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流变与理论论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生缘起于古希腊时期的广场政治,后来逐渐由一体走向分離。当代许多学者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重点着眼于对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梳理,以及该理论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殊不知,理论之争往往不仅仅在于两个理论之间的单纯对立关系,而是由其背后多个理论相互支撑的理论群进行博弈的结果。双方此消彼长,更能顺势者方能占据上风。自由主义自古至今贯穿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与自由主义的发展及其他相关理论并驾齐驱的。
  关键词:国家;社会;自由主义;法团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3-0035-03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学研究领域一个十分重要且充满争议的话题。政治哲学从规范研究的角度探讨了国家和社会在政治生活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如何扮演的问题;政治科学则从经验分析出发,对国家和社会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何种角色进行了不断的探讨。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论争与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及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论争息息相关,如何认识并把握其内在规律对提高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意义重大。
  一、当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状况简述
  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成果颇多,观点多与学者自身研究背景相关。王建生在《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1]中从前工业化时期、工业化时期、后工业化时期分别来论述每个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中,前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由“一元论”转向“二元论”;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复杂,“对立性”与“同一性”并存;到了后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了多元化理论体系。庞金友在《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2]中提出了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是研究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条路径,这两条路线的极端形式分别是国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主张的消极国家观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具有温和性的国家社会关系。罗兴佐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3]中探讨和区分了中国在1949年前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李世书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嬗变及其发展趋势》[4]中对国家和社会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然后通过古代社会和近代社会的比较,得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在由同一走向分离的结论。连朝毅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当代调适及其发展辩证法》[5]中提出治理理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一种调适当代“国家——社会”关系的新样式,但治理理论下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共治并不意味着国家权能式微。黄冬娅更偏向抗争政治的研究,她在《国家如何塑造抗争政治——关于社会抗争中国家角色的研究评述》中主张将抗争政治研究中的国家区分为“稳定的政治结构”“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变化的政治背景”这三个概念层次,进而讨论这三个概念层次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笔者在借鉴先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进行了仔细的爬梳,也提出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嬗变
  (一)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起源
  在古希腊时期,由于城邦功能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国家与社会的划界尚不明确。古希腊的城邦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城市,它是一个政治实体,以神庙为中心,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独立的城堡和周围的村社组成。彼时,国家与社会功能尚未剥离,对于生活在城邦中的公民而言,城邦兼具着国家和社会两种属性。一方面,公民依赖于城邦提供的稳定和安全的环境来维持生存;另一方面,城邦是公民阶层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公民在此参与公共活动。在城邦中,公民“不遗余力地献身于国家,战时献出鲜血,平时献出年华;他没有抛弃公务照顾私务的自由……相反,他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6]316。因此,在古希腊,义务优先、道德至上是公民身份最显著的特征。理想的好公民必须把公共事务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利益置于私利之上,并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来体现自身价值。
  (二)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
  古希腊将参与公共事务看作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这种情况在古罗马时期大有改观,古罗马将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视为公民的权利,这种转变归因于古罗马时期更加注重法律的传统。随着古罗马不断扩张而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帝国,他们在帝国内部事务的处理上也更具复杂性。第一,公民身份的划定问题。由于帝国疆域的不断扩大,罗马帝国的公民身份由平民扩展到被征服的外邦人群体,最后演化成了具有一种普适性的身份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罗马的文化更具包容性。第二,民主的实施情况。随着新征服外邦人口的不断注入,公民阶层不断扩大,继续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已达不到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成效,于是在古罗马时期由间接民主制度取而代之,公民不再像古希腊时期那样注重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转而把活动视角由公共领域转入私人领域,去争取各种权利,并最终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障,这是古罗马时期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源头。由于国家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与社会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分化,并在启蒙运动时期完成彻底分离。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背后的理论之争
  (一)国家社会关系与自由主义的演进历程
  尽管自由的概念早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存在,但是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却是近代以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自由主义的历史演进中,不同的思想家们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自由主义的这种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保守自由主义或者称新古典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自从自由主义诞生之后,它的命运就同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1.古典自由主义中的社会本位思想
  在启蒙运动之后,国家与社会彻底地完成了分离,同时期的自由主义也进入了古典自由主义阶段。这一时期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思想家有洛克、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其中,在许多西方政治哲学史家的笔下,洛克被推为自由主义的第一人。古典自由主义者们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观点,提倡消极自由。其中,洛克通过从自然状态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从逻辑上确定了国家的消极地位。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政府的合法性仅仅在于不违背社会成员的意志、不掠夺和侵吞公民的个人财产。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则通过倡导“自由放任主义”发展了洛克的经济自由思想。古典自由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完成分野之后,不断加剧着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分殊性。   2.新自由主义与国家适度干预
  古典自由主义提倡的“消极自由”在19世纪中后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19世纪70年代,英国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适应资产阶级新的政治要求,于是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应运而生。新自由主义是英国哲学家T.H.格林、霍布豪斯、凯恩斯等人对古典自由主义所做的修正和改造。T.H.格林对自由主义做出新的解释,他认为自由是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人们依靠这种力量去做值得做的事或享有值得享有的东西。自由不仅仅是个人不受国家与社会的压制和奴役,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这才是新时期英国人应当实现的、最理想的自由。他主张国家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他认为只有增强国家权力,扩大国家干预范围,压制可能侵害个人自由的行为,才能促进个人能力的发挥和自由的增长。因此,国家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到了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T.H.格林的政治思想被凯恩斯所借鉴。凯恩斯对以往美国放任自由的政策提出质疑,并且建议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途径去解决失业和危机问题,并进而提出了“福利国家”的概念。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之下,国家在这一阶段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竞争中逐渐占据了优势。
  3.新古典自由主义与国家角色的衰落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自由主义提倡的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思路解决了自由市场的失序局面,从而缓解了自由资本主义引发的经济危机。但后期“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进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福利国家中的平等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惰性问题,这使得人们对新自由主义进行重新审视。在这种情况下,新古典自由主义应势而起,开始诊断这些复杂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诞生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思想家们对国家大规模掌控经济的“极权主义”的焦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福利国家引发的各种新的社会问题的担心。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哈耶克、诺齐克等人。其中,哈耶克提出“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该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这个基本原则能够做千变万化的应用”[7]。
  (二)多元主義与法团主义之争
  除了与自由主义的发展并行不悖之外,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背后还有一对相互竞争的理论——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多元主义为社会主导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认为社会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占据着更加主动的地位。在多元主义者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集团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它的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压力[8]3。法团主义则代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国家立场。持法团主义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始终处于一个至高的地位,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元主义假设存在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它甚至无法自行解决社会分殊权利的众多冲突。因此,法团主义建构的前提,是利益团体的分化,它是对利益团体政治面临的问题提出的整合方案[8]175。
  从表面上看,法团主义似乎是为了完成多元主义假设下的“第三重目标”即“使利益集团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而生,因此有人说“法团主义是多元主义的变体”。但是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多元主义是社会独立于国家地位的主动性行为,而法团主义则强调社会是在国家的整合和控制下被动参与的一部分,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必须占据主导地位。
  四、结语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根据国家与社会力量强弱的对比提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四种模式,一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二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三是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四是弱国家——弱社会模式。但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一般只是拿强国家——弱社会或者弱国家——强社会这两种理论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进行两者之间的对立研究,这种研究带有一种明显的零和博弈的视角,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仔细斟酌,这种思考是带有缺陷的,它把国家与社会置于相互冲突的位置加以讨论。
  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零和博弈,它们之间还存在一种潜在的互动关系,如马宝成提出的“互强型的国际与社会关系”[9],可见二者既可以相互促进,也能相互制约。国家与社会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将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反之,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不当反而会危及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因此,有必要认识和把握国家社会关系背后的理论并加以合理利用,方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达到国家实现高效治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建生.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2]庞金友.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J].天津社会科学,2006(6).
  [3]罗兴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J].学术界,2006(4).
  [4]李世书.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嬗变及其发展趋势[J].学术论坛,2005(12).
  [5]连朝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当代调适及其发展辩证法——基于马克思政治哲学范式的“治理”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6(2).
  [6][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闫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7][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8]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马宝成.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村级治理的模式选择[J].政治学研究,2004(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49015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