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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烟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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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电子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发展蓬勃,然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却难以配套。本文正是从电子烟的发展历程着手,揭露出目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对初探的监管模式加以分析比较,最终对适合我国电子烟监管的独特路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子烟  现状分析  监管机制
  一、电子烟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一般认为,我国的电子烟是由辽宁省的中药研究所发明并于2003年获得专利。次年5月,电子烟开始作为一种产品出现于国内市场,后来又面向国际市场出口。由于初期的電子烟产品品质和市场营销均不理想,在国内并不是热捧。转战国际市场的电子烟产品,经过不断的技术革新,产品质量不断完善提升。另一方面,电子烟被包装成为一种健康低害、新潮时尚的烟草产品替代品,市场营销取得巨大成功,在海外赢得了一定规模的市场。经过技术改良,穿上科技外衣的电子烟产品,逐渐也赢得了国内销售者的喜爱。并随着海外代购、旅游携带,甚至是非法走私的途径,越来越多的电子烟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在沿海发达城市备受青睐,呈现越演越烈之势,同时呈现向全国全面铺开的趋势。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
  (一)目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直接主管部门。电子烟的发展态势值得我们为之惊叹,但对其监管的现状却值得我们反思。 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新兴产业的管控仍处于空缺状态。早在电子烟刚刚面市时,社会各界对其展开的讨论如火如荼,相关部门也曾做出过回应,但综合这些回应却不难看出,各个有可能涉及到的部门似乎都在无法进行监管,称该产业与自己并不相关。
  二是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除监管的体制存在缺位之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着漏洞。据该产品所引起的广泛讨论已过去十多年,其间也仍有民众提出过就其安全性进行鉴定的申请,然而都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应,民众至今仍无法就这些问题知道明确回答。我们目前所能获知的无非是该种产品既非烟草制品,也非处方或非处方的药品,更不可能作医疗器械之用,故而目前只能算作一般的普通产品。然而,对于电子烟这种可直接吸入人体内,对人体产生作用不明,甚至可能会威胁人体健康的产品,仅仅通过概括性、抽象性的规定加以规制明显是缺乏力度的,可以说,目前对电子烟的规制仅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但这很明显缺乏针对性。
  (二)缺乏有效监管所造成的影响
  正如许多学者所言,对于电子烟监管的上述空缺,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不利。如曾有媒体报道电子烟在使用过程中意外爆炸致人受伤;电子烟产业链不完善,从业人员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安全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证;曾有研究表明,部分品牌电子烟中尼古丁的含量甚至远远高于传统烟草制品。因此,对电子烟产业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三、电子烟监管方式的思考
  (一)全面禁止
  电子烟是否仍有危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抛开其作为替代品的背景,单独讨论其危害性是无实质意义的,所以应当在将其与传统烟草的对比中进行考量。就目尚未有相关研究表明电子烟的危害性比传统卷烟大,因此对其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并不符合实际。为充分发挥其优势功能,应当适度引导并鼓励电子烟产业的发展。
  (二)参照烟草制品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可知,电子烟并不能被直接划分为烟草制品。但根据海关总署编译的相关文件,电子烟可以被划分为烟草制品的代用品,这似乎为参照烟草制品监管电子烟提供了一定支撑。毫无疑问,我国现阶段对烟草制品的监管相当严格,因此,对其参照烟草专卖制度适用时,不但可以保障电子烟的安全和质量,还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还易于消费者接受该产品。但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将两者划归一体也许会阻碍新型产品的发展。
  (三)参照医药用品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可知,电子烟符合其中“有目的调节人体生理机能”这一目的,而且现阶段我国对某些电子烟的监管正是参照药品监管制度,这样做有其合理性,因为我国对医药用品的监管更为严格;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过为严格的监管,每种药品在面世之前都要经历一段极为漫长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的临床试验,而这显然并非推行电子烟的本意。
  四、建议和对策
  (一)明确电子烟的法律界定
  相关部门如果想对电子烟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先明确其属性,明确所属种类和适用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应意识到,无论是参照烟草制品抑或医药用品进行监管都各有优劣,要积极主动的制定、修改、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时监督适用效果。
  (二)禁止对电子烟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把电子烟包装成为危害、保健产品,具有帮助戒烟功能,这不但会引起不吸烟群体的猎奇心里,更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因为电子烟也许低危害,但并不足以完全无害。因此,应禁止商家进行相类似的虚假宣传,严格限制过分夸大其实际效用的修饰词汇的使用。
  (三)完善相关生产质量标准
  2019年9月11日,美国政府突然宣布,计划禁止所有添加香味的电子烟销售,无疑给虚火正旺的电子烟市场泼了一盆冷水。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电子烟的添加剂里含有多种有害物质,会导致严重呼吸疾病甚至致癌。目前,在国内市场,形形色色的电子烟产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销售,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制定严格具体的生产标准,提高整体质量已迫在眉睫。这不仅能维护千千万万的消费者的权益,更能维护我国生产企业的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威望。
  (四)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未成年人大多好奇心重,但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故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兜售烟酒,电子烟作为与烟草制品极为相似的产品,也应划分到该限制出售的类别中,否则这将变成变相引导未成年人消费电子烟,严重违背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引导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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