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医患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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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洪艳 田立强
摘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的利益,因而,设计一套兼顾医院、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利益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对医疗保险的实践工作意义重大。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一套科学可行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并辅之以严密的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完全可以做到用合理的价格购买最优的医疗服务,从而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和参保人的负担,使医院、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各负其责、各取所需、和谐发展。
关键词: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控制指标;医疗费用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86-02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现,缓解医疗保险基金压力,探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是摆在医疗保险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笔者对近几年来部分城市试行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多层次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建立,可以在维持原结算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医疗保险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从而既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最大利益的卫生服务,又可以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使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分析
(一)总额预付结算办法
总额预付结算办法是先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确定总额预付额度,再根据各医疗机构承担的定点医疗服务任务,将预付总额分解到各医疗机构。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应用对门诊可采用按人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对住院可采用次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门诊费用结算方法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大量的门诊分解处方现象,出现年门诊次均费用下降而总费用和人均费用大幅上升的情况。本人建议按照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制定人均门诊医保费用定额,超出定额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负担。该人均费用定额可由上年度某一级别的所有医院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除以门诊不重复人数得出。该方法有以下优点:(1)由于人均定额无法人为分解处方,真正起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2)医疗机构的级别由省卫生厅认定,按不同级别制定定额具有横向可比性和客观性;(3)在参保人员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医保中心预测和控制医疗服务总费用。
门诊人均医保费用定额结算很可能出现诸如有的参保病人频繁更换医院就诊、部分医疗机构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持卡在本医院门诊结算,以降低门诊人均费用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1)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年度内只能选择一所经医保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年度内不能更换。(2)对甲类门诊特殊病种只能在指定范围医院治疗,否则不予支付费用。例如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只能在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治疗;结核病门诊治疗只能在确认的结核病防治院(所)治疗。(3)将在本医院就诊的本单位职工的人数和费用进行单独结算,这样由自然人组成的门诊人均费用就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
2.住院费用结算方法
由于住院次均费用相对门诊次均费用比较稳定,并且住院分解次数占实际住院次数比例不大,只要平常加强稽核,剔除分解次数即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医院对超过医保封顶线的病人的费用不予以控制,造成进入商业保险理赔的费用颇大,采用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定额既符合临床实际,又能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
(二)平均定额结算办法
平均定额结算办法属于后付制,它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按照协议比例偿付其发生费用的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包括参保人员提供的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如诊断、治疗、化验、检查、药物、手术、麻醉、护理等各个项目及其对应的医疗费用。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容易,很直观的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发生情况,但也存在较大的弊端。
(三)按病种结算办法
实行单病种付费,可通过对单个病种医疗费用的总量控制,减缓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趋势,促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加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使国家、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都能从中受益。单病种付费管理方式,选择的疾病大都以诊断标准明确、诊疗常规统一的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同时对一些临床诊断难掌握、费用额大的医疗服务项目采取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如安装冠状动脉内支架、搭桥、起搏器等治疗项目。
在实际运行中,单病种付费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短,缺乏大量的统计资料,对单病种费用支付的测算不一定完全合理;第二,对危重病人多的医疗机构会造成较大的压力;第三,部分医疗机构可能更重视患者数量而不重视医疗质量;第四,会出现医生为谋求利益,挑拣病情简单的患者,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的情况。有效的解决办法包括:第一,建立医疗网络信息,收集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基础数据;第二,选择诊疗常规明确、治疗方法简单、不易复发、合并症少的疾病进行单病种付费;第三,在考虑按病种支付费用的同时,按照医院级别制定单病种费用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医疗消费行为。
(四)专科定点医院的单独结算方式
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如精神专科医院、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其诊疗特点决定了其门诊与住院人次比例明显失调,且规律性不强。医疗服务特点不同,反映在医疗保险结算方面的情况和结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结算制度上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形成更加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理的结算办法,有效保障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结算制度体系,促进其向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就精神类专科医院进行分析:可考虑采取平均定额指标给付的结算方式。调查测算和分析结果显示:在医疗费支出构成上,短期治疗患者的医疗费中治疗费、药费及化验费占70%以上,长期治疗的病患,费用主要集中在物理疗法和药费中;同时短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变异较大,而长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则相对稳定。针对这种服务特点,精神类专科医院在病种管理和费用支付时,应根据患者住院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结算指标,短期治疗期间内按一个平均定额指标结算,超过短期治疗期、需长期看养的患者,采取按床日费给付的办法。如果医院转诊制度健全,可以考虑按人年平均费用支付,鼓励大型专科医院的病人分院到小医院或社区。
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根据自己的医疗服务特点,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
(五)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结算的办法
总量控制、弹性结算,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对各定点医院收治医保患者的住院结算资金和最低服务量(人次)实
行总量控制;对定点医院因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及医保业务量增加等因素,导致住院医保基金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费用,年终统一平衡,按预算弹性结算资金总量,测算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贴。弹性结算不仅限于住院资金总量,也包括单病种及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等结算方式。
各定点医院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由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全年预计可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扣除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由于报销的门诊大病、欠费补报、异地医疗费及风险金后,预算全年用于住院结算的各类基金总量。然后,根据各类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资金所占比例,按照各定点医院上年度住院结算费用实际支付情况,综合确定各医院的住院资金总量和最低服务人次量。对定点医院年度内弹性结算范围内的超支费用,纳入该医院下年度住院资金总量控制指标测算范围。
二、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的分析
(一)平均年百名门(急)诊住院人次指标
平均年百名门诊住院人次,即一定时期内出院人次与门诊人次的比率,作为年度结算的辅助指标,用于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总量。参保人员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时,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便无法针对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下达一个确切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全年门诊人次与百门诊人次住院率指标的乘积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工作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一定人群历年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是相对稳定的,可以利用百门诊人次住院率这个卫生统计指标作为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量的总量控制指标;而参保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次变化反映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变化情况,是良性竞争的结果。为了公正,可以测算出前三年的平均指标,结合医保患者的就诊情况,逐年调整。这个指标的确立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参保人就医,有利于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
(二)规定发生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的比例
平均定额结算指标的制定,很容易使定点医疗机构推诿重病人和将平均费用指标分解到每个参保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参保人员的就医趋向和医疗保险费的支出情况,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比例,即本年度内一次性医疗费支出超过本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根据住院人次测算出比例,解决了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的现象。同时,患者本次住院费用不超过就诊医院起付线标准的不计算一个平均费用结算指标,保证了参保人的合法权利。
(三)个人自费比例占总住院费指标
规定了总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自费比例。即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完全属于范围外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总医疗费的比例。通过计算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时时上传,监控医院,不能将自费费用另方支付,这一指标的确定既解决了参保人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可有效地控制统筹金的支付。
(四)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指标
规定了总医疗费用支出中药品费用所占的比例。即借助于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的力度,避免滥用药品,以药养医,通过对各级别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患者药品费用的测算,分别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及专科医院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比例,科学合理的用药。
[责任编辑 国胜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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