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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外卖骑手权益保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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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据新华社北京美团研究院联合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中国外卖产业调查研究报告》显示,与其相关的民事纠纷数量2016年仅897条,2019年相关纠纷竟达3,836条,短短三年上升4倍多。学界学者对此进行研究,不乏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中立学者,但大多学者就个案进行分析,缺乏实际数据支撑。本文采用案例统计方法抽丝剥茧,探析外卖骑手现状,从而提出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众包;劳动关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2月18日
   一、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用工现状分析
   (一)外卖骑手用工模式现状。目前,市场上外卖骑手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平台专送骑手。平台专送骑手拥有专业的配送装置、配送时间灵活并配有专人指导,收入较为稳定。这是外卖配送模式中最为主要并常见的一种模式。
   2、外包骑手。平台为了解决人力资源有限的问题,将其配送业务外包给其他配送公司,外包公司通过自己招募骑手并把骑手输送到平台,按件计酬、多劳多得,如老兵快跑跑腿服务公司便是一支忠于美团的配送铁军。
   3、众包骑手。众包骑手相对于其他模式下的骑手,配送时间最为自由、灵活,接单时间无任何限制。成为骑手的条件较低,具有单量多、路程短、收入高等特点。
   4、卖家自送骑手。卖家自送骑手是指餐厅雇佣属于自己的骑手,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餐厅与骑手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1、专包、外包、卖家自送骑手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专包模式、外包模式、卖家自送骑手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往往容易确定,因其工作时间较为固定、与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较强,认定劳动关系的概率较高,如(2018)苏05民终10742号、(2019)豫10民终3125号、(2019)豫10民终3125号、(2019)辽01民终10681号、(2018)苏03民终7685号等民事判决均认定外卖骑手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众包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众包模式下劳动者由于工作时间自由、一般不以外卖配送作为唯一收入来源、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实务中往往不将众包骑手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如(2019)豫01民终21145号、(2019)皖0191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
   二、互联网背景下权益“裸奔”的外卖骑手
  通过案例统计与数据调查,外卖骑手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一)用工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不清。《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保护的前提是与单位建立其劳动关系。只有被界定为劳动关系才可享受加班工资、五险一金。这样一刀切的保护模式难免会让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下的人心寒。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2005年制定,在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特点的今天能否继续适用值得怀疑。
   (二)加班现象普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提出对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保护规定。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加班应得到补偿。据《新华网》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将近60万人出现过劳死的现状。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余光明2018年在其《外卖员合法劳动权利研究》一文中亦提到外卖骑手工作时间极长,一般在13~14个小时左右。
   (三)保险保护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但据美团与饿了么官网上的数据及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外卖平台为骑手购买的保险为意外险,而不是工伤保险。
   三、互联网背景下外卖骑手陷入泥潭原因分析
   (一)用工关系认定归于僵硬。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务界的判断本就不成熟,且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认定后的结果又差之过大,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众包骑手,因其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符,实务中只能以劳务关系处理。
   (二)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法律意识淡泊。针对外卖骑手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后指出其原因之一便是外卖骑手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单位与骑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都相当不规范。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却只给骑手购买意外险,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亦未得到保护,且劳动者入职时,单位不应向其收取押金,但在美团与饿了么均存在收取押金的普遍现象。
   (三)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根据国务院官网上的数据显示,各级政府多关注外卖平台的资质、食品的安全方面、骑手的交通违法等问题,对于骑手的保护力度不够。尤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征缴社会保险属于其职责范围,但其对于单位社保的缴纳监督力度太弱。
   四、互联网背景下外卖骑手权益维护建议
   (一)用工关系界定灵活化。互联网背景下催生出新的用工特点,有学者提出应专门制定一部互联网网络用工的法律,也有学者提出原有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已过时,在笔者看来没必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规制网络用工,可以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原有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将人身依附性的条款适当扩大。同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尚有缺陷,考虑到斜杠青年的出现与劳动法未否认双重职业的存在,应将用工合意、时长、报酬等因素最为认定因素之一。
   (二)培养骑手的安全与法律意识。为了提高外卖骑手的安全意识,公安部交管局亦发布规范对快递外卖行业的交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长春市在全市开展“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这对于提高骑手安全意识具有突破性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积极贯彻公安部交管局的规范,严格执行。同时,加大普法活动的力度,在全国建立外卖行业协会,定期对外卖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
   (三)完善保险制度。邹开亮、王米娜认为应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且任何类型的骑手只要非故意造成的第三方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避免用工关系认定一刀切的弊端。但职业保险制度应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劳动法》中规定的保险制度已救济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对这一类劳动者亦建立职业保险制度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权利的双重救济。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建议其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加大单位强制披露义务的范围,在职员工的信息、合同、保险征缴情况均以电子的方式进行备案,对于不备案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主要参考文献:
  [1]余光明.外卖员合法劳动权利研究[J].現代商业,2018.
  [2]邹开亮,王米娜.外卖送餐员劳动权益保障初探——从外卖小哥“王立友”工伤赔偿案谈起[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9.
  [3]乔宁宁,邓佳佳.“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N].江苏法制报,2019.
  [4]尹一水.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19(5).
  [5]周子凡.资本论视角破解外卖骑手身份之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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