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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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 琳 邢增艺 戴鸿广
摘要: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使其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成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融资租赁自身的发展仍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融资租赁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以及如何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66-02
金融租赁是1952年诞生于美国的一种比较新的金融工具,是现代租赁的开端。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双重功能。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承担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以及维护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的折旧由承租人计提。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较低的价格购入租赁物。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般是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金融租赁作为主要的公司融资方式,受到很大重视。
融资租赁具备以下内涵:一是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二是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三是供货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当事人的基本经济关系和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四是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必须明确;五是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购买选择权。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业务是以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为原则而制定的,有利于承租人获取所需的资金和设备,增加自身资产流动性、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缓解债务负担等,同时,也可以解决企业融资难、信誉低、融资风险大等问题。
一、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1.融资租赁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首先,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经营等信息的披露要求不高。出租人考虑项目可行性的因素主要有:承租人的诚信程度、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发展速度等。这些信息基本外部化,容易获得,出租人在对这些信息做出技术分析后,就可以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其次,租赁合约中对租金及期限的规定成为信息反馈机制。租金按期支付构成对企业的硬预算约束,一旦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再次,租赁融资能降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融资租赁兼有融物融资的特点,以融物代替融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指定的设备并交付给出租人。由于设备通常具有特定用途,出租人变更其用途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租人变卖设备获得价款,然后从事其他项目的投资。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出租人对设备只享有使用权,变卖设备是违法的。租赁融资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意义在于降低资金提供者的信息管理成本,既提高了资金收益,又能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
2.对企业整体资信能力和担保的要求相对较低。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确保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因此,出租人更注重租金能否按时足额取得,因此在审查时并不过多强调承租人的整体资信能力和资产负债率,而是更看重租赁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差的劣势,使多数中小企业都能通过该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融资手续简便、租约灵活。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迅速、资金规模小、期限短、频率高,而银行贷款需要层层审批,耗时较长,不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而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于一身,信用审查手续简便,仅限于项目本身,大大节约了时间,能帮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产,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抓住市场机会,大大节约中小企业时间成本;此外,在还款安排上,融资租赁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制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租金可以逐期支付,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等,这样使中小企业自身的现金流量情况与还款计划相配,可以减轻对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减少到期不偿付的风险。
4.融资比例高,且承租人一般可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融资租赁交易中,企业并不需要为租赁标的准备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租赁标的价款由出租人以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支付,企业分期偿还租金,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比例可高达百分之百。此外,为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对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给以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虽然直接受益者是出租方,但出租方享受到优汇政策以后购置成本降低,很自然会降低租金。这样,作为承租方的中小企业也可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
二、融资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落后,缺乏融资租赁理念[1]。“租不如有,租不如买”的旧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限制了租赁业的发展。尽管企业急需更新设备且资金不足,但仍习惯采用购买方式。大多数企业对租赁的认识仅停留在对闲置物的调剂上,在已达成的租赁交易中,多数企业采用租购方式,使得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即使采用融资租赁这种新的投资方式,企业也只是把它作为解决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这种根深蒂固的资产所有权观念,使金融租赁的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全、功能失调,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2.信用制约。中国的信用体制尚未完善,一些中小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或拒付租金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租赁业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阻碍了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方式的推行。
3.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中国专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由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前者,虽然允许吸收部分存款,但是受到很多限制,难以吸收到长期资金,而且由于是金融机构,银行不得向其贷款,容易出现支付困难;而对于后者,其资金来源除股本金外,主要依靠股东借款,受到外债管理和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不能根据需求自主筹措资金,并且由于外汇管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国内设备租赁时也经常遇到障碍。在此之外,一般的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其注册资本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间也较为狭窄。
4.政府支持力度不强。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国家财政没有对租赁业的项目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上日程,致使中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中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列支成本。国家在税收方面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三、发展融资租赁的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改变观念。首先,应加大对融资租赁的社会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加深人们对其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其次,要加大宣传现代信用观念,改变企业普遍存在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陈旧观念,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2.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障机制。融资租赁客观上存在着信用风险,为防止欠租,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应建立一种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障机制完善融资租赁项目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国家应出台相关的信用立法,建立信用担保和欠租追收等配套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法规体系[2]。中国目前虽然已经结束了融资租赁没有法律依据的历史,但对实质性违约和非实质性违约没有作出区分,也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与中国国情和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业法规,使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从机构设置、租赁项目监管、租赁合同的签订到执行以及出租人、供货者、承租人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3]。政府应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这一幼稚产业以全力的支持,使其不断发展成熟。为此,应建立一个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府支持体系。一是加强税收支持。一方面,尽可能地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实行优惠政策,从而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我省融资租赁业的建设和发展,比如考虑地方税收的适度减免,以及执行加速折旧等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从而刺激中小企业的租赁需求,以带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允许并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资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以及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来扩大其资金来源;此外还可放宽限制,准许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向融资租赁公司参股,使银行的资金能得到充分的应用,进一步扩大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三是加强财政支持。政府应在财政政策制定上向融资租赁倾斜,例如,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可对承接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优惠贷款,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政府政策性基金。最后,还可以考虑建立健全租赁信用的保险机制,如支持保险公司开办相关租赁保险业务,使其尽可能降低各项租赁业务资产的风险,减少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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