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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鹏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时至今日,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土地已成为食物生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夺”的焦点。各类“中国特色”的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最为突出。因此,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认识和完善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29-03
  
  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查处了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然而,面对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发展经济与占用土地的矛盾越发显得尖锐,土地违法案件愈演愈烈,且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问题表面看来是个人与企业等违法乱占土地,但其本质却在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一、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及特点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各地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时间紧迫,有些地方政府以“发展是第一要务”为理由,不惜违反国家的土地法律与政策。
  有些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拆分的手段。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有些地方在挂牌出让过程中,搞违规操作,按照事先约定的开发商的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相应的竞争条件,与“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背道而驰。还有些地方县、乡政府公开出面以“以租代征”的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最主要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或者默许企业违法占有土地;或者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甚至直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变相违法,是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核心主体。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
  1 政府违法用地的盲从性
  一些政府或领导在思想上没有与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保持一致,更没有认识到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成为一纸空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个别地区的土地问题上比较明显。地方政府仍盲目地将土地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牺牲国有资产、破坏生态环境成为其大搞经济建设的主要手段。这种一切都要给经济建设让路的陈旧思想观念,不仅严重侵蚀着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更不利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给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
  2 政府违法用地的侵害性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或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违法占地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或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国家法令和人民群众意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民土地,甚至动用警力非法羁押反对非法征地的农民,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普遍存在。土地补偿采取低标准,是与土地低地价出让相联系的,政府手中的钱不多,又互相攀比低地价出让土地;要征地,就只能少给农民,实行低标准的补偿。不仅如此,还拖欠征地补偿费。
  3 政府违法用地的权威性
  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最高的行政机关,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或政绩,政府只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事,无视国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想怎样干就怎么样干。为了一个或一批重大项目的尽快落实,往往自行规划、自行用地、自行审批、自行收费等。如为了招商引资,可以任意减免土地税费,个别地方甚至“零地价”,根本不受法律约束。
  4 政府违法用地执行难
  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领导庇护、干预,另外就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有过硬的查处手段。由于此类土地违法行为大都涉及政府,因此,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一件违法案件,公开说情者纷至沓来,干扰了土地部门依法查处,而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又相对薄弱,使得执法部门又很难严肃执法,久而久之也就雷声大雨点小了。
  
  二、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存在的根源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国家的命根。我国虽然国土面积较大,但耕地面积却很少,人均耕地面积更少,我国的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却要养活占世界总人口21%的人口。可见,耕地对我国多么重要。然而,如此严峻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却熟视无睹,一例例鲜活的土地违法案件摆在眼前,一个个过去曾经提供粮食的农民,由于耕地的大量被占用,如今也变成了消耗粮食的“城市居民”。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仍在继续,这不仅是私欲的膨胀,也有机制和体制的原因。
  (一)发展地方经济诱使政府违法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最主要的原因来源于发展地方经济。虽然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对于如何发展、怎样发展才能使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互相协调、不相矛盾却成为当前的关键。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没有做到宏观调控、规划引导、审查监督。而是采用直接参与的手法,对地方经济进行干预。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不从全局的利益出发,更忘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为了局部利益,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为了政府和个人的政绩,想方设法招商引资,或在背后支持、默许非法搭建、私占扩建等公开的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屡禁不止。
  (二)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已基本确立和完善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以及围绕土地管理体制和制度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但就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各类案件来看,却没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作为依照,如现行的法律无法解决农业用地与宅基地财产权归属的相互转化问题。而对于政府主导下的非法占地,给予农民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也无法律规定。即便有所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性与操作性差也使得此类土地违法案件久治不绝。
  (三)执法机关监督无力,监察人员力量薄弱
  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往往与某些部门领导相牵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于此类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慎之又慎,畏首畏尾,给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设下了重重障碍。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往往不能坚持原则,以罚代法,敷衍了事,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只处理事,不处理人,对土地违法主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致使这类特殊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再加之。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有限,没有独立的办案权力,办案过程中又时常遇到政府领导插手干预,也助长了政府土地违法的不正之风。
  (四)土地管理体制漏洞百出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为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任免还需要征求地方的意见,实际工作中难免要受地方的制约。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违法行为的无能为力、监督失

效。个别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违法行为的策划者甚者操作者。
  (五)不顾法律和政策,政绩就是硬道理
  一些地方政府本着错误的“政绩观”或口头同意或支持默许,或暗中运作指示违法批地行为。而用地者往往也得了关照口风紧闭,使违法批地难以取证。致使违法行为无从查处,支持违法的党政领导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善于利用土地这个“资源”,不知有多少地方政府官员因此“荣升”,因此获得诸多殊荣。但是,因此而带来的耕地大量减少的问题,却放在了我们的面前,放在了后人的面前,放在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面前。更重要的,面对这么严峻的问题,地方政府官员似乎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他们在继续着前任的做法、高举着前任的“旗帜”,继续用土地换发展,用土地求政绩。以至于继续顶风作案、顶风违法批地。
  
  三、制止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
  
  面对地方政府如此不顾全局、不顾长远、不顾人与自然的和谐、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任意的土地违法,我们应当通过以往土地违法行为的分析,真正、切实地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一)规划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威慑力
  我国近年来在土地立法上的成效还算显著,但现行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基本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改革应从制定“专项规章”着手,建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特殊主体土地违法的依据和查处法规。使得各类政府及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出现之后有法可依,以达到保证耕地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应增设法律条款,赋予土地执法部门可操作制止权、查封权和强制拆除权,根据我国国情、土地执法的艰难性,应制定出一套简便易操作的土地行政执法新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二)建立一个严格高效的土地监察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监察不到位,监察力度弱的现象,使我国的地方监察机制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建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监察委员会,其派出机构可以分布于全国的各个地区,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争取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由于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有限,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量大,往往多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农村设立土地执法监督员,建立群防群治的土地执法体系,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违法案件中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从根本上改革土地征用制度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通过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征购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进行。另一方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本身,而且还失去了包括土地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和就业权在内的一系列权益。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得到政府有效的扶持,并享有当地城市居民享有的所有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同等待遇。
  (四)增加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考评问责制
  首先,帮助各级地方政府领导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当今,我们已不再把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作为实现人类发展的首要目标,取而代之是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平衡生存。因而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就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其次,中央政府应采取切实的措施使地方政府领导仅从宏观调控、监督协调等方面扶植经济发展。不要直接参与、干预,或成为违法主体。最后,对于参与、支持土地违法的地方政府及领导要坚决地实施司法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或查处相关问题,要做到“有责必问”,决不手软。
  (五)利用司法手段介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
  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受侵害的主体大多都是农民,而农民往往又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受到侵害的农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案,决不偏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如何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相互协调,如何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持续发展,都是一个关乎我们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的大问题。
  
  [责任编辑 孙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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