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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完善措施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孟 杨

  提要尽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人类在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控制上仍然显得无能为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日趋集中,每一次大规模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因此在巨灾发生之后减少损失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有着不凡的意义,对保险行业更是挑战与机遇共存。“大灾过后话保险”足以体现出保险行业对于风险补偿的重要性,然而我国保险行业在巨灾之后所承担的责任与政府的给付和社会捐助来看却显得相形见绌,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不够健全,因此加强商业保险体系的力度显得迫在眉睫。
  关键词:巨灾保险;经济补偿;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
  
  南方特大雪灾、“4.28”列车脱轨事故、公交车自燃、四川汶川县里氏8.0级强震……“巨灾”袭来,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保险作为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应承担起应有的功能。但在几次巨灾中,令人痛心的是我国保险的功能并未像国外的保险一样发挥出巨大的力量。一次次巨灾敲响保险警钟,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一、我国近年来巨灾发生情况及应对措施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们清楚地记得1959年起我国经历了严重的“三年自然灾害”、1976年唐山发生了里氏7.6级地震、1991年我国长江淮河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1998年湖南地区经历了严重的洪灾……。据我国民政部统计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千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但赔款仅占损失的万分之一。在汶川地震中,中国保险业承担风险的比例非常小。据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最新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6月3日,保险业向四川汶川地震支付赔款达2.33亿元。这个数字相对于专家估算的数千亿经济损失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就拿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来说,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反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狭,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二、国际社会在巨灾中责任的具体体现
  
  国外一些国家因为重视巨灾保险,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例如,美国既是洪水、飓风较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保险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为了应对洪水灾害,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提出了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制定出洪水保险预案,绘制洪水保险图谱,将行洪河道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规定在行洪区内一律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非行洪区虽然可以修建建筑物,但必须购买洪水保险。美国的《洪水灾害防御法》还规定,与洪水有关的地震、海啸、塌方、地陷、地表移动等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亿美元增加到100亿美元。目前,美国洪水保险已覆盖全国两万多个可能形成的洪泛区,约有260万人持有洪水保险单,全美财产险40%保费与巨灾风险有关,从而也使美国洪水保险成为该国仅次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大社会保险项目。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2004年先后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损失560亿美元,其中保险理赔就高达270亿美元。飓风损失最惨重的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健全的灾害保险制度和巨额的保险理赔,挽救了佛罗里达州灾民。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为了应对地震、海啸等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自20世纪九十年代起,日本就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系。1997年以后,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东京迪斯尼乐园等企业还发行了数十亿美元的巨灾证券,以分散巨灾风险。现在,日本在为防范东海大地震做准备,争取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把地震和海啸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004年日本虽然遭遇桑达、蝎虎、逞芭等9次强台风袭击和一次6.9级地震,总损失也高达414亿美元,但其中由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数额却超过了一半。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措施
  
  (一)从2008年的三场重大灾害事故来看,保险赔付是相当低。国外保险赔款一般占总灾害损失的30%~40%,而国内仅在2%~3%左右,比重很小,说明没有建立一个机制,这样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国际成熟的巨灾体系由三部分构成:(1)政府的抗震救灾应急机制。这部分机制有着快速反应的特色,起到了在巨灾出现后应急的主渠道作用;(2)保险业经济补偿的功能。作为商业保险机制,在巨灾面前无疑应扮演理赔的主要角色;(3)社会慈善与民间救助行为。爱心的捐助在出现巨灾时仅仅能够作为前两种的有益补充。我国在面对巨灾出现的情况下扮演主要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机制功能相形见绌,而政府应急机制和社会捐赠却承担起了应对巨灾的主要责任。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让我国保险业在巨灾中没有发挥出相应的承担风险的作用。随着今后极端灾害的日益增多,巨灾体系的构建必须提速,宜早不宜迟。
  (二)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一,缺乏一个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这直接导致尚未绘制出全国范围的大尺度风险区划,没有风险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就没有科学的基础。第二,在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的补贴方面还有待于更全面的财政支持。第三,缺乏再保险补贴,风险基金亟待建立。与车险在当年投保范围内的横向积累不同,巨灾的风险分摊需要历经多年的纵向积累,这就使得在业务初期的风险保障极为重要,再保险和风险基金可以有效应对这种年际之间损失的巨大波动性。第四,缺乏立法保障。
  (三)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体系的具体实施
  1、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巨灾保险市场。国家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我国保险业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科学地统计和发布灾害信息,使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方便的共享。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的风险管理固然非常重要,但绝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拒绝开拓市场,应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前提下,按照积极、谨慎的原则,加大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重视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
  2、设计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部分弥补保险覆盖面窄的缺陷。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自然灾害也频繁发生,然而令我们尴尬的是我国的农业险、家财险的覆盖面却相当小,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更是不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必将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目前保险覆盖面窄的缺陷。
  3、政府应该转换在国家遭受灾害损失后的角色。我国政府已经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当发生的损失较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这样,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风险共同分担,再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也会变得有可保性。
  4、利用资本市场提高我国商业保险能力。从国外的经验看,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是解决商业保险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债券等,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万亿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从20世纪九十年代国外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经验。
  这样看来,我国巨灾保险在风险面前力量薄弱,我们要从保险人、投保人、政府的政策和资金的角度全方位的完善。使保险人充分认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利益,不断增强实力,在巨灾之后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让投保人在巨灾之后增强风险意识,通过风险分摊的办法尽可能地减轻损失;政府在法律法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给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法律和资金保障,同时在借鉴他国巨灾保险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创立出适合我国国情和保险现状的巨灾保险体制,使商业保险在巨灾面前不再显得那样无力。
  (作者单位:1.新疆财经大学;2.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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