借助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基层金融机构迅速拓展相关森林保险业务规模。
  1.3 双方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合作模式可以将双方的比较优势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首先可以解决林农在进行林业项目生产时而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还可以减少林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贷款项目进行相应的保险,不但能提高林农还款能力,降低林农信贷风险,也可以解决林农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按有关政策获得一定利润,林农获得资金支持、信贷机构获得偿付保障和保险机构获得利润,实现三方的合作共赢。
  2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制约因素
  2.1 合作体系发展不平衡,政策支持不协调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发展有赖于一个完整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只有在成熟的森林保险体系建立的背景下,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互动机制才能得到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对于林业信贷的发展情况,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滞后,制约了信贷资金对林业的持续支持。因此,为了使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模式能够高效运行,首先应该对林业信贷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必须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保价值的目标,增强林业抵御灾害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2.2 双方经营机构相互独立,缺少业务协作
  作为以林农和林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林业金融产品,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有许多相似点,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的基础和必要。但实践中,由于缺少业务协作,信贷机构对林农是否购买森林保险不甚了解,保险公司也不清楚林农具体的信贷数量。商业银行基层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管理人员普遍反映,目前森林保险对林业信贷的支持作用并不明显。
  2.3 双方产品不匹配,农户参与意愿较低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普遍存在利率高的问题,这使借款林农的融资成本本来就高,如果“林业信贷+森林保险”业务无政府补贴,保险费用的支出又增加了借款林农的融资成本,借款农户就不愿意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购买保险,尤其是森林保险不能满足经营主体避险需要,按现行规定,森林保险只能保成本而不能保林木价值,造成森林保险的吸引力不强。同时,由于保险机构未在部分农村地区开设网点,导致农户难以参加森林保险,与此同时也会相应增加参与森林保险的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工作开展较慢,不能及时满足农户的需要。这些都导致农户参与森林保险程度较低,反过来由于农户不参与森林保险,林业信贷开展也就面临更大风险。
  3 政策建议
  推进“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运作模式需要配套机制保障,这些配套机制既要让林农真正的信任保险、放心购买保险,又要能在需要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促进“林业信贷+森林保险”合作模式的建设,需要林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开展农户诚信教育和信用建设,防范道德风险
  在林业信贷与保险合作机制中,农户(林农)的诚信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要在农户中开展诚信教育,要在广大农村、林区积极开展信用农户(林农)、信用村镇建设,组织成立信用互助协会、专业担保协会等,防范农户道德风险。
  3.2 增进双方合作层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建立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开展林业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信社)和开办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双边支持的林业项目和保险情况,逐步搭建双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二是要培养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險两个领域交叉的复合型人才,为提升“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运作层次提供智力支持。
  3.3 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建立两者合作基础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的支持。需加快森林保险立法进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保证森林保险与林业信贷互动的稳定性。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支出力度,优化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方式,在逐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加大保费补贴规模;二是取消县级财政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县级财政配套保费补贴比例的要求,以便扫清森林保险实施和范围扩大的障碍;三是实施相应的森林保险风险防范配套措施,如森林再保险和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形成完整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森林保险经营风险,为双方提供合作基础。
  参考文献
  [1]叶扬.“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保险”模式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8,(3):75-76.
  [2]马明明.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J].农业经济,2010,(12):86-87.
  [3]聂勇,陈建宁.关于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整合支农的探讨[J].经济纵横,2010,(9):94-96.
  [4]马九杰,李歆.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陈荣邦.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0):39-42.
  [6]王戈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6):96-99.
  [7]李喜梅.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合作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2010,(5):95-97.
  [8]秦涛,田治威,潘焕学,等.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关联关系与合作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3):131-137.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1086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