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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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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比起第一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无论从文化素养上还是从法律意识上都有着很大的提高,但是其劳动权益依旧遭受着侵害。文章主要通过描述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现状,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从户籍制度改革、劳动合同监管等几个方面尝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少数民族;劳动权益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的更为年轻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以这一代为最大组成部分的局面。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说法。“新生代农民工”中的“新”字表明他们与以前的农民工是不同的一个群体。所以,我们同样可以把他们称之为第二代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是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而言的。笔者认为,“新”字总体呈现在两个方面上:首先,体现在时间方面。就时间而言,具体来讲他们指户籍在农村,于90年代后期或者21世纪初进入城市务工或者经商的流动人口;其次,“新”字还体现在与第一代的差异上。第二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特征和个人特征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他们主要有如下特征:受教育程度较高、起点高、职业期望值高等。
  二、兰州市少数民族基本概况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比2016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增速比2016年提高0.2%。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
  兰州是我国重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城市之一。常住人口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常住)总数为132469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66%,流动人口(暂住)63229人,人口数量排名居前的少数民族有回族、东乡族、藏族。本文主要通过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方法随机对兰州市100名少數民族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调查,以了解其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旨在尽可能的减小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的侵害,促进民族间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三、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分析
  笔者本次调研的对象为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在笔者看来,此类群体相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讲,它又具有少数民族的特征,而这种特征反应在享有实际的劳动权益上时,它往往是一种劣势的表现。因此,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与工作中常常受到少数民族与农民工“双重”身份的压力。
  (一)就业受到歧视,收入普遍偏低
  就目前来看,虽然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与之前相比,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因为有户籍制度这道门槛的制约,他们在日常求职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排挤。如部分城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有着较为明确的限定。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笔者在调研期间发现超过60%的少数民族农民工与其同事同属于一个民族,而在问到原因时,他们往往回复同一民族更好相处这样的话,这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就业时不仅因为其身份是农民工而受到排挤,同时还会因为民族问题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斥,“双重”压力使他们在就业时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同时,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在收入方面也是不尽如人意。兰州市做为甘肃省省会,日常生活开支虽然与沿海地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纵观西北地区,仍处于领先地位。据最新统计,2018年兰州市一季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84元,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1元,增长9.4%,增速虽然较为客观,但差距仍然非常明显。
  (二)劳动合同签订存在严重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中常常以弱势群体的姿态游离于各行各业之间,他们在选择就业时,一般来看只能默默的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对于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意识来看,他们通常表现为极度匮乏。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还是内容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况且很多单位甚至还会出现规避签订合同这种极为恶劣的现象,用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去敷衍农民工。并且由于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大多数农民工在入职初期时,对于合同的内容了解不够或者根本不了解,那么用人单位借此用各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去应付农民工也就不足为奇了。通常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企业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很难得到重视,甚至被忽视。笔者在调研时发现有将近5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5%的农民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严重不规范,有的甚至以随笔手写的纸质稿当作所谓的劳动合同。而在问及他们是否知道必须要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时,几乎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这不是很重要,只要按时发放工资就行。
  (三)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工作时间严重超标已成为普遍现象。在本次的调查过程中,所有被调查者都就业于私营企业,其中有95%的农民工日常工作时间都在13~16个小时,在问及他们是否有加班工资时,几乎所有人的回复都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四)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从总体来看:首先,由于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应当算是最高的了;其次,就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而言,经济实力非常雄厚,而且比较看重外在的形象,比较在意外人的评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继续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它们通常都会按时为自己的员工交纳相应的保险。最后,参保率最低的应该属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公司规模有限,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通常他们会牺牲农民工的利益,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从数量上看,从事于中小型企业的农民工绝不是少数,加上自身观念的影响,那么他们的参保率可以说是很低了。笔者在对100名农民工的调查后发现:未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人数达到30%。而在参与社会保险的人数中,参与医疗保险的占40%;参与失业保险的占30%;参与养老保险的占38%;参与工伤保险的占19%,这表明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热情度极低;参与生育保险的占30%。数据显示,以上各项保险的参保率都是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   四、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制约性
  新中国自建立以来,就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户籍制度将中国居民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生活在城市中的非农业人口,他们是属于城市这个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之中。然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即使他们进入了城市开始工作生活,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但恒定不变的是他们仍属于农村户籍,仍没有被列入到这种保障制度之内。笔者在访问数名兰州市少数名族新生代农民工时,他们都回答城市户口要比农村户口好,希望自己能有个城市户口。
  2. 地方政府错误的发展观念
  地方政府通常从自身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有时会将农民工这种比较低廉的劳动力当作诱饵去吸引企业的赞助投资,那么在遇到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难免会偏向企业一方,即便企业由于某种违法的行为要求被追究责任,通常也仅是缴纳一定的罚款做做样子。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如果过分的去追求经济利益,对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忽视不顾,同样也是导致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一项原因。
  (二)内部原因
  农民工自身的原因。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讲,无论是从文化素养上还是从法律意识上都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仍然不够。在调查的对象中,有55%以上具有高中学历。这在当前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还远远不够。同时,由于受到民族问题的影响,兰州市很多少数民族家庭相对于汉族家庭而言,对其子女教育不够重视,很多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并且就当前情况来看,农民工的传统观念依旧强烈,缺乏相应的现代法制观念,在工作中个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或者不善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真正的实现城镇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身份的约束限制,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二者能够真真正正的平等起来,给他们一个公平的发展机会。此外,要努力减少地域约束限制,使得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体现社会公平。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将新生代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解决清楚,处理干净,才可以真正消除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二)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执法部门要从根本上消除工资拖欠、克扣等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企业发生违法现象,务必加重对于企业惩罚的力度,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建立并健全监控工资发放的法规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发放。此外,执法部门还要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务必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在实际调研中,笔者所调查的一名农民工的同事因为工资拖欠问题与老板发生激烈冲突,但由于缺少正规的劳动合同,此事不了了之。最后,对于劳动合同的检查不是一两次就能完成的,劳动部门要经常对其情况进行检查,以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素质、促进民族间团结
  就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来讲,虽然于之前相比进步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处于比较低的一个层级,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如何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与职业技能,仅靠自身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它还需要国家与用人单位的不断帮助与培养。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以民族间应当和睦相处为主题的宣传力度,使他们从主观上认识到各民族应当团结一心,在工作中平等对待少数民族,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四)建立、健全适应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工也不例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剥夺农民工应有的合法权利。首先,当农民工从事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职业时,要强制要求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为他们提供预防、补偿和职业康复一整套较为全面的工伤保障。其次,要积极动员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告诉他们优势所在之处,让他们能够从主观上意识到参与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使他们病有所医。最后,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就业的特点:较大的流动性。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努力探索出能够顺畅转移保险关系的机制,使得保险关系能在地区、城乡间顺畅转移,以避免农民工由于就业的流动性而导致自身的权益遭到损害。
  参考文献:
  [1]郑成功,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7.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
  [4]张志胜.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求实,2007(01).
  *基金项目:2017年兰州市社科规劃项目“兰州市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城市适应研究”(项目立项号:17-009D)。
  (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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