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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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会娟 戴凌南
摘 要:作为依托互联网兴起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为个体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平台欺诈、垫付、倒闭跑路等事件也层出不穷,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然后探讨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69
0 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个体间借贷。P2P网络借贷的具体流程是由持有牌照的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融资方在平台发起借款标,投资者参与竞标,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方赚取了中介费,投资者实现了资金的增值,而借款者则满足了自身的融资需求。P2P网络借贷有效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为个体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领域,是依托互联网的积极金融创新服务。
出于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迫切的投融资需求,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前期监管的缺失使其获得了“野蛮生长”的机会,问题平台频繁出现,平台诈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为引导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严格的监管政策落地之后却引发了行业内的密集爆雷。我们必须肯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对社会融资环境的改善,与此同时,也应当思考在当下日益严峻的监管背景下,如何帮助行业应对风险,实现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系统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因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以期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大致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野蛮生长阶段——整顿发展三个阶段。2007年,拍拍贷在中国上海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标志着P2P网络借贷在国内正式生根发芽,直至2013年,网络借贷都在起步探索阶段。自2013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增加,在这一阶段,由于平台方的大量增加,行业竞争加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大部分平台开始采用担保抵押模式运营。也是在这一时期,问题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行业监管缺失的问题日益显现。破产跑路、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恶性事件屢屡发生,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对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人们逐渐意识到网贷行业“野蛮生长”的不可持续性。2015年7月18 日,由央行联合多部委牵头、起草、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网贷行业最早的政策性文件。《意见》的出台预示着P2P行业的“野蛮生长”即将告一段落。之后P2P网络借贷则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多部门正式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我国P2P网贷行业终于拥有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行政手段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逐渐摆脱了早期的“野蛮生长”。在这之后,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行业监管细则,不少经营不善的中小平台开始被清退或转型。截至2019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家。表1列示了近几年相关的监管政策。
2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本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涉及的风险归纳为: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2.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是债务人违反债务约定,到期无法偿付本息的风险,是作为信息中介平台面临的首要风险。尽管自2016年的《暂行办法》颁布后,P2P网贷平台仅能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再对投资者的作出保本承诺,借贷风险由投资者全部承担,但投资者频繁损失也将制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P2P网络借贷面临着借贷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交易双方签订贷款协议为分界点,可以将信息不对称划分为事前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后者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P2P平台并不纳入央行征信体系,无法借助征信系统获知借款人信息以判断其信用等级,只能根据借款人自行提交的个人信息评定其信用水平,难以避免借款人信息造假的现象。因此,借贷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平台在经营过程最应该警惕的风险。
2.2 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自身判断或决策失误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投资风险。此类风险并非出于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平台管理层经营不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致使平台后期兑付压力增大,投资者提现困难,最终导致平台破产跑路。这类风险通常会表现为逾期率上涨、债权转让变慢、提现周期拉长。究其原因,运营风险主要源于企业内部管理缺乏规范,叶青等(2016)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平台实力、风控能力、治理水平都与平台出问题的概率负相关。一方面,平台的业务水平没有跟上行业迅速扩张的步伐,业务流程和组织规范远没有实体金融机构完善,如缺乏系统的管理体系,在业务承接、风险控制、信贷分级方面管理混乱,缺少央行数据库的对接,数据获取与分析能力偏低等。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使得平台为了扩大自身规模,通常将主要精力放在资金筹措上而忽视了资金发放的风险管理。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往往借助外部第三方数据源来控制放款风险,严重依赖逾期后的催收程序以代替放款前的风险控制程序。自有风险管控能力缺失,经济环境的恶化,加上资本成本的高企,通过还款客户产生收益以覆盖逾期客户造成损失的不良运营模式,使得运营风险增大,最终导致平台倒闭。 2.3 法律风险
虽然自201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以对P2P行业进行监控和指引,但总体而言,现有的规章制度依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许多条款都是参照银行信贷管理条文设立,并不能很好地贴合P2P行业的实际情况,导致运营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可靠的条款以供参考,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2.3.1 非法集资风险
在P2P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借贷双方资金数额以及期限的不匹配。当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后,并不意味着资金直接出借给了借款人,此时资金由平台方全权控制和支配。而我国物权法规定,货币占有即所有。当投资者将资金转入平台时,平台便占有了资金,因此也获得了货币所有权。平台可能会将资金存入银行或用于其他投资,尽可能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暂行办法》规定了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不具备吸储放贷的职能,加之部分平台对投资者保本付息的保证,平台极易演变为信用中介,符合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条件,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2.3.2 超额利息和“高利贷”风险
相比传统商业银行,P2P平台的借贷规模要小很多,这就导致了平台单位资金的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此外,P2P平台的借款人通常是被传统金融机构拒绝的“信用欠佳”客户,存在较高信用风险,所以投资者需要从借贷合同中获得额外的风险溢价。P2P企业的管理成本以及投资者预期的投资收益,都将转换为高额的利率由借款人承担。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P2P平台的高额利率,也容易滋生高利转贷现象。投资者凭借自身良好的信用评级,先从金融机构套取低息贷款,再借由P2P平台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借款人,通过二者的利差牟取非法利益,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条件。如若借款人违反债务合约,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将影响出借人的资金偿付,扰乱信贷秩序,将对金融系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策略
3.1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推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就在于解决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用风险。现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国内的个人信息可以在银行、信用社、金融机构、消费者个人之间使用,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仍无法直接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作为对央行征信体体系的补充,百行征信是官方唯一认可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截至2019年6月,已与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P2P在内的700余家机构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对接,协调多部门配合,建立起全覆盖、高标准、深层次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公民的信用信息予以全面记录并评级,实现信息共享。同时,也要进一步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3.2 建立贷后风险追踪制度
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贷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而导致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出于成本的考量,往往忽视或弱化贷后资金管理,缺乏对贷后资金流向的定期核查。许多借款人违规挪用资金,将款项用于高风险项目,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隐患。建立贷后风险追踪制度,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减少贷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止借款人挪用资金。对于借款人已经发生违规的占用款项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終止合同,尽可能减少投资者损失。在违约贷款处理方面,P2P平台应结合自身特点,借鉴商业银行的催收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催收还款率。对于积极还款的借款人,平台方可以给予其部分还款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尽快还款。
3.3 规范业务审查,提高管理水平
P2P平台应当重视自身的业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以覆盖网络借贷平台所有业务范围。平台应该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来对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加以有效甄别、评估、控制、解决。P2P平台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审查,不得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变相揽储、提供担保、垫付、私建资金池等。同时,管理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定期对公司员工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唯收入导向的公司发展模式。P2P平台也应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中介的作用,提高公众对网贷行业的认知,积极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指明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点,帮助投资者建立“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的理念。
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当下,我国对于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仍需完善。在理论建设层面,政府机构应当充分考虑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特点,构建起包含法律、法规、规章的多层次行业规范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了可靠的投资渠道,也为借款方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缓解了社会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到的群体。在肯定P2P行业对社会融资环境改善的同时,有必要对其法律地位加以明确,以更加具体、务实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网贷平台合规化建设,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在实际落地层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均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额外的担保和增信业务。然而在实践中,仍有大量平台以信用中介形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力度并不充分。政府部门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同时,也必须坚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合规平台加以鼓励和支持,对问题平台加以整顿和转型,对违法平台加以严惩并出清,积极推进政策落地,避免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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