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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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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基本覆盖各行各业。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  工行保险待遇支付  现存问题  政策建议
  引言
  一般而言,普通职工很难承担因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带给自身的财务压力,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无疑成为职工的救命稻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变得更加完善,并且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市场主体产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用工复杂性,同时为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带来更多挑战。
  1.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当职工因工致伤或死亡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向工人支付医疗费用或死亡补助,以及由于第三方造成职工伤亡而第三方无力或故意不支付伤亡费用,那么此时伤亡职工的家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国务院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开端,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统一法规。1988年,劳动部以深圳和海口为试点城市,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改革工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增加工伤待遇补偿力度;二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化改革。工伤保险基金的改革工作在深圳和海口取得满意成果,而后推广至全国多个城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进一步細化了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人因公伤残与死亡过程中的支付标准。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建设阶段;后来,国务院不断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完善与补充,该条例也成为今后指导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工作的基础性文件。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开始正式落地实施,这标志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与推广,在更大程度上缓解了因工伤残职工面临的资金压力。
  2.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问题
  2.1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标准和水平总体较低
  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标准和水平整体较低。现行的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都是按本人工资为基数来核算,本人工资未能以职工的实际工资申报,而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申报。所以待遇水平未能体现“伤残程度越高,补偿越高”的原则,没有形成合理的阶梯性待遇结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额相对于职工因工导致伤亡而发生的支出只是杯水车薪。此外,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规定比较严苛,缺乏弹性,导致一些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而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职工无法得到赔付;但那些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工在因工发生伤亡事故时,却能够按照民法规定获得较多的抚恤基金。这会使在职员工产生缴纳与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一个样的心理,从而自觉降低自身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积极性。
  2.2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覆盖范围较小
  首先,主要聚集于职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赔付过程中,而较少涉及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预防与善后过程。其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为因工发生伤亡的职工提供一部分资金支持,剩余资金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向职工支付抚恤与救助资金,则需要职工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
  2.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至今未能出台,职工治疗过程中有过度检查、材料费高昂现象发生。药品目录范围不够全面,超过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就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难以保护弱者利益。
  2.4工伤保险支付程序有待规范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请资料,核定待遇标准和数额,核实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后,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转交给享受待遇人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的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即使经过仲裁、诉讼后,用人单位仍以不为职工申请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甚至干脆不申请,使职工的权益久久得不到保障。职工不仅要承受因工受伤的身体疼痛,还要承受待遇无法保障的心理伤痛,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5职业康复未能充分体现
  工伤保险保险制度偏重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投入较少,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未有效结合。工伤预防的职业康复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指导思想,涉及更具体的法规制定不完善。
  2.6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困难
  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存在追偿困难的现象,这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数额的减少,进而无法保障参与到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困难的原因在于:第一,缺乏支持追偿机制的法律法规。第二,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可能解散或不具备偿还能力,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首先会向所在单位要求赔偿或者向直接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然后,当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时,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力之后仍然无法解决的时候,职工才能够向工伤保险基金寻求支付。但是劳动诉讼从提交到结案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此时当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追偿的时候,可能存在用人单位破产或第三方财务资金无法偿付的情况。第三,工伤保险机构缺乏与银行、税务局等机构的合作,这会增加工伤保险机构的追偿难度。
  3.优化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建议
  3.1积极为工伤保险基金筹措资金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服务大众的有效保障,因此工伤保险机构应该扩宽筹资渠道,积极为工伤保险基金筹措资金。一方面,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在注册成立之前,必须拿出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缴纳社保风险抵押金,如果企业内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而企业拒绝向职工提供资金救助或者无力为职工提供救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强制使用这笔资金用作职工的抚恤金或补助金。   3.2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覆盖范围
  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扩展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内容与范围,即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不仅需要在伤亡事故发生后给予相关职工抚恤金、医疗救助费和伤亡补助费,还需要将范围扩展至伤亡事故发生之前的预防工作,以及伤亡事故发生后的直系亲属安抚与补助工作。此外,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不仅需要涵盖因工伤残职工的医院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同时需要给予伤残职工心理疏导。
  3.3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政策。
  建议出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使职工治疗过程中有规可依,避免过度检查和高昂材料费现象发生。
  3.4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工傷保险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申请这一支付程序,很大程度上使工伤职工或亲属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建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程序不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也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支付到工伤职工或亲属的账户上,保障工伤职工或亲属的切身利益。
  3.5制定更加详尽的职业康复体系,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3.6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追偿机制。
  4.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制度虽然经过长期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1)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标准和水平总体较低;(2)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覆盖范围较小;(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有待完善;(4)工伤保险支付程序有待规范;(5)职业康复未能充分体现;(6)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积极为工伤保险基金筹措资金、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覆盖范围、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先行支付追偿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而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在支付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真正惠及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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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魏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有关问题的思考[J].天津社会保险,2018(03):19-21.
  [3]冯璐.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J].法制博览,2016(36):239.
  作者简介:王利娜(1979.10-),女,汉族,河南内黄人,学历:本科;现有职称: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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