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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财务报告目标比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梓萱

  本文通过对财务报告目标发展历程的回顾,结合企业性质和市场条件等因素,从财务报告使用者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对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进行了对比分析,阐述了两种观点的优势与不足,并给出了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财务报告目标概述
  财务报告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对概念框架的演绎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会计理论界普遍接受的财务报告目标主要有两种: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1973年,AICPA在颁布的特鲁布拉德报告中首次对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首次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此后,IASC在1989年正式发布的《财务报告编制和列报框架》(《概念框架1989》)中指出财务报告目标应包括: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资源决策;帮助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评估管理层对主体经济资源的受托责任。《概念框架1989》对财务报告目标的阐述体现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的双目标观点。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公司制的进一步发展,双目标观点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双目标引起的各种冲突,更好地推动会计理论的发展,IASB和FASB于2010年共同发布了新版《财务报告框架》(《概念框架2010》)。在《概念框架2010》中,“受托责任”的表述被删除,以单一的决策有用观作为财务报告目标。然而这一变化遭到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反对。作为回应,IASB在2018年正式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概念框架2018》)中又重新引入“评估管理层受托责任”的表述,澄清财务报告信息对于评估投资预期回报和评估管理层履行责任方面都非常重要,但决策有用仍应作为财务报告的单一目标,避免引起逻辑上的混乱。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目标是要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014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准则,但是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内容并没有变动。考虑到我国企业性质、治理模式、市场条件等实际情况,我国在会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中单独强调受托责任观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上始终坚持决策有用观作为企业通用财务报告目标,而受托责任观是否应该作为财务报告目标,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虽然我国对于受托责任观作为单独的财务报告目标争议较少,但两者在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存在差异,由此引起的混乱如何解决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起源较早,是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必然产物。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公司所有者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是委托代理人对公司的经济资源进行管理,使其保值增值。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迫切需要一种方式来监督代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减少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这就是最初的财务报告目标。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公司股东,其目的是为股东评估管理层的责任履行情况提供依据,帮助股东作出管理层续聘和更换等决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股权主要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公司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有效督促管理层履行对主体经济资源的责任,因此,受托责任观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对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但是,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企业来说,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此外,比起公司经济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上市公司股东更关心的是公司价值和股票市场的表现,对于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估降到了次要位置。显然,受托责任观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条件下,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从概念框架的变迁和基本准则的编制来看,受托责任不能作为单一目标存在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見,但是,受托责任能否作为单独的目标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虽然,受托责任观在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在管理层评估方面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依赖于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对管理层进行责任评估,以此决定管理者的去留、升值和薪酬等。所以,将“受托责任”从《概念框架2010》中直接删除掉也是不恰当的,这将导致管理层的续聘和更换缺乏依据。比较谨慎的做法是《概念框架2018》,在坚持决策有用观作为单一目标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受托责任观,澄清财务报告信息在评估投资预期回报和评估管理层如何有效履行使用主体经济资源的责任方面都十分重要。对于美国等少数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而言,将“决策有用”放在首位,“受托责任”置于次要位置,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决策有用观
  决策有用观源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股权的分散。分散的投资者关注的核心从公司经济资源的保值增值转移到了对公司价值的管理和股票市场的表现。此时,财务报告目标的首要目标是向外部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决策有用观下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内部使用者,它包含所有投资者(现有的和潜在的)、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弥补了受托责任观在财务报表使用者方面的缺陷。但是决策有用观在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它没有考虑到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比如供应商,政府,非营利组织等。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有关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被考虑,他们都是财务报告使用者。此外,有些学者认为对于股权高度集中的非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买卖、持有证券决策可能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虽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更符合现代企业的需要,但由于各国市场情况和企业性质差异较大,决策有用观是否应该成为财务报告的单一目标,或者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另外,决策有用在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作出买卖、持有证券的决策方面,其有效性缺乏经验证据的支持。
  总结和建议
  从财务报告使用者角度来看,受托责任观只能为公司股东提供有用的信息,适用于中小企业,或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决策有用观能够为更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更符合现代企业对信息的需求,但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政府、非盈利机构等外部可能或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应该包含进去。相应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也应该更加完善和丰富,比如,向政府提供税收方面的信息,向环保组织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还有向公众提供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等。直接将受托责任删除也是不合适的,这将导致对管理层的评估失去可靠的依据,而管理层业绩评估是实现企业价值增长的重要部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都应该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信息的需求。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之间的关系,则应该结合各国资本市场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等因素灵活的确定。
  (湖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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