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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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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人所得税制也在不断调整完善。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子女教育在内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政策的解读和分析,发现该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建议
  一、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例如,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学费负担沉重、医疗费用昂贵、购买房屋困难以及高昂的租房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保持或者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任务。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正、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这一系列的关于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政策,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这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存在的不足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暂行办法》中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中指出对于年满3岁以上的子女教育支出可以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首先该规定中未提及0-3岁子女抚养支出的问题,孩子在0-3岁之间,正处于早期教育的黄金时代,众多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这一时期对孩子的教育投入非常多,因此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囊括范围偏窄问题显现突出。另外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上只能按照1000元/月定额扣除,不能按照实际支出据实扣除,未能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支出水平的差别,不能够按照经济的发展程度进行调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暂行办法》中规定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支出每年可以按照4800元或者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只能按照固定的额度进行扣除,扣除方式也只能定额扣除,过于简单未能考虑实际情况,同时对于扣除对象没有具体明确,容易产生因避免少缴税而争相舞弊去进行所谓的继續教育。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规定中指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一般大病发生的概率中老年人的发生概率比较高,高昂的医疗救护费用,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基本承担不起,虽说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但往往竭尽全家人的财力支援,而对于中老年人来说,他们的财力资源大部分来自于工资或者是退休金,大病医疗的扣除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往往他们这些人的工资或者退休金基本都达不到扣税的标准,因而也就享受不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待遇。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全国人口共计13900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5831万人,老年抚养比为15.9%,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随之带来的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现行社会中独生子女家庭占据了较大部分,这些独生子女一方面承担着对下一代子女抚养的问题,并且还要承担父母的养老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能在负责自己的父母养老时获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并且在赡养老人方面只能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老龄人口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急剧上升,一旦出现重大疾病的,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显现的微乎其微;规定中还指出对于赡养老人的扣除对象必须是60岁(含)以上,但是如果赡养对象还没有到60岁就因意外或者疾病而不能工作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规定中没有涉及,显现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主体、扣除对象和扣除方式上的不足。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根据央行统计结果显示,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75万亿元,同比增长17.8%,增速比上年末低4.4个百分点。可以看出,按揭贷款买房仍是大部分购房人的选择,高按揭贷款支出和高房贷利息支出,是我国居民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对于这样规定,由于房价随着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没有有效的考虑地域的差别,并且对于出台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能会间接的带来房价上涨的不良后果。对于达不到扣税标准的那些按揭贷款买房的纳税人,对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其实也享受不到这项优惠待遇。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相较于高房价,租房居住仍是大部分人阶段性和过渡性的消费,尤其表现在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然而租金成本高也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安居客租房网数据得出,北京市2018年3月-2019年2月房租平均价格为4500元/月,《暂行规定》指出纳税人以直辖市为主要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这与4500元相差较远,因而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显得微乎其微,起不到减税的目的。规定中还指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这对于原本双方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的,结果也只能一方享受,显现出这项政策的不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方面的不足,首先建议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修改为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包括0-18岁子女以及一些天生或者意外残疾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抚养;然后在扣除方式上建议使用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又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最后在扣除标准上可以参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模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能够动态的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税收调节的作用。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比较于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我国还不算完善,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人才还十分欠缺,应当鼓励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进行继续教育。一方面在扣除标准上每年4800元或者3600元,这对于继续教育的划分上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应提高扣除的标准,实行据实扣除的方式。另一方面在扣除对象上进行细致的明确,对进行继续教育支出的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必要的支出纳入扣除对象范围内,从而促进纳税人积极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知识技能,也更好的避免了因避免少缴税而争相舞弊去进行所谓的继续教育行为的发生。
  (三)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不足,建议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将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扩大至家庭,可以分摊至家庭的每一位成员,将赡养老人的扣除对象扩大至纳税人夫妻双方父母。建议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大病医疗方面可以根据病情划分标准,赡养老人方面根据年龄层次划分标准等。
  (四)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扣除标准上,1000元/月的定额扣除标准未适应各地域房价的差别,因此建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参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域房价的差别制定适合的扣除标准。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方面,对于低收入群体增加其他直接补贴的配套措施,包括大力发展租房市场,增加租房贷款利息扣除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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