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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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璟程 王向辉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形式。其组织的形式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类型,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所承担的税负是投资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文章重点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的税负问题作简要对比分析。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负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基金,其在我国发展历史并不长,根据我国对投资基金政策导向不同,通常描述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概念,在2007年6月新合伙企业法生效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型形式而存在,2007年6月之后出现了不少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随着相关信托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契约型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目前市场上以有限合伙型形式存在的PE占市场主流。
二、不同组织形式介绍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法律实体的不同,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与一般法人具有类似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或城市发展基金)一般选择公司型,如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广西投资集团管理)、南宁城市发展基金、南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管理)等注册形式均采用了公司型的组织形式。
该组织形式优势比较容易被投资人所接受、治理结构较成熟,同时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限型较少,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存在双重征税、基金运营时决策效率不高的缺点。一般模式如图1所示。
(二)有限合伙型
市场上有限合伙型较流行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被国内外投资者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前面所提到的政府主导的产业/城市发展投资基金的子基金设立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型形式。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注册设立,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情况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实际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主要负债基金的运营和投资标的的选择。
该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机型较自由,不受《公司法》约束,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收益,自治的广度和深度均高于公司型基金,但在基金设立、变更、退出时同公司型基金类似需要履行较复杂的工商变更程序,一般模式如图2所示。
(三)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一般以契约形式设立,即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方式有利于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仅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操作简单便捷。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法人,也不视为纳税主体,因此不存在纳税与代扣代缴义务,该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机型自由,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机型比较灵活,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一般模式如图3所示。
三、不同组织形式税负比较分析
税负会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最终收益,投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税负应该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公司型作为企业法人,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型减少了所得税的环节,但却不能享受股利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契约型不但减少了所得税,又能享受股利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设立和退出简单便捷,效率较高的优势。
受本文篇幅限制,本文仅分析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时需要承担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一)投資人为境内机构投资者
以投资人为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例,投资公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X基金”)投资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股权,投资金额10000万元,一年后Y公司向X基金股利分红100万元,同时X基金将持有Y公司的股权转让,获得股权转让对价款为11000万元。下面比较X基金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时,投资公司最终税负情况,为方便分析,本文假设X基金只有广西某公司一名出资人,且不考虑基金管理费、通道费及其他业绩报酬的支出,100万元的股利分红与1000万元股权溢价全部用于对投资公司依法分配。
1. X基金为公司型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X基金为公司型时,公司收益采用“先税后分”的税收规则。
收入来源如果是股息、红利所得,则X基金公司层面免税,如果是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则X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分红100万元免税,溢价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负情况如表1所示。
2. X基金为有限合伙型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X基金为有限合伙型时,收益采用“先分后税”的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X基金公司层面不纳所得税,直接由该投资公司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期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文所述,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股权转让溢价所得为应税收入。投资公司总体税负情况如表2所示。
3. X基金为契约型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不需缴纳所得税,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由投资受益人自行缴纳所得税,投资公司税负情况如表3所示。
4.不同组织形式税负比较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X基金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时,投资公司投资X基金所承担的税负情况如表4所示。
(二)投资人为境内个人投资者
如投资人为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X基金投资Y公司股权,其他要素不变,100万元的股利分红与1000万元股权溢价全部用于向自然人依法分配。
1.X基金为公司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20%税率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如表5所示.
2. X基金为有限合伙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3. X基金为契约型
理论上自然人投资契约型基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类似于投资信托计划,但在实务操作过程当中,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较少有自然人主动进行申报)。
4. 不同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四、结论
公司型基金是独立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但这种完善使得在基金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同时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面临双重征税的负担,有限合伙型是由普通合伙人(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基金投资决策职能,能有效发挥专业优势,由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層面免税,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税负,避免了重复征税,但基金的设立、变更、运营、退出等类似于公司型基金,均涉及到工商变更登记等复杂的操作环节。与前面两种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如下优势:募集范围广泛(最高可募集200投资者)、决策效率高;基金设立及退出机型灵活,运作成本低,流动性强;节约人力、财务、税收成本等。
参考文献:
[1]刘乃进,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M].法律出版社,2011.
[2]李建华,张立文.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J].世界经济,2007(05).
(作者单位:雷璟程,广西医科大学;王向辉,广西北部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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