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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敬一

  [摘 要]中医药作为我国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危险。本文探讨了医药市场特点、相应人才现状以及保护对策。
  [关键词]医药市场营销;医药市场特点;人才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66-02
  
  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刚刚起步,但《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并将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险系数。
  1 医药市场特点
  (1)专业性:就像我们医学院的口号“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一样,医药对于现今的人们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非常熟悉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对于药品的适应症、配伍禁忌、不良反应、药代动力学、半衰期、体内分布、用法用量等专业因素认真地掌握。它不像一般消费品营销,任何人只要掌握一定的营销知识、营销技能便可开展,医药市场营销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士,这是由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和生命价值所要求的。
  (2)复杂性:医药市场营销的需求对象包含以下几方面:处方医生、药店店员和一般消费者,由于受到产品类别的不同、处方医生的处方习惯不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差异和患者病情的差异,医药市场营销的设计思路各不相同;另外,越来越多的新产品上市,加剧了市场的竞争性,营销需要多层次、多角度考虑;再者,随着社会化营销的不断发展,医药市场营销也不断推出新的营销模式和新的思路。因此,医药市场营销的设计与实施变得越来越复杂。
  (3)特殊性:医药市场营销的特殊性表现在:患者的消费需求大多是通过处方医生开出的处方实现的,处方医生是消费的载体,患者的医药消费是通过处方医生实现的,是一种被动消费,这与一般的主动消费是完全不一样的。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医药消费意识不断增强,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无论在消费意识、消费数量方面,还是在消费质量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变。全国现阶段医药消费总量为8000亿,比30年前增加了几十倍。过去人们在接受处方的时候不论是何种产品、哪个厂家的只要治疗某种疾病便按方购买,现在的消费意识已有明显改变,人们不仅要看什么产地、什么生产商、什么价格、什么包装、有效期等消费细节,还要注意产品的品牌价值度如何。这是医药市场消费需求进步的重要表现,因此医药市场营销要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充分了解熟悉人们对需求的理性态度,不断改变盲目依赖处方的习惯,促进医药市场需求的进步,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4)差异性:医药市场营销的差异性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消费者的年龄、文化与消费层次、城乡区域的消费差别、产品的附加值高低与品牌价值度、营销模式的设计等。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出生率下降,老年人比例不断上升,医药市场消费的结构主要以老年患者为主。文化层次、消费层次高的消费者更加注重疗效好、安全性高的产品需求,城市与农村的消费需求差别很大,营销的设计与组织需要严加区别,高附加值、高品牌度的产品需求大,产品周期长,消费者忠诚度高,市场营销的延伸度长,医药市场营销由过去单纯事件营销慢慢过渡到关系营销、网络营销,并逐渐向绿色营销方向发展。
  (5)综合性:医药市场营销研究的对象是药品,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导致进行医药市场营销时需要更多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除了常规的营销管理知识外,还包括患者心理学知识、药品法规知识、常规的药学知识和医学知识,即在一般管理学知识的基础上,还要学习很多医学、药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 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现状分析
  2.1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目前为止,全国对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还不容乐观,设置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有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五所高校,还有华中科技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系。其中,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时间较长(分别成立于1993年10月和1994年秋天)之外,其他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都还是近两年成立的新生事物,短期内还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目前高校中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人才还不足千人,已经毕业的受过正规教育的知识产权人才总共只有2000人左右,上过知识产权选修课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这还远远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
  2.2 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目前存在的问题
  ①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的紧迫性认识不足。②知识产权课程还没有完全走进中医院校。③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态度不积极。④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没有形成合力。⑤缺乏必要的教材和合理的课程结构。⑥不注重对学生技术背景的要求。
  3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3.1 增强产权国地位
  总体来看,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劣势的地位,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从《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和TRIPS协议的形成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不可能。
  就第二条路来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加强“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虽然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提出,却是在1998年印度学者发现了某些发达国家的医药、化工公司把印度的传统药品拿去,几乎未加改进就申请了专利这一事实后,在发展中国家引起了更大的关注。
  发展中国家认为,如同无报酬地拿走民间文学艺术去赢利一样,无报酬地拿走地方传统医药去赢利,对这种知识来源地创作群体是不公平的。近年来,拿了中国人开发并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药乃至中成药推入国际市场,却引世人误以为该中成药出自日本、韩国等国者,并不在少数。这对中国的传统知识是极大的不尊重。
  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同时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尚处优势的传统知识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我国中医药长远发展,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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