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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最优税制理论指导税制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 洋 赵 静

  最优税制理论的概述
  
  课税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客观上要求有某些税收原则来指导税制改革,使得课税效应能够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从而西方提出了最优商品税、最优所得税及最优税制结构的选择。综合地将公平与效率纳入了税制改革当中。
  
  最优商品税理论;
  最优商品税理论最早产生于1927年拉姆齐法则,即后来的经济学家总结的两个法则:一是逆弹性法则;二是按比例递减法则。但是,拉姆齐法则忽略了公平原则。如对低弹性的生活必需品课以高税,会使得贫困者的税收负担高于富裕者的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1987年斯特恩对拉姆齐法则进行了修正,提出对于高所得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多高都应确定高税率课以重税,对于低所得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税率。
  
  最优所得税理论;
  与最初的最优商品税没有考虑公平问题相似的是,最初的最优所得税也没有考虑效率问题。由于忽视了效率,使得政府课以高税率的收入反而低于课以低税率的税收收入,也即著名的拉弗曲线。其原因是高税率打击了人们的积极性,带来了消费者选择的扭曲效应,即产生了税收额外负担。未征税时,消费者和生产者均衡于引点,征税后均衡于E2点,由图可知征税后消费者损失为P2E2E1P1,生产者损失为P1FNEl,两者合起来的损失为P2FNElE2,显然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P2FNE2的部分。两者间的差额E2NEl就是课税引起的超额负担。1971年米尔利斯提出了倒“u”型理论,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对中间收入者的边际税率相对应高些。这个结论充分考虑了公平与效率两原则。
  
  最优税制的确定。
  一般认为商品税注重解决效率问题,而所得税偏重解决公平问题。现代学者的看法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税制是最优的也是较为理想的税制模式,因为在此模式下,每个税种可以以较低的边际税率进行征收,从而减少纳税人因税率过高而导致行为选择的扭曲。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与税制的关系
  
  1、最优商品税理论与税制的关系;
  最优商品税揭示的是等比例规则和逆弹性原则,其主要围绕对不同商品应确定何种水平的税率问题即研究的是税率结构问题。提出统一的简单的单一比例税率并不是最理想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差别税率的采用也是有其道理的。而税率是税制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因而可以说最优商品税的研究有助于优化税制的选择与设计。
  
  最优所得税与税制的关系。
  最优所得税理论研究的是税率问题,其重点是研究边际税率高低的问题,即考虑课税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其核心论点是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收入,即高税率不一定就是好的税制。其次,最优所得税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原则,对于现有的税制严重偏离公平原则的国家,应积极研究最优所得税理论中体现的思想。从中找出最好最适合本国的税制。
  
  最优税制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关系
  
  两者的前提条件有异;
  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其假设条件之一就是经济处于完全竞争的,政府任务是筹集财政收入和改善收益分配。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其现下重要任务是扫清影响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因而我国的税制改革不能简单地模仿西方,既要考虑西方最优税制理论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又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客观条件。
  
  两者的信息量获得有异;
  最优税制研究了消费者的选择如何被运用到税制的选择中来,这取决于政府可获得的信息。但就我国而言,政府获得的信息是相对有限的。例如在我国关于个人收入的信息很少而且不可靠,非货币工资性的收入所占的比重过大,工资以外还有各种福利性分配,这些都游离子所得税的税基之外,所得税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些决定了我国税制与西方税制的差别,在实践中需引起重视。
  
  两者的税收制度实施的范围有异。
  最优税制标准模型假定:所得税必须对所有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课税,商品税能够对所有的商品课税。但在我国许多税种只有局部或特定的覆盖面,这可能极大地改变了税收归宿。因此必须在细致研究最优税制的前提下,同时结合我国不同于西方实际的现实的国情进行税制改革。
  最优税制理论实施的一系列前提条件限制了它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提示我们在进行新一轮税制的改革中,不能简单地照搬最优税制,更不能存在“发达国家今天的税收制度就是我们明天的税收制度”的错误思想。在运用其理论时要结合具体国情,综合考虑我国纳税人情况和征管水平的限制等条件,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税收制度。
  作者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静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管雅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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