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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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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家对“营改增”由试点向全行业逐步推广,施工企业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一方面,施工企业内部管理还比较粗放,纳税意识淡薄,取得的成本发票来源多样化,甚至很多没有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外部市场环境竞争激烈,为降低成本,施工企业选用的劳务队伍和供应商实力并不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降低了项目毛利水平,而且这种现状很难一时改变,“营改增”实行后,本来就属于微利行业的施工企业已然是雪上加霜。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制改革;施工企业;企业税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和机械租赁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毛利率水平将大大降低,甚至出现亏损。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劳务分包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劳务用工属于服务业,只有那些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劳务施工企业才有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能力,并且这些发票能够在服务行业“营改增”之后进行抵扣。这些实力强的劳务施工企业议价能力很强,必然会提高劳务单价,使得施工企业在引进时,面临的困难更大,付出的代价也大。
  (二)对物资采购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索要增值税发票方面难度加大。由于工程项目比较分散,供应商很难集中采购,导致不能与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合作,这样在供应商选择上,施工企业既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又还得要求其实力不能太差,这样将使得采购范围大大缩小,采购价格必然会提高,材料成本也会大幅增加。
  (三)对合同收入及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已经考虑税金了,并作为合同总价的一部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负是需要转嫁给购买方的。“营改增”以后,如果建筑施工进度的验工计价方式不改变,而且低价中标的状况难以改变,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购买方和业主。施工企业难以将增值税转嫁给业主,这样其实就变相将合同价降低了,合同收入和毛利将比预期大幅下降。因此,“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就必须考虑增值税的税负,而且还必须考虑当地的材料价格、税收征管政策以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工程清单项目,进行不平衡报价,以弥补项目潜在的亏损。
  (四)对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及考核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在建各项目部能取得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能增加多少税负,并不是很容易测算的。这样就会出现责任成本管理和考核难度增加,利润水平偏差较大。同时,项目部在责任成本管理过程中,各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同,而产生工程税负必然会使利润率不能真实反映各个工号的利润情况,对成本管理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的影响
  建造合同在“营改增”之后,合同额要扣减11%销项税额之后才能算作预计合同总收入,而预计总成本中,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就相当于不含税的材料,这样项目部将减少一块成本,但由于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增加的税负还是会增大整个项目的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也将增加,使得项目合同毛利整体降低。
  (六)对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率和利润率的影响比较大。首先是购买资产后,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资产账面的总价值将减少,而负债却并没有变化,使得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其次是,建造合同毛利水平降低,直接导致报表利润减少,施工企业的整体的利润率也将出现下降。
  (七)对施工企业整体现金流的影响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改增”之后,由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按当期计价或者收款预缴2%的增值税,且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业主批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通常是延迟一段时间支付,有的甚至要很长时间。并且要扣除质量保证金等预留金20%左右在竣工验收后支付,这将致使施工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减少,导致企业资金更加紧张。
  (八)对施工企业与上级公司的往来交易产生影响
  上级公司转给施工企业的融资利息、银票手续费和材料厂调拨的材料,由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不能抵扣,增加了项目部的税负。另外,兄弟单位调拨给施工企业在建项目部的材料、机械设备等,由于无法提供发票,只靠调拨单难以进行抵扣,也会增加项目部的成本。
  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
  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决定了“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能否适应新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的营业税无论是计提,还是缴纳都很方便,这也使广大财务人员对税务知识了解不多。但是增值税由于税制复杂,计算比较繁琐,也许不同人得出的结果差异会很大。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材料供应商、货物销售单位的选择上,财务人员都要积极参与。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甚至,对采购合同的谈判,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写进去。总之,加强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增强其税务筹划的意识和技能,是今后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
  增值税涉及的政策、制度非常广泛,而且纳税申报,仅进行发票查验、抵扣的工作量就非常大,原有财务人员势必会耗费很大的精力去做,影响正常的财务工作。如果施工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人来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管理和协调企业全部的涉税工作,必然会使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取得较大进步。国家对增值税管理非常严格,偷税、漏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非常大。因此,从事此项工作的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施工企业财务部和税务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特别是对基层财务人员的法律、税务知识要加大培训力度。   (三)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引进和甄选力度
  目前国家对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还不明朗,就现在而言,施工企业工程总包价与劳务分包价的差额是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这种增值差额将会被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代替,以降低企业税负。但建筑业劳务成本如果以工资形式列支,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劳务分包成本是否能抵扣,也取决于劳务分包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建筑业人工费占整个成本费用的比例为20%左右,如果不能抵扣,对企业税负和利润影响将比较大。如何最大限度的抵扣劳务成本增加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也就成为项目部在劳务管理上面临的新课题。首先是协作队伍引进必须要选择有实力、四证一照齐全,且必须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施工企业,杜绝自然人挂靠的施工企业。其次,考虑用工形式对增值税的影响,目前施工企业人工费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二是接受劳务分包商的劳务服务产生的费用。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无法从增值税中扣除,而接受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费用却可用于增值税抵扣,如此以来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
  (四)认真筛选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机械出租方
  目前,施工企业项目部在选择材料供应商及机械出租方上相对比较随意,并没有考虑对方的纳税人身份,只要能开具发票就行,而且机械也没有要求开具发票。但是“营改增”以后,如果还是抱着原有的思维去选择,那施工企业承担的税负将会大幅上升。所以物资人员必须加大对材料供应商及机械出租方的筛选力度,建立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机械出租方的名录。首先就要收集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全面了解这些单位的信息,确定有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之后,再作为供应方或出租方去考虑。机械租赁方最好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租赁单位,不再从自然人手中租赁机械设备,因为自然人是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旦服务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之后,从自然人那里租赁的机械设备发生的成本费用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企业的效益出现流失。
  (五)对办公设备、低品、仪器等均由施工企业统一采购
  施工企业应分片区,对办公设备、低品、仪器等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在选择销售单位的时候,可以吸引有实力的销售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既降低了采购成本,又能让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一石二鸟的目的。原来各个项目的采购,由于数量少,只能从超市、批发市场之类的地方进行采购,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现场经费中很大一部分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六)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增值税核算流程
  营业税的会计核算非常简单,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计价滞后的情况,财务人员一般都是先缴纳、后计提。期末应交税费的余额基本能反映出项目欠交的税款。但是“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就显得复杂很多。应交税费下面设置应交增值税,还要设置很多明细科目,每个月都会发生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有早有晚,或者前期抵扣多,后期抵扣少,期末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并不能完全反应真实的税款欠缴情况。如果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要求预缴增值税,由于业主拨款和计价经常不同步,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然会垫付较多的税款,使施工企业和项目的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所以,施工企业今后应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完善增值税的预缴、申报和清算流程,使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能走在前列。
  (七)施工项目管理架构中增设税务管理员岗位
  施工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岗位后,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和协调全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缴纳、申报和清算等工作,并对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和办公低品、固定资产采购实行监督,提供政策支持。如果顺利建成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人员-项目财务部的直接管理架构,由基层项目财务部监督整个项目部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和办公低品采购情况,就能最大限度的取得进项税发票,降低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对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只提出指导性实施意见,具体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结合实际,对当地施工企业进行适当补贴,让其逐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挑战。这样可以防止一刀切,降低“营改增”政策推行的阻力,提高政府和企业解决问题的自主性。
  (二)盡快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产品特点只有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了“营改增”,才能够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避免由于税改进度不一,造成涉及服务业和金融业等方面产生的费用无法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抵扣,增加税负。
  (三)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针对施工企业施工进度及业主实际拨款时间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匹配的问题、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的不同步问题,如果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势必正在年底按会计方法确认的收入计提缴纳全额税款,这样等于把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等预留金的税款也缴纳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大量税款势必会导致后期资金压力加大,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让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按工程计价实际收款金额缴纳或按工程计价和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计算缴纳,以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四)由于业主甲供材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抵扣,这样也会增加税负。目前很多业主都将甲供材计入工程计价收入中,因此建议国家将工程计价里面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缴纳增值税,使施工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变得更加方便。
  四、结语
  “营改增”之所以会对施工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主要由于部分进项税发票难以取得,从而导致难以足额抵扣进项税。再加上像甲供材、固定资产折旧、内部融资利息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将在50%~65%之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即使调整内部组织架构,保守预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只能达到35%,最多达到50%。建筑行业本来就属于微利行业,如果按抵扣50%的进项税额计算,施工企业至少要损失5%的毛利,对施工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巨大。因此,施工企业管理层今后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在“营改增”之后,变被动为主动,尽快适应市场环境,实现施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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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建军.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D].中国总会计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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