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于媛华

   摘要:文章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的发展情况,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分类税制;税费;税法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成了人民所关心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的存在问题
   第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造成纳税的不平等,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分类所得税是指归属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等,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分类,按照各类收入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的扣除规定分别收取,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在纳税人多且分散、收入来源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就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公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人所得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第二,税费扣除不合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开支,比如老人的抚养费、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费、房贷、医保等诸多因素,造成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体现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由申报两种征税方式,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代扣代缴为主要的征税方式,减少了大部分纳税人申报环节,纳税人不直接参加纳税过程,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由于不同地区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要求差异,导致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实现共享,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准确掌握一个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收入信息。
   第三,相关法律不够严密。对于应该扣除未扣税款的追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相抵触,在实行双向申报的法律依据上不充分。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的建议
   为适应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要求,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重新界定征税范围、实行分类制度、改进征管手段等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
   第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模式,达到税收的调节作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在缴税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这种方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第二,调整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因此要合理制定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相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实行法律化双向申报。修改完善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只要有扣缴义务,不论是否有税,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第四,建立专项稽查制度。实行税收稽查规范化是确保自行申报制度成功的关键,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实相应的稽查人员,还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如建立全国大规模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实现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特别是对高收入者进行监督,对其偷税行为,除了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要依法予以严惩,以规范和引导个人的纳税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
   (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市场发展管理办公室)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390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