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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会计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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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前安然公司CEO斯基林的会计责任认定为例,通过分析CEO独特的信息优势、CEO的托管责任、理性判断与审慎披露责任,得出CEO应该对企业会计舞弊承担相应责任,立法部门应该通过健全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CEO的会计责任。
  【关键词】会计责任;信息优势;托管责任;信息披露
  一、案例背景
  安然公司(ENRON)曾是一家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的能源类公司,拥有约21000名雇员,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2000年披露的营业额达1010亿美元之巨。公司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然而这个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公司于2001年申请破产,随之暴露出一系列的财务造假丑闻。据悉从1997年到2001年间,安然公司共虚报利润5.86亿美元,并且未将巨额债务入帐。
  事件发生以后,首先遭到质疑的是安然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面临的指控包括疏于职守、虚报账目、误导投资人以及牟取私利等。最终,公司的前董事长、前CEO、前CFO、前首席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受到起诉并遭到相应处罚。其中,安然公司前CEO斯基林因欺诈、共谋、内部交易等一系列罪行被判处入狱24年零4个月,罚款4500万美元。然而自始至终斯基林都声称自己是无辜的,并多次辩解“自己并不是一个会计人员”。
  二、研究的问题
  从安然会计舞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来看,中低层财务会计主管,甚至CFO所负责的工作很容易与公司的会计舞弊联系起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顺理成章、难度较小。但是,CEO的情形则完全不同。特别是基斯林及其辩护律师坚持声称CEO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整个会计舞弊过程。他和他的辩护律师辩解称:(1)斯基林给予了CFO等下属充分的授权、充分的信任,财务事项均由CFO决策执行;(2)由于分工,CEO只关注他负有特别责任的方面,但对于具体的数字并没有特别关注;(3)CEO没有正式的会计教育背景,更不懂帐目。纵观整个安然会计舞弊案,几乎找不到CEO涉案的直接证据。
  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当企业发生会计舞弊时,如何认定和追究CEO应负的责任?本文后面将重点围绕公司高管的信息权利和信息优势、CEO掌握的私人信息、私人信息与对外披露信息的反差等方面分析CEO的会计责任。这些分析对于我们理解公司高管的会计责任,强化证券市场和会计审计监管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对CEO会计责任的分析
  (一)CEO独特的信息优势
  安然公司是一家非常典型的CEO等少数人拥有绝对的财务信息权力和信息优势的企业。在安然公司,只有CEO和CFO等少数几个人才真正掌握财务方面的真情实况。实际上,安然公司是一个信息权力结构非常特殊的公司。它的信息权力结构不完全像理论上所说的整个公司高管层了解内幕,而是CEO,还有CFO等极少数参与者了解内幕。
  公司的CEO以不知情为借口而逃脱会计舞弊的责任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一方面,CEO不应该不知情。他是有实权的CEO,有信息权利优势,他从各种渠道得到了很多只有少数人才可以看得到的内部信息。这些内部信息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安然公司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成果。尽管斯基林并不一定知道安然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是怎样形成的,对外披露的其他財务数据是怎样一步一步算出来的,但他应该知道他前后看到的数字有很大的差异,他应该感觉得到这些差异可能与会计舞弊有关。所以,如果说他对公司的会计舞弊不知情,人们很难相信。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声辩自己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舞弊毫不知情,那也是不可以得到原谅和宽恕的。
  (二)CEO的托管责任
  企业CEO即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作为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事务的最高行政官员负有对外披露正确信息的责任。CEO的托管责任决定了他的会计责任,这与他是否是一名会计人员和懂不懂会计知识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作为CEO的斯基林可以不懂帐目,但是对于财会人员编制的财务报告、形成的财务信息,只要斯基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了,他就要负责任。实际上,对公司会计承担责任是CEO托管责任的一部分。财务报告和其他的对外财务信息披露是CEO对委托人报告其履行托管责任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真实和合法的财务报告及对外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本身既构成了其托管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其会计责任的一部分。如果CEO和CFO不能确保公司行为的适当性,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行为与公司高管的责任之间是有逻辑关联的,只要公司在会计方面做错了,CEO和CFO就很难脱得了干系。
  (三)理性判断与审慎披露责任
  CEO可以不分管财会工作,甚至可以不懂财会,但一定要对其掌握的私人信息与将要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从而对将要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做出理性的判断。发现私人信息与对外披露信息之间的差异,理性地分析和看待这些差异也构成了CEO的一项会计责任。此外,CEO无论是透过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财务信息,还是采用其他方式(书面的、口头的)披露预测性的信息,都必须对自己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何况我们知道,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公众公司,CEO和CFO都必须在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事后证明财务报表是虚假的,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旦公司发生会计舞弊事件,CEO将首先负有责任,不知情和不是一个会计人员不是他们逃脱责任的理由,作为公司最高管理人员,他必须对自己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发达、企业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更应该强化CEO的会计责任,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制来明确CEO对企业会计舞弊应负的责任和应接受的惩罚,以此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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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郑长云.论独立董事在企业决策中的法律责任——以安然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2).
  作者简介:
  王文敏(1995-),女,汉族,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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