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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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利民
摘要: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包括的范围更加广泛,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扩大了会计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的协调影响着国家的税收的征管,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税法;结合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D(9)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071-02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发挥着会计与税法的作用,所以,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于实践当中。我们首先应该分析这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什么地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将会计与税法更好的结合起来,使它们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分析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前提不同,二是会计与税法有不同的目标。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是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在这四个基本前提同时具备的条件下,企业才能够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计量的范围和时间也和税法的规定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在一些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有不同的目的和出发点,虽然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进行完整地提供,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而真实地反映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而税法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接近了国际会计准则,更具国际化;而税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宏观经济,较会计更具中国特色;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也是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之一。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结合与应用
(一)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会计准则中和税法要求有严重差异的部分进行修改,尽量对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简化。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来自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制定税法时应考虑到的地方,因为税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根据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税法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有效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弥补其滞后的规定。会计与税法主动互动、相互协调起来后,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
(二)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新会计准则的多项变化会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财务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在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内,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三)准确披露有关会计信息,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我国会计与税法原来就存在较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对利润收入的理解着重于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法则认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该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当两者因认识不同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避税行为,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合理但不合法的,为减少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这种要及时作出纠正,为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并应用,应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支持。由于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加强监管。
总结: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并付诸实践。但在结合运用一些项目时,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掌握好具体的政策,用妥用好政策。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对我国经济运行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把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应用,以使会计和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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