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的行业收入分配效应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魏 军
摘要:行业收入差距的背后有其微观制度基础,即产权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私有企业产权制度对收入分配的不同制约,导致了那些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性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增长较慢,水平明显偏低;而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水平普遍较高,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因此,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成为所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共同方向。
关键词:产权制度;收入分配;行业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4-02
一、产权制度与收入分配
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收入分配无非是产权当中收益权的具体实现。产权中的各项权利的配置和组合反映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成果的分配。马克思多次强调:“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不同的产权制度带来不同的收入分配效应,这种收入效应又会反过来影响产权结构的调整。产权制度对收入分配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为收入分配提供了最基础的制度规定。
产权是个动态的权利体系,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可以相对集中,也可以相对分离。在所有权居于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生产成果的分配只能首先服从于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如个体生产者,劳动者作为所有权主体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分配由他们自己来独立决定和完成,劳动者占有全部生产成果。马克思说,独立小生产者“能够自己占有他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他的产品价值超过他的譬如一天劳动的平均价格的余额没有被第三者即老板占有,这并不是靠他的劳动(就这方面来说,他同其他工人毫无区别),而是仅仅靠他占有生产资料。因此,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私有企业中,如资本主义企业,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占有大部分生产成果,劳动者不能支配生产成果,只能获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须的价值。马克思指出,“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在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劳动者本身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但又不是唯一的主体,所以劳动者个人无权决定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表现出不同的分配效应。
二、国有单位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机制
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扩权让利、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其核心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总的方向就是产权权利的分解。但回顾整个改革历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始终存在着产权主体的权、责、利不对称、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缺陷,这一制度缺陷直接表现出的现象就是企业缺乏所有权约束,导致经营权滥用。
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下,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论是政府,还是政府授权的出资者,都不是投资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他们都是用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资本进行投资。
就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来说,其追求的目标是收入最大化。作为全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本来也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并不享有实际的所有者权利,也不用对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任何责任,自然有增大个人收入的强烈倾向。经营者和职工容易在收入分配上达成利益共享,尽管在这个利益分配中,经营者比职工的所得要多,何况经营者的收益往往是隐蔽的。这种由产权制度导致的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最大化倾向是某些行业滥发各种收人、职工收入增长过快、国家应有收益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2003年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计94 519.79亿元,利润总额3 836.20亿元,加上商业、建筑和交通等部门的利润,根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模式计算,每年应上缴财政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约为1000亿元,但实际上缴国库的不到10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大量流失。
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的一些非赢利性行业,其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在收入分配上也类似于国有企业的分配机制,甚至程度更严重。与企业单位不同的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多属于公益性行业,但在市场化改革中,事业单位也实行企业化经营。中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了大量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所带来的收入也应该为国家所有,可实际上大都被单位所占有和支配,造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流失。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估算,2004年中国国有土地出让金达7 000亿元,而国有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的收益每年也有上百亿元,这些收入几乎都被部门所占有。一些政府党政机关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可以直接带来经济收入,这些本应作为公有财产上缴国家的公共权力收入,也有很大一部分通过权力转化为部门收入,进而转化为个人收入。
三、私有企业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机制
私有企业中,出资者是明确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拥有所有权。私人所有者的目的明确而唯一,就是追求货币收益的最大化。除了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情况外,私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有归属于不同主体,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也不会完全一致,但由于出资者以其全部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按出资额所得的资产收益也全部归自己所有,权利和责任是对称的。
就企业经营者来说,受到的激励和约束来自企业内外两个方面:来自内部的主要表现为出资者的股权约束,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来自外部的主要是市场竞争和经理市场的约束。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太差,容易受到敌意收购或破产的威胁,这对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职业声誉和个人发展都不利。 至于企业普通职工,也是从市场上雇佣而来,他们和经理都是被雇佣者,他们直接接受的是经营者的委托与监督。由于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收入分配上,私有企业既没有引致最大工资率的产权便利,也没有追求职工收入最大化的利益导向。而且由于私有企业大多处于竞争性激烈的行业,如果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加,则产品成本过高导致没有价格上的优势,难以赢得市场份额,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当前,中国私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古典产权制度,产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中国许多私有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投资主体单一,整个公司所有的事务完全由所有者一个人说了算。中国《公司法》在第58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其实就形成公司内部“所有者―董事~k理”三位一体,集于投
资者一人身上的结构。在三位一体的组织结构下,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以监督也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四、两种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效应――拉大了行业收入差距
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不同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机制带来的直接效应就是拉大了行业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职工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15元上升到2007年的24 932元,增长了39.54倍。但同期,行业工资极值差从458元扩大到38 349元,扩大了82.73倍;行业工资极值比从2.17扩大到4.46,2005年达到4.88。其中,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普遍较高,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金融业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本保持在前五位。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本上都排在最后,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2007年,金融、电信、烟草、石油天然气、航空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都在4万元以上,有的超过6万多,而当年排在最后三位的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1 086元、17 041元和18 758元。如果按细分行业,则这一差距更大。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是证券业,为142 979元;最低的行业是畜牧业,为9 521元,二者相差了133 458元,前者是后者的15.02倍。此外,我们这里分析行业收入差距所用的基本数据仅仅是职工工资,事实上各行业在住房、医疗、福利及其他非工资性收入方面的差别也很大,甚至超过了工资本身的差异。如果将这些因素也考虑进去,行业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则会更大。
中国的垄断性行业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具有典型的国有经济垄断的特征,竞争性行业是以私有经济为主导。在私营经济的古典产权制度下,绝大多数企业的职32q-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员工普遍缺乏参与权。在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资强劳弱”的市场状况下,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企业分配的结果。劳动者没能形成与厂商相对等的谈判能力,工资利益诉求机制没有形成,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不多,这使得这些行业职工的工资难以得到有效增长。统计资料显示,建筑业职工工资总额占建筑业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1990年的24.61%下降到2002年的11.28%;批发零售和贸易餐饮业由1990年的21.71%下降到2002年的8.3%。2004年,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人均利润在各行业中位于第八位和第六位,但人均收入却为第十三位和第十五位,这说明该行业的人工成本低,在分配上不利于职工。而同年,邮政业主营业务收入563.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4.6%,亏损11亿元,但当年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却是20 858元,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 024元。这种垄断行业亏损下的高收入显然是侵蚀国有资产的结果。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01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