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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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燕红
提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一般各国都赋予共有人以分割请求权来结束共有关系。在行使共有分割请求权时要考虑到是否有时间限制的问题,即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共有;分割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所谓共有物分割请求权,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学者王利明先生将其表述为“是指某一共有人依据其意志请求其他所有人分割共有物,从而脱离共有关系的权利。”“与单独所有情形相比,在一物处于数人共有时,对物的管理、利用以及处分等,就不再取决于单个人的意志,而是要反映各共有人的利益与需求。各自利益与需求不同,共有人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一旦有纠纷,也就谈不上对物发挥最大效益的利用了。……各国民事立法普遍通过赋予共有人以共有分割请求权以启动和最终实现共有物的分割,可以说,在共有关系的存续中,共有就内在地包含着共有分割请求权,而共有分割请求权是从共有走向单独所有的桥梁。”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一般认为,上述内容即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以作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之所以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支配权是物权等权利的本质权能,一旦消灭则等同于实体权利本身消灭。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均是支配权,均具有时间的存续性,无论时间长短,无碍于社会经济秩序,故该权利的行使无时间限制的必要,在法律明确保护的期间内永不消灭,故应排除。
2、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成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抛弃权等。形成权只有权利主体,没有义务主体。一方面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无须他方协助,故不应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形成权的行使常常构成主张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其本身为一法律问题,在法院依职权确认其效力之前,当事人无从知晓权利是否侵害,故也难以促成时效期间的启动。再则,法律已经预先用除斥期间来规制形成权,形成权就没有必要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形成权适用诉讼时效,就与除斥期间的限制相悖。
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暂时或永久地阻却请求权生效的权利。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其作用在于对权利人请求权的防御而非攻击,故必须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后才能行使,所以抗辩权并不单纯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故也就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另一方面抗辩权是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请求权消灭,抗辩权也就无从发挥其作用,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分为请求权说和形成权说两种:
1、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求权。但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德国学者的通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他共有人为合意废止共同关系及分割共有物之债权请求权;另一种是日本学者的观点,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求脱离共有关系之物权请求权。
2、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的随时以一方意思表示,请求对方终止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并非请求其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实务上台湾地区也认为是形成权,如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1529号判例明确表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分割共有物之权利,非请求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之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此外,也有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废止共同关系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这说明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较多的学者同意此种观点。
笔者同意物权请求权说。理由如下: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只要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虽然是单方的意思,但该意思并不使得共有关系消灭,分割请求权人仍需要与其他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并履行,共有关系始得消灭。就此而言,分割请求权并非形成权。事实上,共有人请求分割,具有要约其他共有人,共同协议共有物分割的方法,以消灭共有关系的性质,故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仍属于请求权。但需指出的是,该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因为共有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分割请求权也并非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其实际上是共有人基于共有权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所谓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第816条规定: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除经长期的占有已因时效而取得部分遗产所有权的情形外,对于该项遗产仍得请求分割。多数学者据此认为,在法国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而《德国民法典》第758条直接规定:“废止共同关系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由此可见,在德国分割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在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笔者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上文可知除请求权以外,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这与法律设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也是请求权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
首先,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并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债权请求权,这一点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未予以规定,但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该条前段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据此可知,在我国,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如前所述,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即使确定物权请求权为时效客体的国家,也不将共有分割请求权列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因为共有关系是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亲密或信任关系为基础的,亦不应该以时效制度催促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恶化这种关系。另外,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以共有物的存在为前提,与共有法律关系相伴始终而不断地产生,不会发生证据灭失的困难。而且请求权时效届满权利丧失,而共有权的共有权利并没有丧失,因此不能认为可以使用诉讼时效。法国的规定是针对共有人之一占有共有物的情况,是取得时效的规定,而不是诉讼时效。如果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则更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
其次,从实践来看,共有关系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且共有关系中并不为各共有人区分彼此的权利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拥有同一个所有权,因此如果在共有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共有物的作用,法律并无必要督促权利人及时分割共有物以解除共有关系。若共有物的分割适用诉讼时效,就会使部分共有人利益受损,不利于经济的流转,有违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促进经济流转的初衷。即使共有虽不符合经济效率,但是出于私法自治的考虑,应允许共有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分割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并无强制分割的意思,如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则是对共有人意思自由的干涉。再者,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时效届满,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共有的状态会持续下去,导致共有物无法分割,这不符合共有制度应有的效率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该条的适用前提主要是夫妻一方侵占了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情形,此行为已属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是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而并非分割请求权,因此,此处之诉讼时效的规定并非对共有分割请求权的限制。
综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共有物分割请求权都不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吕栋.共有分割请求权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9.
[2]辛学详.民法物权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
[3]陈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海:复旦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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