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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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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权益的机构,同时也是协调他们之间矛盾的机构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更注意自己的合法经营,规避违法行为,劳动者也更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新情况都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论述了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策略。以期本文能够为我国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劳动保障监察;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和更有序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更强。为了更好的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随着80后和90后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的主力,他们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加熟知,他们对自我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更强。加之我国通过各类媒体平台也加强了对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宣传,劳动者也更加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能,试图去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必须要加强日常的劳动监察巡查工作,三级网格化管理必须实施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定期对管辖商户进行普法和执法工作,并及时了解商户和劳动者所遇到的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但是,当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不断的与时俱进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狭隘认知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而引入了大量的企业,当这些企业发生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往往会受到一些政府其它相关部门的影响。这些部门甚至会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保障所谓的招商引资的环境。这样的认知其实是十分错误和狭隘的,对当地的招商引资是十分不利的。
  (二)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抵触
  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理念已经开始进入现代企业中,但很多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理解还是十分狭隘。它们觉得企业的管理是它们和员工之间的事情,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关系。尤其是当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往往还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尤其是当企业出现了收取押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工资的时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时候,企业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抵触心理也很强。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前是受人社局的委托进行执法,它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很多法律文书都是需要人社局进行盖章,这样的流程就必然会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效率。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依据的法律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手段赋予的不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发现企业的违规违法中的执法时效性也很慢,尤其是当企业不配合监察时候这种弊端更是彰显出来。最后,经过诸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要经过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依然不予配合,则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又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这期间就往往可能出现诸如企业破产、故意转移资产、更换法人、更换企业名称等等行为,这都将导致最后的执法无法完成的结果。
  二、解决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问题的策略
  (一)加强全社会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认知
  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认知。尤其是对企业来说,很多企业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对劳动者的偏向性太强。但持这种思想的企业往往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律也较差,它们对企业的自我認知往往也不全面,这就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耐心的去和企业进行接触和沟通,让它们去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认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
  随着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配备也在不断完善,执法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和笔记本电脑等都已经成为了劳动监察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对于情绪激动的讨薪者一定要先安抚好情绪,保证不出意外事故的前提下再进行执法,尤其是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对于法律常识较差的劳动者,我们的监察员一定要耐心的对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属于劳动监察管理的范围给他们讲清楚政策,对于不属于劳动监察管理范围要告知去哪里投诉,争取做到一次性告知,让投诉者尽量满意。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时组织单位内部的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的学习和讨论,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的为人民进行服务。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为了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建设。首先,提高立法层级,以此保证劳动监察制度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例如,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其次,重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最大的弊端就是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致使一些地方监察机构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因此,建
  议在全国劳动监察机关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导机制,由上级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不定期对下级的监察工作进行抽查,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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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菁华(1991-),女,苗族,广西三江人,本科,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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