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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如何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中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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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结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分析AIC与AMC的业务异同点,从资产收购能力等方面阐述其对不良资产行业产生的影响,并就其如何更好地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良资产;AIC;AMC;市场化债转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1-0100-03
  一、AIC设立的背景
  目前,企业较高的杠杆率阻碍了我国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并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帮助优质企业纾困,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辅助企业完成良性可持续运转。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完备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强力保障,银行、信托和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AMC)等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累积的丰富经验,为市场化债转股的推进提供了便利。AMC由于受融资成本、资金规模与绩效指标等因素影响,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难度较大,为完成“去杠杆”目标,只有另寻新的平台来承载此任务。
  2017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金融投资公司(Asset Investment Company,AIC)承载市场化债转股任务。随后,中国建设银行在北京成立第一家AIC——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一步对AIC进行管理与规范。截至2019年8月,我国目前共有中、农、工、建、交等五家商业银行所设立的AIC。
  二、AIC与AMC主营业务比较
  根据《办法》中第23条对AIC业务范围的规定,AIC主营业务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其次,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再次,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最后,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简称《条例》)中对AMC主营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追偿债务;二是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是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是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是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AMC虽可经营包含债转股在内的多项综合性业务,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其无法在债转股业务上大展拳脚。AIC主要聚焦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弥补了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短板。一旦AIC转股失败,其对债权进行的重组、处置与转让,则更像是AMC的业务。因此,二者业务范围无明显界限,存在一定的重叠与互补。
  三、在行业竞争中AIC对AMC的比较优势
  1.与银行关系更为紧密。《办法》第8条规定,AIC必须由我国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AIC就是银行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见其与银行关系的紧密程度,AIC与银行的关系要比AMC亲近许多。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中的机构,与银行关系的远近便决定了可获得资产包品质的优良与数量的多寡。作为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也很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给予AIC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更多的便利条件。
  2.资本实力更为雄厚。不良资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极大。AIC作为不良资产行业的“新宠”,其强大的资金实力丝毫不逊于四大AMC。首先,很高的注册资本限额。根据《办法》中第11条对其设立相关的规定,AIC的注册资本至少为100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资本,远远高于10亿元的地方AMC注册门槛。其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办法》第23条详细描述了AIC的资金来源渠道;《条例》中对AMC的融资渠道描述仅有央行再贷款与发行金融债。AIC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将会在未来不良资产处置大军中脱颖而出。
  3.更灵活的市场化债转股配套政策。AIC肩负推进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重任,《办法》为AIC量身定制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以扶持,AIC比AMC在债转股业务方面更具市场化特色,也更为专业;且《办法》允许AIC折价购买债权,增加了AIC議价能力;在转股价格上,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且债权可转换为优先股,增加了AIC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可使AIC在市场化机制下充分发挥业务处理与机构管理的灵活性,并多样化开展业务。配合上述灵活多变的实施细则,AIC比AMC更能通过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加速市场不良资产的出清。
  四、在行业竞争中AIC的劣势
  1.可实施债转股规模有限。AIC虽有殷实的注册资本作为债转股业务的支撑,但面对规模庞大的债转股市场,投资体量仍稍有不足。根据《办法》规定,AIC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风险管理指标参照AMC的资本管理办法。目前,包含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内的五家AIC,注册资本总额为540亿元,假设其注册资金一次性全部用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按照资本充足率进行可操作投资金额匡算,五家AIC大概能完成2 88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由上图可知,对比2010年1月至2019年7月间银行每月新增信贷数额,每月银行新增信贷额基本不小于5 000亿元的规模,如果这些新增的信贷数额都可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资源,那么五大AIC倾尽所有资源也仅能完成平均一个月不到一半的信贷数额。如今,五大AIC签订的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金额已达数千亿,但市场化债转股的规模与到位资金却相差甚远,AIC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所发挥的“去杠杆”作用也受到了一定限制,最终将制约其今后的发展。   2.股东机会成本与投资回报的冲突。目前,5家AIC都是由商业银行独立完全注资,按平均一家100亿元注册资本与系统性商业银行9.5%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1家银行则会损失950亿元的贷款能力,再按目前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差值2.85%计算,1家银行一年将会损失约27.08亿元的利息收入。按照《办法》中作为主要的股东的商业银行需承诺5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权的规定进行计算,5年间一家商业银行将会损失135.4亿元的利息收入。因此,AIC存在股东短期收入期望与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矛盾,且回报数额能否弥补其前期投入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存在不确定性。
  3.部分对象企业债转股后负债规模不减反增。AIC通过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帮助对象企业解决了债务负担问题,使其资产负债率下降。在目前AIC所转股的企业中,地方国企与央企占有一定比例,对于这些企业的治理而言,AIC的股东权利恐无法得到保障,无法按照其意愿对公司实施治理安排。倘若企业仍要扩大经营规模,下降的资产负债率便为其继续借款提供了便利,并且有商业银行作为股东背景,间接为其增信,使其扩大借款规模与获取借款批准成为可能。最终,企业非但未脱离困境,不减反增的债务负担反而使其越陷越深,债转股的效果也未达到预期。
  五、提升AIC发展质量的建议
  1.积极争取与AMC的合作。为扩大债转股市场与规模,AIC应积极与AMC合作。首先,二者目标相同,都肩负着化解市场不良资产、降低企业杠杆率与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任。其次,二者优势互补,AMC积累的尽调、方案设计与资产处置等相关专业经验、综合金融领域的优秀人才团队,可在AIC转股失败后对对象企业的资产重组与处置提供支持。最后,AMC可成为AIC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拉近与银行关系,为获取资金与业务支持提供便利,共同做大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2.吸收更多的战略投资者。目前,五大AIC都由对应商业银行完全控股,并未有新战略投资者加入。战略投资者更注重对企业长远利益的考量,改善公司治理結构,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强化企业可持续发展力等非短期盈利项目。作为AIC需要抵消投资者对于机会成本的顾虑,可与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规定每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等相关量化指标,若完成则按盈利的百分比进行分成,若未完成则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资本返还或允许以更优惠的利率向股东商业银行借入贷款。
  3.完善债转股后对企业的管理机制。通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可使AIC享有对象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对其内部进行治理结构改革、营运模式优化等操作,达到降低目标企业杠杆率的效果。为完善债转股后对企业的管理机制:首先,要筛选出符合债转股要求的高质量企业;其次,应在转股前签订其成为股东后享有的对公司治理的权利,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监督与纠正对象企业在转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应对管理团队加强人才引进与业务素质强化,帮助其更好更快地摆脱经营困境。
  4.充分利用多元化融资渠道。AIC依托商业银行,不仅在“资产荒”的境况下可拿到更优质的债权资源,还可增加信用能力,并可充分利用其多元化融资工具,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目前仅有工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布了两款合计100亿元规模的债券,其他AIC并未发布相关对外融资信息,虽五家AIC资产负债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仍存在融资渠道未充分利用的情况。当前,经过多次调整,我国市场利率水平正处于较低水平,为AIC通过丰富融资路径扩大公司与业务规模提供了便利。
  5.坚持市场化债转股路线不动摇。AIC初入市场不久,虽有完善的配套实施策略辅助,但缺乏实战经验,难免影响业务开展的质量与效率。因此,应积极提升团队专业素质,从各大金融机构中招揽人才,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遵循市场化与合法化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与完善债转股实践办法。同时,AIC应坚持以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业务主线不动摇。2016年颁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2018年颁布《办法》设立AIC来承担市场化债转股任务,使我国的市场化债转股条件基本成熟。
  六、结语
  面对规模不断扩张的不良资产市场,AIC为银行、AMC与地方政府间更多的合作打通了道路。面对配套的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与较为宽容的监管政策,或将有更多的AIC加入到市场中来,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革新与完善,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  姜宝军.银保监会出“新规”:AIC 将与 AMC 共同处置不良资产[J].中国经济周刊,2018,(7):84-85.
  [2]  王国刚.市场化债转股的特点、难点和操作选择[J].金融研究,2018,(2):1-13.
  [3]  娄飞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及实施建议[J].西南金融,2016,(6):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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