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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欧盟新贸易壁垒:REACH法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卢仁艳

  提要本文从政治经济及国际环境视角分析欧盟REACH法规产生的背景,详细阐述新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特点,并为我国化工企业如何采取措施提供对策。
  关键词:REACH;法规;欧盟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社会中,化工行业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REACH法规为欧洲市场上化学品的监管创立了一个全新的体制,取代了以往关于化学品管理的40余项法律法规,对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
  
  
  一、REACH法规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位居全球第1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资本密集型产品,在欧盟的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位置。因此,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欧盟的重要目标。
  (一)欧盟出台REACH法规的经济因素
  首先,欧盟内部化学工业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这四个国家的化学品产量占了欧盟总产量的2/3。为防止欧盟内部市场破裂,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在化学品领域的领先地位,需要在欧盟层面立法建立协调一致的化学品管理政策。
  
  其次,欧盟打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旗帜出台的REACH法规,实质是为了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的“绿色壁垒”及维持化工行业高水平的就业率。美国、日本作为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一直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关注并竭力干预REACH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使REACH法案最终烙下他们各自的利益痕迹。
  第三,环保组织与化工行业协会之间也存在利益协调问题。使用 “成长上限”系统模型即:化学品满足社会需求,又使得社会对于此种产品的需求及依赖感越来越强,也即化工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的利处又反过来促进了其行业自身发展。但随着化学品数量的增加,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会逐渐增加,使得环境、人类健康受到化学品的侵害。这种侵害使得公众丧失了对化学品的信任感,破坏了化学品健康发展的基础,引起环保主义的抵制并阻碍了化工产业的发展。随着用户及公众对化学品安全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导致人类对危险化学品替代和淘汰呼声日益高涨。REACH法规鼓励使用危险性较小的化学品,替代现行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并将其淘汰出市场。
  (二)欧盟出台REACH法规的国际环境。欧盟REACH法规有利于化学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使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化学物质的跨国境贸易,一些危险性化学品的相关数据严重缺乏,使得化学品安全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新法规的实施将涉及全球市场的化学品检测。为此,美国启动了戈尔法案系统获得了美国市场上2,800种高产量化学品的毒性和生态毒性信息。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对高产量化学品(HPV/ICCA)的筛选信息数据集(SIDS)项目的试验结果,也被欧盟认可和采纳。同时,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化学品法规、管理能力和设施,无法保证化学品的安全性,欧盟有义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援助。
  REACH法规要与欧盟在WTO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款,欧盟保证“技术法规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欧盟也将遵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款规定。
  
  二、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2001年欧盟在对现有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审议的基础上,出台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首次提出在化学品(Ch)管理中采取以注册(R)、评估(E)、许可(A)、限制(R)为主要元素的新框架,即REACH法规,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注册(Registration)。按规定,无论是已经使用还是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年,生产商或进口商就必须进行产品注册,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供信息,并交纳注册费用。目前,分阶段物质已于2008年12月之前完成了预注册,自2008年6月1日起,所有非分阶段物质和未进行预注册的物质必须在其制造或进口之前进行注册。进行了预注册的分阶段物质截止期限如表1所示。(表1)
  在注册阶段,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注册方式。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进行注册:
  第一种,可以自设欧盟分公司进行注册。REACH法规责任和义务都由自身来承担,这是防止企业技术资料泄露最可靠的一种方式,但牵涉的环节太多,成本高昂。江苏雅克化工有限公司为保住拳头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份额,选择在欧洲注册一家名为“Yoke Europe”化工品贸易公司完成注册。
  第二种,合伙设立欧盟分公司,进行联合注册。国内多家企业联合起来设立欧盟分公司,可以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进行分摊,降低企业成本。但合伙设立的分公司存在着企业法人权责不明、下游用户如何界定等实际操作的问题。
  下面以图形的方式展示了分阶段物质的注册截止期限,见图1。(图1)
  第三种,委托欧盟境内或国内代理机构作为“唯一代表”进行REACH法规注册。比如,具有相近业务的代理机构,如跨国公司在欧盟境内的实体,或已经在欧盟设立公司的国内一些行业协会,一些专门的检测机构、律师事务所、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采取“唯一代表”注册方式主要以出口大量中低档产品,生产技术含量不高的化工产品企业,可以享受较为低廉的注册费用。
  对于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也可以考虑由进口商负责注册,但会存在技术资料、产品配方信息安全问题以及最终注册号归进口商所有使中国企业在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图2)
  (二)评估(Evaluation)。与注册不同,评估主要是由ECHA和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开展的工作。在此环节,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主要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应或提交进一步的信息。评估分为卷宗评估和物质评估两个部门。卷宗评估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动物实验,而物质评估是在怀疑相关物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提交的信息制定滚动评估计划。
  (三)许可(Authorization)。许可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良好运作和危险物质得到充分控制,并采用经济上、技术上可行的方法找到适当的物质或技术予以替代。为此,要求所有申请许可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都应分析是否有替代物质或技术,并从风险、技术和经济特征出发考察这些替代物质。
  (四)限制(Restriction)。指对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的化学物质有条件或完全禁止使用。任何物质,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制品、物品中,只要有证据显示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都必须在共同体范围内进行限制。从这一层次上来看,限制(R)在化学品管理中充当了安全网的重要作用。其作出的决定,如限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限制消费者使用或限制所有的用途。
  
  三、REACH法规的特点
  
  REACH法规的主要特点,首先是责任主体的转变,过去由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确认一种化学物质是否有害,改为要求生产者提供无害证据,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使企业成本加重;其次,REACH法规涉及面广、管辖量大。不管是现有广泛使用的化学品还是新发明的化学品,不论它是独立存在的还是配制品中的,只要年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一吨,生产商或进口商就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该化学品的相关信息,申请注册;第三,REACH法规更好地维护了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当任何企业注册化学品或其同样的用途时,信息系统首先进行搜索,只要有“先注册”的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准备注册的企业自行完成的,仍需交纳“信息费”,否则不能算完成注册程序。
  通过表2中对REACH法规与现有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比较,可以更清晰地了解REACH法规的特点。(表2)
  
  四、结语
  
  总之,面对新一轮的贸易壁垒,我们不应该消极等待或回避,广大化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应对欧盟REACH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行动起来,相互沟通协调,及早采取措施来应对出口风险,争取把REACH制度给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淑梅.欧盟标准化外部性对我国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路径的影响[J].中国软科学,2007.1.
  [2]陈健,徐松.浅谈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产业的影响[J].经济前沿,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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