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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农民用水节水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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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提高农业用水的利用效率是从古至今的热点话题,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用水情况不容乐观。在水资源方面,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在用水比例方面,由于近几十年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其用水量急剧上升,农业可用水资源不断减少,工农用水矛盾显著;在农业用水方面,组织较为涣散,一般农民缺少农业节水意识,且中国国土广阔,各地区自然条件不一致,统一管理难度高。为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江苏省盐城市采用了一种新型的农业用水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
  [关键词]江苏盐城;农业用水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5.026
  1 引言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发展,达到加强农业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的目的,应对不同地区采用“因地制宜”的方法政策。江苏省盐城市在农业上的地位与成绩也发展了其在农业用水管理上的独特创新,盐城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就是其中一例,文章将对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模式做出对比分析与建议。
  2 江苏盐城及其农民用水户协会现状概述
  江苏省盐城市地处江苏省北部沿海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日照充沛,降水丰富。市内河流众多,水网密布,水资源相对丰富。盐城市耕地面积为全省第一,201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688.78万吨,粮食产量位居全省第一,是江苏省的“农业大户”。
  截至2019年年初,盐城市已经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158个,其中有4个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荣获国家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荣誉称号,盐城市农民用水户协会共管理灌溉面积913万亩,占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88.5%。
  3 盐城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概述与国外农业节水管理对比评价
  3.1 盐城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概述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指经过农民用水户之间相互协商,用水户自主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农业用水的使用和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强调各参与农户地位平等并且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责任和义务。组织通过模仿市场机制给水标价,赋予水商品的价值,确立供水用水之间的买卖关系,定期向农民收集水费,将相应的用水权有偿转让给用水农户,[1]提高农户节约用水的意识和动力,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
  3.2 国外农业节水管理模式概述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农业水资源的管理方式鲜有区别,但也有着类似之处。法国通过颁布法律将农业水资源视为公共财产,并将农业水资源进行分级管理:上到国家级,下至地方级,从宏观调控用水、节水目标到具体与水资源使用方进行协商议价,还专设水务局向用水户收水费和水污染相关税费。通过民主协商制度合理调节水价,在政府与用水户之间协调均衡;以色列同样以颁布法律的方式实行累进制的农业用水定价政策,由政府规定用水量区间,农业用水的水价根据农户用水量的上升而不断提高。由于以色列国内水资源地区分配不均匀,国家还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水价进行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贴,大大提高了用水农户节约水资源的积极性。[2]美国和日本则是极力强调水权的使用、分配、处置和转让,将水明确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可以交易,明晰了农业水权,实现了公平配水和鼓励农业用水户积极节水。[3]
  3.3 对比评价
  对国外的农业节水办法总结,相同点显而易见,国家与政府的政策的制定敦促各农业用水户进行节水,是一种从上至下的被动管理方法。运用管理学的知识可知,这样的管理方式既能保持统一指挥,又能发挥各级机构的作用; 分工精细,责任清楚,各部门对应做的工作负责,效率稳定性高,但是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传递路线较长,横向联系较差,矛盾较多,协调工作量大等不便之处。而农民用水户参与农业节水实际上是将一些基本职能从国家机构转移到了以农民为主的非营利组织上,改被动为能动,明确了每个参与者的责任,使组织成员进入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的新境界。
  4 农民用水户协会存在的问题
  4.1 用水户协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
  农民用水户协会主张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管理,但是实际上在实施时,会与理论有一定的偏差。首先在自主经营方面,需要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才能够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良好的管理,保证组织的运行,用水户之中大多成员为职业农民,缺少相关经验与学识,在对协会进行运作管理时难免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从而降低组织的运行效率;在独立核算方面,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对其进行经营核算时,需要特殊的会计核算方法,若没有具有专业意识的相关人员,就无法正确地反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营绩效,给用水户参与者提供错误的信息,从而影响其判断;在自我管理方面,协会管理的自由程度过高,组织管理者难以进行全面统一的管理。
  4.2 不合理的水价制定
  我国水资源的权利虽归为国家所有,但是由于政府水管部门在水权方面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一定总是相同的,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就会造成权利上的滥用导致水价过高或过低,将同样的情况代入农民用水戶协会,在进行类似市场机制基础的水价制定时,可能也会出现类似的不良影响:水价如果制定过高,会在一定程度上挫败农民用水户的参与感,想用水却不敢用水,或是为了降低农业灌溉上的成本而减少农业用水,最终导致农作物的减产,从而影响到其他生活方面;或是为了保证作物产量,承担了高于正常用水价格的部分,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水价如果制定过低,则会引起农民用水户的节水意识的淡薄,失去对农业用水量的理性判断,采用过多的水资源进行农田农作物灌溉,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对水价进行合理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
  4.3 农民用水户的监督不足,用水户参与者的管理意识薄弱
  大多数农民用水户参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动机是由于响应政府号召和为了减少农业用水的成本,并不是因为有想要进行农业节水的意识,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即农民用水户参与者在农业节水方面是一种被动意识而不是主观能动意识。大多数农户并不真实了解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概念、运作形式和作用。导致参与者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缺乏监督或是无法监督。农业用水户协会的参与者多半为职业农民,学历偏低,管理意识淡薄,缺少有效的科学管理知识理论体系,无法对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业的判断和有效的管理。   4.4 农户用水决策不够精准
  即使农户参与到有利于节水的管理模式,但是这种水资源管理往往借助法律体制,规划和经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新型管理模式也同样是在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是一种定性分析中衍生的产物。我国在农业节水方面主要从理论出发,缺乏数据的辅助。在用水时依然是农户决定用水量的多少,农户主观的判断等人为因素对用水量的影响占有很大的比例,农民用水户缺少客观数据的引导,无法做出用水量合理决策,是农业用水节水的一大障碍。
  5 对于农民用水户协会存在问题的建议
  5.1 加强协会管理,加强监督
  在协会层面,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自的作用,强化对农民用水户参与者的服务和管理,不断增强协会的组织凝聚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对协会的技术和设备及时更新,与时代科技紧密结合,时刻注重协会的自身建设,树立且根固良好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工作作风。在参与农户层面,加强各农户在岗时的学习培训,与时俱进,掌握并不断更新专业技术,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形成有效的科学管理知识体系。农民用水户协会还应当及时展示协会的实际绩效,增强参与者对农业水资源保护意识的积极性,促进用水户节水用水的行为自觉,努力营造惜水、护水、亲水、节水的良好气氛。
  5.2 农业用水户集中培训,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人员的管理素质
  水利部门和相关协会应该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新型管理模式的理念进行定期宣传教育,让更多农户真正地了解他们参与的是什么。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该积极与用水户参与者进行有效沟通,完善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对协会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该注意人才的培养并大力提高管理者的管理素质,对管理者进行定期培训,丰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效率。
  5.3 多方参与水价调整
  积极与政府水管部门和各种民间组织进行深入沟通,积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调整工作,发挥好协会与用水户和各种相关组织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深入基层,了解农民用水户的实际需求,时刻以协会用水户的参与者为轴心。此外,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该适当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农业用水管理模式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我国国情对水价进行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既要做到不挫伤农民用水户参与用水节水的积极性,也要避免用水户参与者由于水价制定过低而导致的滥用水资源的情形。
  5.4 利用大数据进行辅助,促进精准决策
  改定性决策为定量决策。挖掘农户用水量数据的价值,结合城市水务信息化的背景和现代大数据技术,以大量历史和现时数据为基础,采用各种数学计算手段将数据整理、处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运用效率,得出更客观的数据结论。用水户结合大数据分析作出考量,加强用水决策的观察力和决策力,提高农民用水户对农业用水量精准决策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6 结论
  农民用水户协会作为一种新型的节水管理模式雖然存在着缺点,但不乏创新和可借鉴之处,不仅进一步解决了农业水资源问题,对我国农业节水和农业发展也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如今农业用水户协会的应用对农田水利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但关于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的问题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张陆彪,刘静,胡定寰.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绩效与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3(2):29-33.
  [2]柳一桥. 美国、法国和以色列农业水价管理制度评析及借鉴[J].世界农业,2017,12(14).
  [3]周晓花,程瓦. 国外农业节水政策综述[J].水利发展研究,2002,2(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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