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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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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快速的发展使社会进入了全民网购的时代,因此催生了网络购物的撤回权。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但近几年从实施和发展上来看,仍然暴露出该制度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基于此,分析网购撤回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明确经营者事前告知义务的方式;统一“商品完好”标准的具体认定;对不当使用撤回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督机制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购;撤回权;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2-0059-02
   一、基本理论
   (一)概述
   撤回权在学理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时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无条件退货的一种权利。网络购物撤回权特指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所享有的特殊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二)特点
   撤回权是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以及消灭以单方的意愿表示成立就可以实现。权利人如果拥有这个权利而没有进行使用,就不会对当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任何的效力,欲使形成权产生效力,必须伴随着行使行为的发生。所以,撤回权的行使就会受到条件的约束,即行使期间的约束。法律规定消费者需在七天内行使该项权利,否则权利便会被作废。
   同时,规定消费者的撤回权有利于更加方便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项权利的规定,就可以无需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网络合同中的争端,这样可以达到让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退货的目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经营者的事先告知义务
   在撤回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中,没有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告知义务,其后果就是经营者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在消费者对于无理由退货不产生疑问的时候,经营者可以不提醒,并且使这个权利在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归于消灭。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撤回权的立法目的没有实现,也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商品完好”的标准不明确
   我们在网络购物中可以看到商家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中注明“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等规定。看似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完善的界定标准。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对于“商品完好”的既定都是不同的。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商品如果能与之前的品相、属性、功能等相一致并且挂牌等齐全,则判断其为完好。但是同样的,即使规定了“完好”的标准,但是在实际运作交易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使其难以界定商品完好与否。
   (三)消费者不当使用撤回权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背景下,给了消费者很大的自由空间,消费者可能会利用这个自由空间不当的使用撤回权。消费者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支持下,会更加肆意的进行网购,产生更加轻率的民事行为,并且由于消费者在撤回权中处于主动地位,经营者可能会因为担心消费者给出差评而满足消费者的无理要求,这也不利于市场的规制。同时,也导致了与立法目的完全相反的结果发生。面对这些行为的发生,我们的相关法规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体现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撤回权本身存在的一些漏洞,给消费者的不当使用提供了缺口。
   (四)撤回权操作难的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通常会采取“包邮”的方式销售商品,但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可知,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在一定时间之内退还货款,这就会产生一些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例如,在涉及到包邮商品价格较低时,运费可能都快抵上商品的价格了,很多消费者可能就不会选择退货。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在这种网购的情形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第二,“二次销售”难以监管。即使消费者成功行使撤回权,使得本身的合法權益得到维护。但是对于消费者退回的一些商品,尤其是不当使用的一些商品,即便是成功退货了,其“二次销售”的质量却难以达到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人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管,那么最终遭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这也违反了网络购物撤回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经营者事前告知义务的方式
   由于每个网络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不同,不能保证每个人都知道“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所以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事前提示消费者,在显眼处进行提示或者是通过对话框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做到具体提示方式的,不应认定为尽到了提示义务情形,进行提示的方式可以是在购物前或结算前。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应当通过明确既定来完成。
   (二)统一“商品完好”标准的具体认定
   倘若商品本身及包装都要维持原状才能算作无理由退货的条件,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讲也未免太过苛刻。商品外部包装的完好不能和商品品相完好画等号,针对很多商品,消费者不拆封验货,就无法判断是否应当选择退货。只有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进行详细分类,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所购商品本身带有品牌吊牌、水洗标签的,退货时应保证这些标识同样完好。对于电子产品而言,仅开机试运行的,应当视为商品完好。但是对于开机有个人信息激活程序的电子产品,已激活的则不能视为商品完好。同样,无论任何商品,其试用或验货都应在合理程范围内,不可长时间或高强度使用。明确界定可以更好地适用撤回权制度。如果产生了实在是无法认定的情况,还可以找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
   (三)对不当使用撤回权的行为进行限制
   在消费者不当使用中,尽管消费者未达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地步,但是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经营者向退货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折旧费。允许经营者向退货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使经营者能将因退货增加的经营成本施加给真正要求退货的消费者,而非转嫁给其他消费者,这种安排更为合理,也更能够促进社会诚信的进步。
   同时,可根据同一购物账号、同一支付账号、同一收货地址确定频繁退货或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将其认定为利用撤回权进行恶意购买的行为。平台方可以据此发布诚信榜,公布不守诚信的顾客,并且限制其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对诚信失分的买家加以警示。据此对消费者进行判断,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效益效率,但电商平台应对消费者的交易习惯记录进行保密。
   (四)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督机制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网络购物大多依托于电商平台,发挥着消费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作用,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这些电商平台除了在自营商品交易过程中切实落实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以外,还需要对在其平台上的网络经营者进行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监督和审查,对于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向该平台的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于屡次不履行责任的经营者,商城平台可拒绝其继续在本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赔的情形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电商平台可以先行进行赔付。
   撤回权的建立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一大进步,是网购大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尤其是近些年来,“双十一”、“618”等网购节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的市场不断扩大,冲动型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撤回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买到与自己想象不符的商品时,可以无理由退换。但是同时也催生了很多的问题和弊端,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社会资源。所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网购撤回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优化网络购物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辛 辉.消费陷阱防范88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 张 辉.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1-13.
  [3] 许中缘, 魏 韬.论民法典视角下消费者的撤回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96-99.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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