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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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及其对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的金融支持存在许多缺陷,如相关法律位阶过低、重要领域存有立法漏洞、辅助制度配合不足以及监管混乱无序等。鉴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最佳路径选择。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混乱;完善;最佳路径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优化货币资源配置、服务“三农”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彰显了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效运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造成了“金融抑制”。当前的改革也只是在机制上作了局部调整,并未对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变革,致使形式上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人们所共识的“制度供给危机”。农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呈现出同样的状况。正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保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障碍和缺陷
由于强硬的干预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具有城市导向型的倾向,金融融资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特别是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系统性、体制性和功能性的缺陷。这些障碍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大多数障碍都与金融合同约定许诺的特点有关。例如,银行会向客户贷款,而客户就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正是因为金融合同这种许诺约定的特点和时间因素,金融中介和它们的客户就都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交易的风险,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以不断延长合同的期限,并且能够对预期的风险自主定价以及当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不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负面的外部冲击会使情况更加恶化;部门政策政府的价格控制,贸易政策和公共投资倾向都会通过金融中介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金融市场的限制金融市场缺乏弹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交易的社会障碍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会形成金融风险的漏洞的增多等等。
三、构建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可供选择: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建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建立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1)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3)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4)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2、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1]由于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立法层次过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依照相应的管制法有针对性的控制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2]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及时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法律规范,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促进其规范、良性运转。
3、优化监管制度,推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表现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口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等。此外,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社会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即鼓励积极金融创新,同时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即抑制消极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除弊取利,利用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改革深人的生力军。3)监管模式上,应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等组来进行的监管属内部监管;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属外部监管;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
[2]崔西营.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D].2007,4.
作者简介:李茂杰,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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