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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传杰

  现代企业理论,从其所运用的方法上划分,可分为三大理论:一是交易费用理论;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理论;三是产权理论。这三大理论都是与现代契约理论分不开的。
  
  一、交易费用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的关系
  
  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出现”,并运用“交易费用”来说明“什么是企业”和“什么是企业的边界”这两个基本问题。交易费用是“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产权经济学认为,所谓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所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确定其排他性权利所需要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它是订立和履行契约的费用。
  然而,交易费用的本源在哪里?契约经济学家认为,其根源就在于契约的不确定性。根据哈特的观点,交易成本的来源在于:一是在复杂的、无法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预测未来事件,无法根据未来情况作出计划,往往是计划不如变化;二是即使能够对单个事件作出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对这些计划达成一致协议,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背景来理解、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过去的经验往往不起作用;三是即使签约各方能对未来计划达成一致协议,也很难将其写清楚。比如,在出现纠纷时,法院不能明确这些契约条款的意思,而无法执行。哈特还认为,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重新协商的过程会产生许多成本,有些可能是事前成本,有些可能是事后成本。其原因:一是各方可能会对修正契约条款争论不休,它既耗费时间,又浪费资源,所以是无效率的;二是不仅事后讨价还价过程是有成本的,而且由于各方具有不对称信息,可能达不成协议;三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缔约各方都不愿意作出专用性投资,这种投资的最佳效率与事实上的投资不足之间的效率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成本。
  威廉姆森也对交易成本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做了系统研究。他直接把“契约人”作为他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假定条件。威廉姆森认为,现实中的人都是契约人,他们无不处于交易之中,并用各种或明或暗的契约来规范他们的交易。他认为,交易费用经济学采纳两个重要的行为假定:一是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缔约者要想签订一个包括对付未来随机事件的详尽的契约条款是不可能的;二是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仅仅相信缔约者的口头承诺是天真的,现实中的契约人时时刻刻会损人利己。威廉姆森认为,所有复杂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作为对付契约不完全手段的可操作的、连续性的决策模式是可观察到的;得不到可履约支持的“许诺”使当事人面临不履约的危险;采用一种市场化和非市场协商的保证条款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和契约都是非常复杂的,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契约关系。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充满机会主义的世界中,面对这种类型的交易,新古典契约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交易关系,只能有三种选择:一是放弃这类交易;二是将这些交易一体化为企业内部交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匹配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三是设计一种不同的契约关系。为了解决现代经济关系中复杂的交易关系,需要设计交易专用性程度高且能够持续的交易关系,这就是所谓关系契约。这种关系契约是随着交易时间的延续和交易的展开,而不断修正的契约关系。
  在具有专用性资产安排的契约关系中,产生了一种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即使用市场机制的一种特殊成本,进而出现一种后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道德风险问题,或称“敲竹杠”问题。如何解决“敲竹杠”问题,许多契约被经济学家设计出来,比如收益分享契约、成本分享契约以及第三方仲裁等。但由于信息成本过高,或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实现次优结果。由于有限理性、不确定性、机会主义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用性投资中,“敲竹杠”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法院促使当事人进行谈判以减少“敲竹杠”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创立一种自动履约机制,使交易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根据这种情况,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和专用关系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的内容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前科,以致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当然,如果交易者发现在这个自动履约的范围以外,还存在一个比施加的个人惩罚条款损失还要大的收益时,自动履约机制就失灵了。如果个人具有无限的履约资本,缔约当事人对所存在的潜在“敲竹杠”现象,是不在乎的。但是正由于个人履约资本的有限性,才限制了自动履约的范围。
  
  二、委托-代理关系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代理经济学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学。詹森和麦克林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在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制的建立过程,从本质上分析,就是“交易”活动的过程。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必然是委托-代理制。如果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委托-代理制不管以什么契约来建立,都将是效率最高的,其结果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资产所有者、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福利会达到大家都满意的结果。这就像物理学上没有摩擦力的“永动机”一样,会永恒地转动。但是这是理想中的事情,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必定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委托-代理制来运作,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委托-代理制难以十全十美,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只能进行帕累托改进。
  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主要有寻找交易伙伴的费用、谈判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以及保证契约条件的履行而进行监督的费用,即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实施费用和监督费用。这些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降低组织制度的运行效率,而影响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是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是产生代理成本的基本原因。从规范委托-代理角度研究契约关系,又可从实证和规范两种角度来研究。从规范的方面看,主要是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督的条件下,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补偿性激励,从而为代理人提供适当的激励,促使其选择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行动。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企业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是一组个人契约关系的一个链接。运用这个理论,一是可以研究在一个既具有债权又有外部股权的混合融资结构的企业中,企业家为什么让企业的总价值低于他是唯一所有者时的价值,而且这一结果与垄断体制还是竞争体制无关;二是可以研究为什么企业家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失败与企业效率的损失完全一致等问题。
  
  三、产权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的关系
  
  对契约的研究是产权研究的核心。哈特和格罗斯曼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契约是不完全时,没有在契约中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权利,即剩余权利应该归资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就从契约角度说明了资产的控制权到底应归谁所有是最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在现实世界中,产权的分配是绝对重要的。
  在现代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契约理论必须解释现代各类公司的资本结构问题。为什么有的企业偏爱发行股票?企业的内部债务和外部债务是什么关系?阿洪和博尔顿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发展了一个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他们指出,随机状态控制是一种举债筹资条件下的控制权配置。他们认为,一个缺少资本的具有能力的企业家与一个富有的投资者之间的不完全长期契约被看作是“纵向一体化”,由于企业家所关心的是名誉和收益,而投资者只关心利润,双方的目的是有冲突的,即初始的契约结构能否以及如何使当事者的目标达到一致;当初始的契约不能达到一致时,控制权应如何配置。当重要的变量不能在契约中写明时,控制权的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不同的控制权会带来不同的资本收益。

  
  四、企业家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的关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市场上,以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中心的企业理论――企业家理论或企业管理者理论,也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奈特根据不确定性和企业家精神对企业的存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伯利和米恩斯又进一步提出了企业的企业管理者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共同点均是对企业契约理论“只见物不见人”提出了挑战,将企业看作是一种人格化装置。张维迎认为,如果说企业契约理论关心的是对企业的“需求”,那么企业家理论则偏重于企业的“供给”。企业家理论将企业看作为一种人格化的装置,没有企业家(精神),企业就不能生存。奈特根据不确定性和企业家精神对企业的存在进行了讨论,他指出,在不确定性下,“实施某种具体的经济活动成了生活的次要部分,首要的问题或功能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干?”这“首要的功能”即指企业家的功能。因为不确定性是无法保证的,企业家不得不承受不确定性。关于企业家的特点,许多经济学家都做过不同的描述。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是创新者,能够“改变和革新生产的方式”。卡森认为,“企业家是擅长于对稀缺资源的协调利用作出明智决断的人”,是一个“市场的制造者”。鉴于企业的特殊作用,很多经济学家认为,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第一位的任务是选择一位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营者,并让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竞争将他造就成为企业家。
  正由于企业契约是不完全的,企业家市场,即通常所说的经理市场,不但要考虑对企业的激励问题,而且应同时考虑对企业家的控制(约束)问题。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控制市场”概念,这种市场既不同于经理市场,也不同于资本市场,而是一种新型市场。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既要给企业经理以适当激励,包括利用股票、股票认股权、影子股票、股票增值分红权、奖金、长期绩效计划、“黄金降落伞”、声誉激励等,又不能使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以避免丧失控制权。同时,又要防止被其他企业收购,尤其是恶意收购。要研究对经理的控制问题,就要考虑企业经理的主要约束变量是什么,换言之,经理的目标函数是什么,控制能力在经理之间是如何分配和安排的,激励是如何提供的,如何识别能力,如何再分配控制权。罗森的研究表明,将控制权分配给有能力的人越多,这种控制权就越有效率。在有能力的经理的边际生产率大大超过无能力的经理的情况下,最有能力的经理占有最大公司的最高职位。另一方面,在控制权分配一定的条件下,对经理的支付结构会在激励和保险之间达成妥协。霍姆斯特姆从约束的方面分析了依靠限制而不是奖励来控制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要设计一个多任务目标的代理链,使激励方案的重点转移到对代理人所有活动进行平衡的激励方案上来,对代理人任务的组合可以降低激励成本。
  张维迎在综合了企业契约理论和企业家理论的基础上,于1994年提出了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一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安排给经营成员比生产成员更优,这不仅是由于经营决策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而且由于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让经营者拥有简单剩余索取权所导致的“综合积极性”损失较小;二是将充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威赋予物质资本所有者是最优的,因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选择传递有关当事人经营能力的信息,只有那些愿意当企业家而同时又拥有足够个人财产的人才能被信赖为合格的企业家;三是将经营才能、个人财富和个人风险态度识别为决定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均衡――职业划分的三个基本因素。将股份公司理解为能力和财富之间的“合作”,它为有才能而无财富的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可能。这里,作为物质资本投资者的股东承担着选择有才能的经营者的职责,并同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均衡结果为:有才能又有财产的人成为“企业家”,有才能而无财产的人成为“职业经营者”,有财产而无才能的人成为“单纯资本所有者”,既无才能又无财产的人成为工人。这四种人之间的均衡关系的演变依赖于总人口中能力、财富和风险态度的联合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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