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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及其限制性因素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志亮 宫浩程

  【摘要】  碳交易是指温室气体排污配额交易,碳交易设置的目的是减少企业碳排放,实现企业节能减排与绿色发展。如果企业控排、减排效果不佳,则碳交易本身的账面表现、资本市场及产品市场的负面信息反馈会促使企业采取提高产能、开发低碳技术等措施避免“超排”或降低排放强度来扭转不利局面。文章认为,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应加强市场规则、披露制度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碳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市场运行环境。
  【關键词】   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限制性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0)06-0025-04
  气候变化已经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在主张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有效配置区域内碳排放权资源,实现企业节能减排,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参与碳交易的企业通过碳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形成信息流,碳交易的内在机制决定了信息的流动会产生信息反馈与动力传导作用。由此,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微观财务机制、资本市场机制及产品市场机制得以构建。
  一、碳交易发展历程
  (一)碳交易缘起
  孙法柏、李晓芬(2010)认为碳交易是用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机制。排污作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其治理的根本手段就是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碳交易机制就是有效的治理工具。对于外部性问题,Pigou(1920)主张发挥政府干预的作用,对造成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征税,从而使外部成本内部化;Coase(1960)提出通过明确产权,利用市场力量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为排放权交易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Dales在1968年提出碳排放权的概念;沈洪涛(2017)、肖祖珽(2010)认为政府可以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放企业,排污权自由流转,通过市场交易使环境资源合理配置。
  (二)碳交易现状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标志着全球主要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开端。1997年《公约》缔约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采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汪辰寰,2010)。在京都机制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四大碳交易所,分别是澳洲国家信托、欧盟排放权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排放权交易所。这些碳排放权交易所构成了相对成熟的国际碳市场,既包括碳排放配额和CDM项目等碳现货交易,也包括碳衍生品交易。陈莉(2011)认为,碳衍生品交易主要是碳金融机构开发的碳排放权期货、期权或互换合同。与国际碳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机制起步较晚。我国政府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参与到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去;2011年起,先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启动7个碳交易试点(雷立钧、荆哲峰,2011);2017年12月,正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企业碳交易的会计核算与企业碳信息披露两方面对碳交易进行分析论证。
  (三)碳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企业对碳交易的会计核算主要内容是碳排放权的确认。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尚存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为存货处理。王爱国(2012)认为应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处理。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交易,将排污权认定为一项存货;Mort Dittenhofer(1995)认为,排污权虽不具备实物形态,但符合存货的特点。二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IFRIC 3中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Ewer(1992)和Jacob R.Wambsgunss(1996)认为碳排放权更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国内学者根据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碳排放权的确认持发展的观点。肖序(2011)认为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应列为无形资产,但未来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碳排污权极有可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投资买卖。三是作为金融资产处理。刘金芹(2010)、朱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属于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企业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能源利用水平和碳排放治理水平,谭德明(2010)认为企业碳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企业能源成本、排放强度、碳核算方法、碳减排绩效以及减排规划等内容。国内外学者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另一类是实证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与内生动力。
  国外学者对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多围绕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开展。CDP披露范围不只限于财务信息,可以全面反映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Brendan O’Dwyer,2005);但CDP信息披露标准不够健全,Ans Kolk(2008)认为其可比性较差,同时还缺乏对碳信息披露的价值认知;国内文献侧重于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并结合国情做出建议。谭德明(2010)、张彩平(2010)都认为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应侧重于公司具体的碳减排行为,这与我国碳交易体系处于低水平的国情是相适应的,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相关的碳交易信息。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表现为政府监管与社会舆论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Leigh Holland(2003)、Peters G(2009)从政府层面研究了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认为法律及管理体制是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Bernard Sinclair-Desgagne(2003)研究了监管压力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沈洪涛(2010)认为环保政策及其执行力度能显著影响碳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王建明(2008)、崔秀梅(2016)认为社会压力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外部监管有助于提高碳信息透明度;也有部分研究结果显示行业性质与碳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王建明(2008)、崔也光(2014)和崔秀梅(2016)认为高碳行业与低碳行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差异;沈洪涛(2010)、霍少博(2015)的研究表明,国有控股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明显高于非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表现为碳信息披露会间接地影响企业账面表现、资本市场表现、产品认同程度等,进而对管理层形成压力,使得企业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以期改善。关于盈利能力,国外学者早就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的研究结论(Freedman M.,Jaggi B.,1982)。国内学者辛敏等(2009)认为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其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而崔也光(2014)的研究显示盈利能力与碳排放信息披露水平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霍少博(2015)研究发现资源型企业盈利能力不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关于资本成本的研究,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带来更低的资本成本(Healy,Palepu;2001);沈洪涛(2010)、何玉(2014)和崔秀梅(2016)认为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与权益资本成本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关于企业价值,张巧良(2010)、王仲兵(2013)都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并对这种现状进行了分析。
  通过文献可以发现,目前对于碳交易会计核算的研究主要是从传统的财务会计角度进行;对于碳交易信息披露的研究虽然涉及了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外在压力与内生动力,但多是孤立性研究,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将从信息反馈和动力传导角度展开研究,分析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碳减排),从财务机制及其作用机理、资本市场机制及其作用机理和产品市场机制及其作用机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
  现代企业代理成本的下降使企业承受的财务压力更容易转化为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动力,促成了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财务机制得以高效运行;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减少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使“碳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具优势,从而实现了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资本市场机制;企业的碳减排行为有助于培养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偏好,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认同推动了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产品市场机制运转。
  (一)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微观财务机制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通过经营管理业绩的量化来决定高管薪酬,这种量化主要表现为财务指标,而碳减排往往会导致企业短期内盈利减少,高管经营管理业绩下降,因此企业高管缺乏动力推进技术革新,促进节能减排。目前,国内很多企业顺应趋势,注重采取远期薪酬激励的方式规避决策中的短视行为。企业代理成本的降低,疏通了微观财务机制动力传导的链条。
  企业参与碳交易主要表现为碳排放配额的买入与卖出,如果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进缓慢,生产活动中耗尽现有碳排放配额后,不得不在碳市场中购入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配额,以避免因超额排放受到处罚(王爱国,2012;Mort Dittenhofer,1995)。此类碳交易的账面表现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压力,促使企业积极作为纾解财务压力。例如,开发低碳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生产工艺或引进治污技术以降低单位碳排放强度。相反,如果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碳排放配额足够正常生产活动所需,结余的部分无论作为企业资产核算,抑或在碳市场中卖出以获取收益,其账面表现都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刘金芹,2010;朱敏,2010)。这种信息反馈促使企业关注“碳绩效”,构建长效机制实现碳减排,形成生态治理功能动力传导的微观财务机制。
  (二)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资本市场机制
  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及时性深刻影响企业资本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现金流量,最终影响企业价值。企业通过碳信息披露,可以向投资者反映碳绩效,表明节能减排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贺建刚,2011)。
  企业碳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信息,了解企业碳减排成效的主要渠道。无论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无法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对投资决策造成的影响。如果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过低或传递负面信息,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使交易成本增加,资本市场效率降低、股票交易的流动性下降,投资者信心不足,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投资更加谨慎,企业权益资本成本增加,债务资本成本也会不可避免地升高。如果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高或传递正面信息,能够极大程度上消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极影响,投资者信心提振,资本市场效率提高,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下降,债务资本成本随之回落(Diamond.D,R.Verrecchia,1991;Richardson,Welker,2001)。这种信息反馈会促使企业提升“碳管理”水平,增加碳信息披露的正面效应,形成生态治理功能动力传导的资本市场机制。
  (三)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产品市场机制
  企业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推出的产品需要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消费者作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其消费习惯是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的重点关注对象。产品认同和企业形象是消费者商品消费的两个重要诱因。
  从消费者产品认同来看,“绿色消费”日益兴起,消费者不仅关注产品原料、添加剂等传统信息,而且希望了解产品的“碳足迹”信息(张巧良、宋文博、谭婧,2013)。企业碳信息披露有助于消费者对产品的环保性做出判断,“绿色低碳”的产品更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从企业形象来看,企业碳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企业收获来自投资者、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面评价,为企业积累良好的“碳声誉”,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碳声誉”较好的企业,其产品中融入了更多低碳环保理念,充分适应消费者绿色低碳的消费习惯,在产品市场上更有竞争力。这种信息反馈促使企业注重“碳声誉”,增加碳信息披露的正面效应,形成了生态治理功能动力传导的产品市场机制。
  三、影响企业生态治理功能的限制性因素
  我国碳交易体系发展尚不成熟,体系内的制度基础不够完善,体系外的法律规制和政府调控相对不足。
  (一)碳信息披露缺乏制度基础
  及时、准确、规范化的碳信息披露是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相应“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导致了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表现包括:一方面,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披露,且披露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数据搜集难,企业碳信息数据缺乏相对集中、权威的披露渠道,利益相关者只能从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了解信息(Elizabeth Stanny,2013;Kevin L Doran,Elias Leake Quinn,2009)。要解决碳信息基础设施建設不足的问题,一是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碳信息披露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机制,对企业形成持续有力的制度约束,例如构建碳信息披露框架,明确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以及披露的具体标准,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贺建刚,2011);制定标准化的的产品低碳指标,保障碳信息可比性。二是要建立碳信息数据库,由政府部门牵头,依托信息服务企业的技术支持,打造权威的碳信息披露平台。碳信息数据库可以整合碎片化的企业碳信息,并且具备实时性、权威性,有利于疏通企业碳信息披露信号渠道,强化资本市场机制的信息反馈和动力传导效应。   (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程度低
  即便是及时、准确、规范化的企业碳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企业碳排放的全部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规制效果并不相同。例如从产业链纵向分析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局限性可以发现:产业链下游企业直面消费者,通过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产品市场机制,这类企业更有动力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理念,提升竞争力。但是作为碳排放大户的产业链上游与中游企业并不直接接触消费者,其“资源密集型”的经营模式导致产品市场机制的信息反馈与动力传导作用不显著(Cowen,S.S.,L.B.Ferreri and L.D.Parker,1987;王仲兵、靳晓超,2013)。
  疏通产品市场机制动力传导的链条,需要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而发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又需要依靠精准的制度安排逐步推进。例如我国应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规制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机制,如立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具体规定环境知情权的申请主体、申请程序,还应具体规定政府部门接到申请后的处理程序及时限;进一步放宽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制,立法确认自然人具备环境公益诉讼权(Bewley,2000)。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的舆论问责压力能够强化产品市场机制的信息反馈和动力传导效应。
  (三)碳市场发展缺乏政府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不应过度依赖市场机制。本文在研究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过程中,借鉴了生态现代化理论的一些结论。我们可以通过对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批判性继承,得出新的观点。
  李彦文等(2017)认为生态现代化理论一方面主张经济活动要符合生态原则,另一方面,也強调市场机制和技术革新的重要性,即生态原则也要产生经济效益,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不仅仅具有生态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生态现代化理论有意回避了一些问题:市场机制和技术革新并非万能,市场机制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依旧会出现“市场失灵”;以气候变化为代表的许多重大的生态治理难题,并非仅仅依靠技术革新就能够解决。因此,发挥碳交易的生态治理功能必须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首先,要加强环境督查,实施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黑名单”制度,坚决杜绝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其次,政府出台补助政策要转变思路,减少直接的资金支持,转而采用配额分配的方式,即政府根据行业基准和企业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将一定量的排放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碳交易生态治理功能的微观财务机制的内生动力会促使接受补助的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降低单位碳排放强度。借助碳交易,也可以有效减少生态治理过程中的权力寻租。最后,现行的地方政府考评体系中,缺少反映生态治理水平的评价指标,今后的改革应将碳减排纳入政绩考核。
  四、结论与建议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污权的交易,通过微观财务、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三个信息反馈与动力传导机制发挥了节能减排的生态治理功能。微观财务机制通过控制减排成本和增加减排收益对企业碳排放形成反馈调节;资本市场机制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和提升企业价值对企业碳排放形成反馈调节;产品市场机制通过增加产品认同和改善企业形象对企业碳排放形成反馈调节。
  为保证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顺利运转,首先,要健全碳信息披露制度基础,实现企业碳信息有据可查,信息披露规范统一;其次,加快立法,明确个人及环保组织的知情权及公益诉讼权,引导社会公众高效参与生态治理,严格执法,充分发挥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制作用;最后,政府应强化监管职能,对排污企业严格监管核查,对超标排放企业零容忍,同时积极转换思路,减少微观领域的直接介入,更好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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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志亮,男,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环境会计与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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