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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下保险保障基金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向楠

  摘要:《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留保费的某一固定比率缴纳基金费,这会激励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本文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障基金之间的博弈,展示在电子商务平台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并提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费方式应当逐步采用电子商务平台。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电子商务平台;风险费率制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36-0054-03
  
  Research on Insurance Cover Fund o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Wang Xiangn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Insurance Cover Fund Management Means” request the insuranc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personally usedinsurance premium some fixed ratio payment fund expense, this will drive that the insurance company will be engaged inthe high risk high income the servic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between safeguard fund’s gambling,demonstrated that under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insurance cover fund way, and proposed that our country insurancecover fund’s payment way must use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gradually.
  Key Words: insurance cover fund;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risk tariff system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在保险业面临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重大危机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对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维护保险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保险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果保险保障基金缴费方式设计不当就容易诱发问题。这便需要改进相应的制度,设计并创建良好的监管环境,以创造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效果。
  
  一、基金的缴费方式存在风险
  
  我国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采取分险种的平准费率制,具体规定如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费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可见,对于同一类的险种,平准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留保费的某一固定比率缴纳基金费,虽然这种只考虑公司市场份额、经营规模的缴费方式操作起来简单明了,却忽视了保险公司不同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的影响。平准制的缴费方式会鼓励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来增加其预期收益,由此产生的问题,其承担的风险又将通过保障基金制度由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补贴,这也使得保险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
  
  二、电子商务平台下的博弈模型建立
  
  (1)保险公司是在稳健型投资战略和激进型投资战略中进行选择,假定二者的投资成本都是C 。如果选择稳健,公司将以θL的概率失败并损失掉投资成本C ,以1-θL概率成功并得到净收益L R ;如果选择激进,公司将以θ H的概率失败并损失掉投资成本C ,以1-θH概率成功并得到净收益H R , L H R < R ,0<θL<θH<1。当采取混合策略时,保险公司选择稳健的概率为α,选择激进的概率为1-α。
  (2)保障基金选择是否审查保险公司的投资战略,其审查费用为I 。如果保障基金未进行审查,或者审查出公司采用稳健战略,都将收取基金费L P ;如果保障基金审查出公司采用激进战略,将收取基金费H P , L H P < P 。当采取混合策略时,保障基金选择审查的概率为β,选择不审查的概率为1-β。
  (3)假设投资失败,将对保险公司履行保单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监管机构(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将不得不动用保障基金对其救济,救济金额为C 。
  
  三、电子商务平台下的求解
  
  (1)当保障基金不区分风险水平对主营同一险种的保险公司收取相同的基金费时,保险公司选择稳健战略的投资收益期望值
  保险公司选择激进战略的投资收益期望值
  如果,那么,即稳健投资的期望收益大于激进投资的期望收益,保险公司将选择稳健型投资战略,保障基金会收取基金费,这时并不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但是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况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才会有较高的期望收益,即,那么,激进投资战略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占优策略。当保障基金意识到无论是否审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都将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组合,那么保障基金将不会审查以避免浪费审查费用,同时将保险公司缴纳的基金费定为。这时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不稳健的,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
  (2)当保障基金根据保险公司不同的风险水平收取差别的基金费时
  保障基金审查时的净收费
  保障基金不审查时的净收费
  我们得出的符号将取决于和的大小比较。如果,即使保障基金总是审查β=1,保险公司也将选择激进战略,如此一来,保障基金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等级设置基金费的方法将无法起到作用。
  所以保障基金应当设置H P 和L P ,至少保证。此时如果保障基金选择了审查( 即β = 1 ),保险公司将选择稳健( 即α = 1 ),可是企业一旦选择了稳健,由于,保障基金又将选择不审查以节省审查费用。如果保障基金选择了不审查(即β = 0),那么,保险公司将选择激进(即α=0),但是保险公司一旦选择了激进战略,由于,保障基金又将选择审查。上述分析可知,此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是它却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可知此博弈的均衡策略组合是保险公司以H LIP − P 的概率采用激进战略,保障基金以

的概率审查保险公司。
  
  四、改进保险保障基金缴费方式的建议
  
  从M e r t o n(1978)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产生影响的分析中得到启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加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了一个看跌期权,期权合约的三方当事人是投保人(这里不严格区分投保人和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和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是以其剩余资产以及保险公司本身为抵押,换取保障基金对其投保人的担保,所以该看跌期权的潜含资产为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当期权费(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费)一定时,期权的价值是潜含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的增函数。因此,保险公司的投资战略越是激进,对保险公司就越有利,可知平准制的基金缴费方式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从模型的均衡分析中可知,保险公司采用激进战略的概率1-α*和H L P − P 成反比,对高风险的保险公司和对低风险的保险公司收取基金费之差H L P − P 越大,保险公司采取激进投资战略的概率越小,采取稳健投资战略的概率越大。所以,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应当改变平准费率制的缴费方法,而是结合保险公司风险程度大小,采取风险费率制(Risk-Based Premiums)收取保障基金费,并且适当拉开H P 和L P 的差距,以激励保险公司选择稳健经营。
  风险费率制这项机制设计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需要保障基金能够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以此来确定保险公司要缴纳的基金费。但现实中,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是其“私人信息”或保险公司比保障基金更具有“私人信息”优势,这就使H P 和L P 不易确定。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极为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因为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它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当前尚难以很好地度量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保障基金费可以结合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和偿付能力差额两个指标来确定,这种缴费方式设计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经营规模等因素又体现了偿付能力差额所衡量的公司风险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魏海港.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J].上海保险,2007,(2):47-49.
  [2]陶存文.论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建设[J].保险研究,2005,(6):68-70.
  [3]David Cummins.Risk-Based Premiums for InsuranceGuaranty Funds[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88,43(4):66-67.
  [4]Robert C Merton. On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When There are Su r vei l la nc e Cost s[J].The Jou r na l ofBusiness,1978,51(3):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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