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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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涉及的捐赠途径、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物资要求、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处理及税会差异等的详细解读,使企业和个人在无偿奉献社会同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
【关键词】企业;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解读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就有关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内容如下: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现就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捐赠的途径有哪些
(一)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红十字会、县民政局等。
(二)直接捐赠,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才可以全额扣除。具体医院名称,可以通过查询当地卫健委的公告,例如:河南省卫健委在1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全省各地共130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二、如何确定公益性社会组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05]141号)相关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
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前两项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在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在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45号)规定,公布单位每年通过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某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在名单内则可在对应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作为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若不在名单内,则作为非公益性捐赠全额纳税调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这就要求企业和个人在捐赠前,要查询该组织是否有受到征处罚。
三、怎么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行政级别在县、处级的人民政府,其部门及直属机构可以通过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判别。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四、对所捐赠物资有什么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
总结: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所以企业在捐赠时,一定要注明捐赠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方便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填写收据时用途清晰。
五、如何享受稅前扣除
(一)全额扣除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必须在财政、国税、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税前扣除名单之列;直接捐赠给医院,接受捐赠的医院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并在当地卫健卫公布的名单内。上述情况,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2.留存备查资料的准备
(1)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2)具体支付凭证
包括银行流水、内部报销凭证等。
(3)捐赠接收函
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时,由医院直接向企业开具捐赠接收函。
六、如何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例:A企业2019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共发生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50万元、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0万元、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0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分别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为50万元。
解析:
第一步:计算A企业2019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利润总额的12%,即1000*12%=120万元。
第二步:计算2019年度实际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首先扣除2017、2018年度结转至今的100万元,其次再使用本年度发生50万元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的20万元。
第三步:计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2019年度发生额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尚有3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年限为三年,即2020年、2021年、2022年。
七、捐赠的财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处理
在2018年15號公告出台之前,税会差异属永久差异,15号公告出台,由于超过限额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三年内结转扣除,因此在纳税调整当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7年度:纳税调整增加500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0
2018年度:纳税调整增加500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0
2019年度:2017、2018年度已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在本年度结转扣除,故应冲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2019年度超过限额部分的3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并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通过对企业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的解读,希望在抗疫中无私奉献的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国家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S].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吴良海,胡琼,谢志华.永辉超市慈善捐赠与经济责任的承担策略研究[J].商业会计,2019(7):22.
[3]林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版),2017(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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