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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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 明
摘要:为了减轻未来政府的压力,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争取把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主要讨论中国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方面的现状,并针对相关问题谈了作者在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0-0063-02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正规就业每年呈递减趋势,同时,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未能预见这一形势,致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长期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未来生活的不可期性加大,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隐患。特别是我们已经预期到人口老龄化迫在眉睫,为了减轻未来政府的压力,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争取把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和特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编写的《中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的概念做出了如下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灵活就业的主要特征有:(1)工作时间上不固定。灵活就业没有正规就业在工作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完全依据所从事职业的特点而定,时间长短没有规律可循,比如建筑业的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完工时间的要求和天气的状况而定,搬运工的工作时间依据所要搬运的对象的多少和空间位置等。(2)收入报酬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的不固定性,所从事的工作的业务量的不确定性,所以收入报酬很不稳定,忽高忽低,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季节工。(3)工作关系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本身很少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用工单位很少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导致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不为寻找工作而长期奔波。(4)职业不稳定。提供给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大多对从员的技术、知识要求不高,转业成本也几乎为零,再加上工作量的不稳定性,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为了生活都曾经从事过很多职业。
二、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现状与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低
由于灵活就业的不稳定性,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精确的统计,有的学者根据各省市的统计年鉴来估算出中国灵活就业人数,基本上确定在8 000万~1.3亿之间,占中国总就业人口的1/6左右。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4%,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人社会保险范围。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资料,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但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以上是农民工。
2.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缺少认识
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大都很低,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有关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他们对养老保险缺少基本上的了解。根据媒体行业对于灵活就业者的调查,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的占9%,60%人只知道有养老、医疗保险,但具体内容不清楚。绝大多数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政策不清楚。
3.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过高
为了给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主要内容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8%,低于正规单位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账户,7%纳入统筹基金,基金管理和养老金计发与正规单位职工相同。这些地方性政策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考虑了灵活就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部分调整,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主要是中国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普遍偏低,即使修改后的缴费基数下降了不少,但大部人还是很难承担。
4.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配套的法律缺失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一个新生的制度,与之配套的法律基本上没有,即使有了一些规定和办法,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在实施上往往大打折扣。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更是一个新兴的问题,为了解决当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各地方政府只是量力而出,试探性地制定了自己的办法,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造成朝令夕改,严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和对未来的期待。
5.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问题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投保
中国金保工程发展非常迅速,各省市基本实现了内部信息的沟通,而这仅限于对城镇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灵活就业人员还未纳入这一体系,然而灵活就业人员正是最急需这一系统服务的部分。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本身工作关系和工作场所的不稳定性,很难在一个地方、一个行业长期的工作下去,如果他们参保,最方便的是在工作所在地缴费,而这与中国现行失业保险的缴费和领取规定相矛盾。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省市级统筹,一旦离开这个地方,没有继续在当地缴费的话,基本上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只会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上的全部金额,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这显然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特点。
三、改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与建议
据有关部门推算,中国到2035年前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口将大幅增加,而这一时期也正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如果有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无疑会加大养老保险的收支不平衡状况,增加财政负担的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一方面能提高失业就业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解决当前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尽早作出对策,笔者认为,中国当前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正如上面分析,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除了与收入低有关外,与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也有相当关系,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考虑到中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媒体的媒介作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宣传有关养老保险的知识和政策,最好用真实的生活案例去感染他们,这项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应该有人长期负责。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接触媒体报道的机会少的事实,应该定期抽调专业人员,印制宣传材料,依社区为依托,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听专题宣传讲座。
2.加快中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和推行
中国部分省市已经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在实施过程中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务之急,就是把这些经验和教训汇总起来,通盘考虑中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保障范围、筹资模式、给付水平等方面制定合理的标准,既考虑全国的统一性,又考虑部分地区的灵活性。这些政策和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为落后地区保留一个缓冲期。具体到每一项的建议:(1)在保障范围上,应该取消户籍制度方面的严格规定,特别是中国用工备案制度已经从2007年开始施行,我们可以一定程度上把握灵活就业的工作情况,在确定参保资格方面只考虑其工作时间长短,一旦达到一定的时间就可接纳其入保。(2)在筹资模式方面,缴费基数可以将平均工资的60%的下限再下调一些,以达到大多数灵活就业都能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基数,缴得起保险费。缴费期限现行的有月、季度、年三种选项,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不稳定性再加上突发事件的发生,有些很难当年按时缴纳保险费,所以建议缴费期限可扩大到两年,尽量避免出现非参保人本人意愿所导致的“断保”。(3)在给付水平上,参照城镇职工的给付办法这一做法不妥,一方面是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一原则,个人的缴费与支取水平不能保持一定范围内的均衡的话,会影响一部分人的缴费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加大财政的支付困难。具体的做法按缴费水平分档,每一档都有各不相同的支付公式。
3.统一业务口径与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使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掌握他们的就业和收入信息以及参保缴费记录,所以异地接续工作很难操作。为了便于他们的流动,我们是否应该从银联卡的流通上得到启示,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记录卡,以及填报标准,而且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这样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哪个地方,哪个行业就业都可凭借出示此卡继续缴费,这样即简化了转账手续,免去了灵活就业的转账烦恼,也减轻了经办机构的工作量。随着金保工程在全国的覆盖,全国信息平台的无限沟通建成,养老保险记录卡的使命也将宣告结束。
四、总结
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以接纳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其中,一方面提高灵活就业方式的社会认可度,缓解中国当前的就业压力,同时也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一剂良药。但是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既不能操之过急,贻害了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又不能思前怕后,错过了制定政策的最佳时机。应该在个人承受力和国家财力两个方面进行权衡,设计出科学的制度,尤其是缴费率和养老金替代率要保持适度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保证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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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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