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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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缓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不高,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存在无法避免的风险。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银行业务中所占比例的逐年增大,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对银行平稳运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本文简要的介绍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然后从资产和参与者两方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所遭受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来源,并从这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證券化 信用风险
一、引言
鉴于国情,我国的商业银行多以贷款作为资产投资方向,也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投资方式,跟容易造成其自身的不良资产囤积,从而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会直接成为商业银行持续良好经营的巨大阻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有效的金融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流动性问题对商业银行平稳运营的威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1998年沈沛在发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操作实务》中分析了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化案例,为我国商业银行解决流动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手段。随后,《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相继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规模逐年上升,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发展。但是随着其所占商业银行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所带来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对商业良好经营具有负面效应。邓海清的《资产证券化:变革中国金融模式》一书中,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平稳运营,强调最重要的风险为信用风险,并对此提出了建议。
二、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今年前三季度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14575.85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发行总量的40%,发行5870.58亿元,同比增长2%;存量为17524.86亿元,同比增长43%,占市场总量的48%。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势头最为强劲,前三季度的发行金额为3023.17亿元,占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的51%。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信用卡贷款支持证券紧随其后,同比增长分别为78%、43%。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化明显
从基础资产的角度,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RMBS、Auto-ABS、CLD、信用卡ABS、不良资产ABS和租赁债券ABS。2018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化更加明显,以RMBS、CLO、Auto-ABS及信用卡ABS为主,其中RMBS占比62.7%,Auto-ABS则跃居第二,CLO发行规模则呈下滑趋势但仍居于信贷ABS产品第三位,位于第四的信用卡ABS发行规模降至787.85亿元。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机构集中
2018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共有二十家,数量略有减少但集中度增加,银行是发起机构的主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规模达2973.87,占比为31.91,同比增长122%。工商银行紧随其后,两大银行共占比超过50%。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来源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源于资产的信用风险,第二种则是源于参与者的信用风险。
(一)资产的信用风险
资产的信用风险即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大都从资产打包构成“资产池”开始,随后出售给SPV,而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与打包的资产息息相关,因此资产的信用风险即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则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最主要的来源。
资产的信用风险风险主要分为债务人的违约以及提前偿付。债务人的违约会直接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链一旦断裂,资产化产品无法高效的运作,投资收益得不到保障,投资者会遭遇极大地损失。除此以外,在我国国情的影响之下银行贷款提前偿还的概率较大,而债务的提前偿付虽不会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但是却会破坏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正常运作,使得现金流与信贷资产化产品的运营不相匹配,打破原有的现金流平衡,间接的造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正常收益受损。
(二)参与者的信用风险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参与人主要有发起人(商业银行)、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
(1)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原始受益人是发起人,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同时也是原始受益人,其通常会将盈利性作为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关键要素。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有的商业银行也许会为了保证自身的盈利而违约,造成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隐瞒基础资产关键信息。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可能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而隐瞒基础资产的重要信息。第二,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多以RMBS、Auto-ABS为主,因此风险也较为集中,大大加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发生概率。第三,商业银行作为发行者,与第三方机构联系较为紧密,不能排除两者之间相互勾结的可能性,且投资者可能无法发现,从而造成投资的损失 。
(2)评级机构的信用风险。在我国对基础资产进行评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不可避免的关键一步,但由于投资者获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的途径有限,因此投资者对于评级机构作出的评价也较为依赖,但在我国评级机构通常为第三方雇佣,各种客观、主管原因难以评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
(3)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风险。信用增级机构在减轻信用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信用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与信用增级机构息息相关,拥有高等级的信用增级机构,该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也就越高。 四、政策建议
(一)控制资产的信用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该调查债务人的信用水平,对其申请贷款时的抵押物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发放贷款时,要充分考虑到债务人可能出现的信用的风险,谨慎贷款。在发放贷款后,要时刻监督债务的金融活动,提前防范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在选择基础资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资产组合中不同的债务人具有的不同程度的违约概率,进行合理的资产搭配。其次,对于资产的提前偿付和债务人违约,商业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触发机制,尽量保证现金流的平稳并及时纠正和弥补债务人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面对已发生的损失采取及时有效的补偿措施,提高信贷资产化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控制参与者的信用风险
(1)控制发起人的信用风险。首先,我国应该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机制,限制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对象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為了获取盈利而批量贷款、低质贷款,提高其贷款资产的质量,减少不良资产。其次,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所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进行监管,规范信贷市场,尽量减少可能由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并且在发起人与第三方之间建立监管机制也至关重要,避免发起人与第三方之间之间的相互勾结,保证信贷资产化产品的透明性,一定程度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控制评级机构的信用风险。首先,国家应该制定关于评级机构成立运行的相关规范,对评级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避免不具资格的评级机构扰乱市场,并且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定期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进行改造或者摘牌。其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时候,要谨慎选择评级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制定相关条款对其权力进行合理的约束,并设立相应的审查小组,复核评级结果,监督评级机构。
(3)控制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风险。与评级机构相类似,首先得完善信用增级机构的相关规范,对评级机构的准入资格严格的把关,正规化信用增级机构。其次,除去监管部门以外,商业银行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共同提高产品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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