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结构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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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远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特征和制度内核是以合作社原则为核心的准企业化形态组织,是一种创新形态的微观经济组织。表现为对内具有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合作的自救性组织的制度内核,对外具有科层组织特征的准企业化形态。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通过农民组织形态的创新,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稳定结合和微观层次上的一体化经营活动,进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弱化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结构;产业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30-02
一、以合作组织为原则的准企业化形态组织治理结构
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方式,二者替代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权威配置资源形成的组织成本有可能低于市场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引起的交易成本,企业的边界取决于这两种成本的边际比较。科斯认为,“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的交易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因此,科斯提出了“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的著名命题[1]。
合作组织是一个有别于经典企业的特别契约,可以看做是一个准企业组织。合作组织企业的特别之处,在于所有权结构中劳动要素占优,治理结构(经营权结构)突出控制权地位,而与经典企业的共性在于通过缔结要素契约取代商品契约,从而保证履约的执行,继而实现成员受益最大化(经典企业),这也反证了合作组织的企业性质[2]。
在农业产业化的产业链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益成为重要的一环,尤其作为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中介,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重庆市尤其是渝东北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财产组织形式、合作紧密程度等都不尽相同,并且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地区,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各种发展模式。但通过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外在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其内在质的规定性,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与关心社区的原则。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始于罗奇代尔的经典合作组织原则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表现为合作组织的外延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走向表现为其企业化的形态特征日益突出,内部治理结构日益完善。但合作组织的基本规定性并没有随着具体形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其制度内核发生了变化,合作经济组织便发生了异化。这些规定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特征和制度内核是以合作社原则为核心的准企业化形态组织,具体表现为:(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创新形态的微观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表现为对内具有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合作的自救性组织的制度内核,对外具有科层组织特征的准企业化形态;(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标多元化,具有对内增进社员福利和对外盈利的双重制度特征。而对社员福利的增进是以市场盈利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潜在的市场获利机会,农民的合作意愿就会弱化,农民的组织制度创新也难以发生。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准企业形态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分析
农业产业化是要通过农民组织形态的创新,来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稳定结合和微观层次上的一体化经营活动,进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弱化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其本质是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把生产环节已经分散的农户与产前、产后的各种组织有机地联系起来,以解决当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面临的“小农户、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农民组织形态创新的过程。
目前渝东北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员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市场信息、技术等,二是组织农户进入市场。很大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只是囿于第一方面的职能,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这类合作组织难于产生内生的激励,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农业科技部门牵头。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和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有很大一部分合作组织已经突破了单一的服务功能,其市场功能进一步凸显,发展为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模式,以企业化的形态进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
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各个节点上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节约交易成本。产业化中最为典型的企业形态是龙头企业,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连接中,双方的机会主义动机彰显,加大了交易成本。农户和企业为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市场波动影响,采取“龙头企业+农户”的方式签订订单,农户可以防范农产品价格下跌和卖难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可以防范价格上涨和买难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当市场行情向着有利于自己一方变动时,农户和企业双方的机会主义动机都很难抑制,违约时有发生。农户违约发生为当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减少甚至完全放弃履约数量,转而向市场出售;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从市场购买,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企业违约表现为当订单品种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的一定水平时,企业压级、压价收购产品,甚至拒收农户的产品。因此,在这个模式中,履约率是非常低的,2001年《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中国2000年订单农业的整体合同兑现率不足20%。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在沟通农户和节约监督成本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有可能进入到产业化链条中来,使得原来的模式“龙头企业+农户”演变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上链条上的一个节点的存在并非是固化的,一种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反映了在特定环境条件下该组织试图使生产和交易成本之和最小化的努力。在给定环境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成本的组织形式将成为该领域内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形式。换言之,农户是分散经营还是以企业的形态经营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是一个不断被权衡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是这样的。目前,农民大量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而有的地区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态经营,两种不同方式的存在,有其外部环境的原因,例如政府的扶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村其他制度的协同演进、农业资产专用性程度的高低等。但从内部原因来看,农民以组织而非个体的方式进入农业产业化链条,是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动因下,预期到企业形态的组织方式的成本低于市场形态的组织方式的成本,会出现获利机会,是利用组织的低成本优势,把市场的交易费用内化的结果[3]。
从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能节约成本,提高农户的预期收益,具体体现:(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农户具有更强大的经济、信息优势,能避免盲目生产,简化交易关系,实现规模经济。无论对龙头企业一方,还是农户一方,合作组织的介入都是帕累托改进。龙头企业简化了订单对象,降低了风险,监督和谈判都更为容易。(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农业产业化链条能改善农户的市场地位,改变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不均衡状态。从交易对象的稀缺性来看,农产品具有同质性,容易替代,而龙头企业却是相对稀缺的,农户没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因此,农户对龙头企业有强烈的依赖性,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往往是强势的一方。通过合作,农民可以依托较为强势的组织,强化博弈能力,提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谈判地位,形成对农民较为有利的农产品价格,有效规避价格风险,同时,对企业违约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以发挥以上减少风险和形成规模经营的优势,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有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组织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而家庭经营在目前是组织成本最低的经营单位,相应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也会大大降低。考虑到渝东北翼农村发展基本处于一个静态发展社会,便于监督,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地域内,重视声誉的传统有效抑制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
根据以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企业形态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相对于农户单个进入市场来说是个“帕雷托效应”改进。但是这种改进从理论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是需要条件的,笔者观察到,在现实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进入市场的态度比较消极,缺乏内生需求,仅仅把市场转移到企业内部并不能保证交易成本的节约,因为这样做在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组织管理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成本的增加表现为:(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政府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产权不明晰的潜在危险,农民的激励动机受到弱化。(2)受制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在追求集体行动的收益的过程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4]。因此,在组织内部,农民的机会主义动机加大了成本。(3)各种显性与隐性成本增加。显性成本包括支付的会费、扣除的组织管理费用和发展基金,隐性成本包括受到组织的制约,谈判中必需与组织一致的谈判成本。(4)农民的有限理性行为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本。农民作为行为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不可能知道有关的所有信息,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各种状态出现的概率和对自己的意义。因此,参与人的决策通常基于“常规”而非理性计算,而“常规”的经验往往并非是最优的选择方案。
参考文献:
[1]Coase,R.The nature of the firm[J].Economica,1937,(4):386-405.
[2]张羲珍.再识合作社企业性质[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3]杨明洪.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效率与风险防范[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37-40.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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