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实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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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化养老的有效推进,需要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为二者的良性互动是破解养老难题的关键。从上海市潍坊街道的实地调查可见,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因多元参与而模式各异,但整体上呈现出了“依附式互动”的模式,互依性是其基本特征,支持和协商是其核心机制。社会组织的行为体现为“依附式自主”,其国家与社会关系也相应呈现出依附式發展的趋势。同时,当前社会化养老模式仍然面临公益与赢利的冲突、补缺与多元的张力,尚需建立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家庭养老,以最终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社会化养老;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组织;依附式自主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4-0070-07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化养老旨在发挥各方面力量,以社会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基本生活权益。在传统农业社会,人的生老病死一般由家庭来解决,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家庭小型化和代际分居趋势日益明显,家庭养老不再可靠。尤其是我国在经历全能主义到有限政府的转型后,政府也难以独立承载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可见,养老不再是家庭或政府单方面的事,其正在演变成为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共同担起责任。
上海是我国最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养老问题已成为“十三五”期间上海着力解决的民生问题。潍坊街道地处上海市浦东金融贸易区的中心地带,老龄化问题尤为严峻。截至2018年年底,潍坊街道老龄化水平已达33.5%,远远超过上海同期平均水平。①面对日渐凸显的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等问题,潍坊街道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社会化养老”道路。然而,社会化养老的有效推进,需要处理好权责边界,理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协同,是破解当前我国养老难题的关键所在。
国家以强制机制为基础,政府是其政治权威的代表,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扮演了托底人角色。社会以自治机制为特色,社会组织是其主要载体,它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运作者。故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表征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践中,威权体系运作的传统惯性以及政社合作的权责不清,使得养老服务的缺位或错位问题犹存,社会化养老模式的推进举步维艰。由此,厘清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尤显急迫。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回应如下问题,即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存在怎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二者关系的核心机制是什么?围绕此问题,本研究试图借助潍坊街道的养老服务实践,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及核心机制,探讨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厘清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国家与社会的权责边界,为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乃至社会福利供给的有效性做出努力。
二、理论视界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1.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西方视野
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历经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的酝酿、中世纪的转型、文艺复兴的推进以及政治社会的实践之后,于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了“国家主义”与“市民社会主义”两种模式。②其后,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承袭并得以发展。一般而言,基于历史视角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合一、国家与社会对立、国家与社会互动三种模式。
其一,国家与社会合一。其表现为社会包融国家或国家吞并社会。社会包融国家在古希腊时期得到了充分体现,因为其所谓的“城邦”就是“共同生活”③,社会与国家在本质上是同构的。而国家吞并社会则是中世纪之后,王权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国家开始对社会全面渗透,国家是社会利益的唯一代表,社会存在即是国家存在。
其二,国家与社会对立。它是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表征,其体现为社会优于国家或国家高于社会。社会优于国家为自由主义者所倡导,如洛克、卢梭、潘恩等。它强调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让渡,其最后的主权属于人民④,社会先于国家并决定国家,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⑤。而国家高于社会的观点认为,国家和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市民社会的目的是个人的,而国家代表更高的普遍性目的。⑥将二者的对立推向极致,导致市民社会主义和国家主义两种极端的出现。
其三,国家与社会互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零和博弈视角,基于托克维尔以来的折中途径,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如米格代尔的“社会中的国家”、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合作”等都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互动模式强调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的双向运动,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模糊,二者相互形塑。该模式或将成为后工业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未来趋势,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量。
2.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国面相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开始为国内学者所关注。结合我国政治社会的变迁,研究者们基于关系模式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理论阐释,主要有一体化模式、支配模式、互动模式三种。
其一,一体化模式是全能主义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⑦,即国家对社会实施全面控制,“国家中的社会”并未分化出来。其核心机制是控制,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和国家化。在政治权力格局中,国家占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的功能基本被忽略。该模式更适于解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一期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此后的理论模式,或多或少带有一体化模式的影子。
其二,支配模式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理论分析前提,其核心机制仍是控制,在政治权力格局中国家占主导地位,社会领域活动在政府引导下开展,社会组织具有半独立性和半自主性。⑧如分类控制、控制与支持、依附式自主等都是其典型的理论概括。分类控制理论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其需要根据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物品性质,选择相应的控制手段。⑨控制与支持理论强调,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控制之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社会的支持与帮助。⑩该模式突破了单一的控制维度,但国家实质上还是权力的主导者。依附式自主理论认为,社会组织在资源或制度上依附于政府,同时具有较高的自主性B11,在其他场域因素存在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存在着各种组合的可能性B12。 其三,互动模式是指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交错融合,而非完全同构或是零和博弈的对抗。其强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协同,协商是其核心机制。国家虽然是政治权力的主导者,但国家已开始向社会领域放权,社会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和运作上的自主性。其主张颠覆传统的权力格局B13,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序互动B14。同时,二者互动的前提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有清晰的职能定位与活动空间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强大。
以上模式的演变,似乎呈现出了一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连续线谱:合一—分化—交叠。混沌状态下的“合一模式”是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即社会被国家淹没,改革开放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便是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社会开始从国家分化出来,并在国家引导下分担公共事务,这便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支配模式。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不仅需要社会有独立的担当,也更需要它在与国家的合作中发挥其最大潜能。可见,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绝然对抗,而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辩证关系。这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未来趋势,即强国家强社会模式。
三、潍坊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与实践
探寻潍坊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还需从潍坊模式的实践开始。潍坊是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截至2018年年底,潍坊街道户籍人口有9.3595万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3.1347万人,老龄化水平逐年提高。在如此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始终坚持民生优先,积极营造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协同”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
就政府行动而言,潍坊街道自2007年开始从制度上着力推进社会化养老,逐年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引导各方参与,如新沪商、伙伴聚家、馨丰为老服务社等,在浦东乃至上海都极具影响力。潍坊街道特别注重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和管理手段创新。它立足老人实际需求,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同时,它还积极引入科技助老服务项目,弥补硬件设施不足。实践中,政府在起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可见,在潍坊社会化养老模式中,政府扮演了主导、控制抑或引导、支持等多重角色。
就社会组织力量而言,截至2018年年底,潍坊街道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已有26家,形成了3支共300多人的全职为老服务专业队伍。其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官办社会组织。它是政府为剥离部分养老服务职能而成立的,其法人是政府内的事业编制人员,人、财、物由政府支配,代替政府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如潍坊为老服务工作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当然,这也是我国在经历全能主义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转型初期的选择。二是培育型社会组织。它由街道引导培育,其成立之初的硬件设施、资金、技术等都受助于政府,如雨泽社区服务中心、馨丰为老服务社、利峰为老服务社等。其组织法人多为政府部门的“老熟人”(即退居二线的社区工作人员),深受政府信任,与政府之间的合作相对融洽,同时也受到政府较多的约束。三是草根社会组织。其依靠民间力量成立,且完全外生,如伙伴聚家、手牵手、新沪商联合会等。当然,这类缺乏体制庇护的草根组织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为此,它们将倍加努力,通过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获得认可。同时,这类组织崇尚市场机制,强调平等竞争,其与政府之间是协商互动的关系。
就企业行动而言,潍坊模式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企业参与。企业在资金、技能、多元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凸显。其中,参与合作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是资助型企业。这类企业以资金投入方式参与,如新沪商联合会,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具有较大自主性,在服务理念、运作机制、预算支出等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当然,也不排除企业参与合作的其他意图,但至少优先保证了合作的公益目的。二是服务型企业。这类企业借助社会组织的活动平台,提供具体服务。社会组织有时会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委托给企业,企业收取低廉的费用或免费,其在服务过程中也有较大的自主性。事实上,企业在为老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其产品做了宣传。但与前者不同,此类企业更多的是被动合作,因为社会组织具有合作的優先选择权。尽管如此,这种间接合作还是备受追捧,对弥补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不足尤为重要。可见,不同企业参与合作,虽然角色和职能各异,但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互动关系是相似的,权威中心在养老服务实践中发生了漂移。
就居民参与而言,潍坊街道自2011年起便立足“以老助老”,借助“社区老年互助关爱行动”项目,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培育由低龄老人组成的社区义工队伍。截至2018年年底,这支队伍已经有222名低龄老人参与进来,为80岁以上独居老人提供以“一周一探、二周一聊、精神慰藉、急难相助”为宗旨的助老服务,受益老人达1950人。通过项目开展,一是让低龄老人发挥了余热;二是社区义工提供的服务更接地气,让老人更易接受;三是社区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为服务项目节约了人力成本。在居民参与的服务实践中,控制和支配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志愿精神已成为项目支撑的核心要素。该项目对浦东乃至上海市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上海“老伙伴计划”便是受其影响开展起来的。
总之,在潍坊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中,国家主导是基础,多方参与是核心,合作共治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在这里,有更多的力量被激活,政府力量虽然仍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政府已不再是单一的控制中心。政府从制度、资金、规划、监管等环节,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与,让社区老人广泛受益。
四、基于潍坊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考察
基于理论观照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究竟呈现怎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某些共同特征,抑或根本就是大相径庭?以下将结合潍坊街道的实践展开问题的探讨。
1.关系模式 (1)政府与官办社会组织之间呈现支配模式的关系。官办社会组织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放权于社会的产物。它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主要借助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即政府出资设项目,以发包的方式让其承接项目,然后由政府评估、监管项目实施。二者之间的合作是基于政府支配发生的,政府对这类组织的人财物、项目运作等都有绝对的管控权,因为官办的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的机会来自政府给予。事实上,大部分官办社会组织并没有直接提供服务,而是进行二次发包,它们还肩负着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可见,官办社会组织某种程度上充当了政府的“一只手”,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政府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2)政府与培育型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支配—互动模式的关系。培育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兼具支配和互动两种特征,缺乏独立性但也不失自主性。一方面,这类组织的机构外在于政府,但其在基础设施、项目获取、服务内容等方面受政府支持或主导,独立性不够。二者的合作属于“依附式合作”,因为社会组织面临的复杂环境使其对政府具有依赖性,尤其在资金方面。这也成了政府约束社会组织的理由。另一方面,培育型社会组织并非完全被动,在项目运作、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此类社会组织面对竞争压力,也会根据自己的优势或需要,主动与政府协商开展活动或拓展项目,形成自己的服务特色。当然,政府也会基于平等原则,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调研发现,培育型社会组织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极具生命力,它不是单一的被支配角色,而是积极寻求与政府互动。这正是培育型社会组织的生存之道,即在接受政府支持的同时,强调自主进取,变被动为主动。这种自主同样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它在资源和制度方面仍然依赖政府。
(3)政府与草根社会组织之间表现为互动模式的关系。草根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与政府之间是基于契约合作的平等互动关系。在二者的合作中,养老服务不仅是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是草根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正是这种公共场域的存在,模糊了二者的边界,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叠。这种交叠是一种外生型的交互融合,而非内部延展的重叠。访谈中社区服务中心的C主任谈道:“伙伴聚家是以合同形式引进的,引进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是潍坊的一个优势。”为什么潍坊有这样的优势?对此,伙伴聚家的负责人Y女士说道:“潍坊的政策很开放,预见性很高,政策接受度和灵敏度也很高,作为民间组织很容易被吸引进来。”不难发现,政府理念和政策优势是引入草根社会组织的关键。同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也促进了二者的互依,甚至草根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要依靠这块公共领地存活。当然,二者合作的决定权还在于政府,因为决定合作的关键是政府放权的意愿。可见,草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仍然存在依附性,或许这种契约式合作尚处于发展初期。
(4)政府与经济性团体之间形成多元互动模式的关系。经济性团体是一个由企业家组成的团体,属于草根社会组织,由于其角色的特殊性,有必要专门讨论。它不是直接的服务提供方,而是资助者,如新沪商联合会、磐石基金会等。它与政府之间同样是互动关系,但它比草根社会组织又进了一步。在它与政府的互动中,主动权不属于政府。对此,新沪商联合会的Y会长说道:“我们坚持志愿者的队伍是自我管理,不能有政府背景。我们出政策、出办法、引导和培训,社区总站配合,各分站贯彻执行……我们依靠行政力量起步,但最后按照我们的思路做事情。”与其他关系模式有别,经济性团体与政府的合作不属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畴,而是经济性团体(社会组织)购买义工(社会成员)的服务,即“社会购买社会的服务”。这种关系模式的实质是“社社合作”的自治模式,经济性团体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突破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传统模式,形成了一个“企业资助、政府协力、社会运作、居民参与”的政企社合作的多元互动模式。
总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各具特色,将这些模式串联起来,呈现出了一条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连续线谱,即政府与主办的社会组织、培育的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经济性团体的关系模式依次为支配模式、支配—互动模式、互动模式、多元互动模式(见表1)。其中,后三者更具代表性,官办社会组织更多的是协调和引导,而不是提供服务。可见,潍坊模式事实上是一种混合模式,其整体上呈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更多倾向于互动模式。
2.核心机制
核心机制即指政社合作的内在机理。在潍坊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各异,其政社合作的内在机理也不尽相同。
就政府与官办社会组织的合作而言,其体现为基于支配模式的依附式合作,控制是其核心机制。政府对官办社会组织的成立、运作、发展等环节的主导无时不在。官办社会组织因政府职能剥离而产生,其无论是提供具体服务,还是代替政府行使管理职能,都受制于政府。对此,社区服务中心的C主任谈道:“政府在委托项目时,给自己的人比较放心,能够掌控情况。官办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说是伙伴关系,实际上是伙计关系,社会组织是没有主导权的。”政府给予官办社会组织最大的支持是项目,这实际上也成了政府控制它的方式。事实上,控制和支持在二者的合作中同在,不过控制成分更凸显。因此,我们认为控制是主导二者关系的核心机制。
就政府與培育型社会组织的合作而言,二者的关系是支配—互动模式,控制和支持是主导二者合作的双重核心机制。与官办社会组织不同,随着培育型社会组织的逐步成熟,政府对其控制会减弱,支持的影响力将被放大。当然,政府对培育型社会组织的控制,同样可能来自支持行为的转化。培育型社会组织获得项目,实际上就是得到政府的经费支持,而且政府还会通过日常监管、阶段性评估等活动来影响它。雨泽社区服务中心的W老师说道:“项目一旦定下来,先给40%的资金,中期评估之后给40%,项目结束后再给20%,每月要送报表。”此时培育型社会组织不可能完全独立,但其在很多方面都有自主决策权,并按照自己的目标行事。可见,这种“依附式自主”也体现了政社合作的特色,即控制与支持并存。 就政府与草根社会组织的合作而言,草根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独立性,科层制的“指令体系”难以渗入,主导二者关系的核心机制是支持和协商。所谓支持是指政府给予草根社会组织基础设施平台,助推其真正独立,政府在二者的关系中不是权力的控制者,而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手”。同时,草根社会组织针对服务需求和拓展内容,也会主动与政府沟通协商。协商的前提是保证草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不得有权威意志,目的是促进其自主发展。伙伴聚家负责人Y女士谈道:“我们聚乐会的场所是街道提供的,包括部分运营补贴。而且,如果遇到问题,我们也会和街道协商解决。”在二者的合作中,控制因素存在但已趋弱,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协商对话成了政社合作的核心机制。
就政府与经济性团体的合作而言,协助和协商是其核心机制。实践中经济性团体是项目合作的主导者,因为项目运作的人财物不再由政府支持。所以,二者的合作也被称为“主导性合作”,协助是其核心机制之一。对此,潍坊十村义工分站的R站长说道:“新沪商项目不需要政府操心,主要依靠志愿者力量,我们实行‘小老帮大老’的服务模式。项目运作主要由新沪商来主导和支配。”同时,协商机制也是二者合作的基础。经济性团体扎根社区开展养老服务,需要与社区沟通,只有当双方达成合意后,其能力和价值才能得以发挥。可见,协助和协商是二者合作所不可或缺的。
总之,在潍坊模式中,政社合作的核心机制各异,差异背后也呈现出了国家与社会力量抗衡的变化图景。如果按照政府与官办社会组织、培育型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经济性团体等合作机制的变化顺序来看,国家的力量在由强变弱,而社会力量的变化恰好相反。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政社力量将趋于平衡,二者的良性互动也便达成。结合潍坊模式不难发现,官办社会组织作为枢纽性组织的活动较为频繁,主要代替政府履行一些管理职能。同时,经济性团体的力量虽然强势,但可复制的难度较大,它更多的是一个特例,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可见,培育型社会组织和草根社会组织是本研究中的主要社会力量,它们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但在服务供给中体现为“依附式自主”。
3.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依附式互动
潍坊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因多方参与而模式各异。但其背后也呈现出了一个总体性的主导模式,本研究称其为“依附式互动模式”(见表1),因为政社互动是基于适度的双向制衡关系的合作,而这里的政社互动,更多是基于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该模式在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连续线谱上,介于支配和互动之间。其体现了政社合作的双向性,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导,另一方面却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积极寻求政府的合作或支持。事实上,其主导表现为政府对购买服务的支配,但并非全面控制,因为社会组织也具有一定的自主空间,二者在服务供给中均表现出了一定的能动性或互依性。
依附式互动模式的核心机制是支持和协商。支持意味着政府在政策、财物、技能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当支持渗入权威意志,便可能转换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配或者控制,本研究称其为“内生性支配”。这种“支持兼支配”的现象在实践中实属常态,二者的张力始终存在。当然,缓解二者冲突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因为毕竟政府是权力格局的主导者。B15协商机制主要体现在政社互动的环节,其对“内生性支配”有一定的抗衡,是支持機制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在政治权力格局中,无论二者以何种方式合作,政府的主导性始终存在,这也是政府支持容易转化为支配的内在根源。在依附式互动模式中,社会组织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因为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边界模糊,实践中政府的行为惯性会干扰这种独立性B16,以致社会组织在服务供给中难以做到完全自主,即社会组织的行为体现为“依附式自主”。因而,其表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相应呈现出依附式发展的趋势。这些亦是本研究的基本发现。
五、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的可能方向
潍坊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催生了多方合作供给的创新模式,将单一的国家福利变为多方合作供给的社会福利。其具有发展论所倡导的多元福利特征B17,即主张竞争,增加服务对象的选择权,优化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潍坊模式虽已先行,但多元机制与政府强制机制同在,其整体上还局限于国家主导的传统格局,服务垄断性明显,供需失衡仍然存在。这更多是合作之外的非合作困境问题所致。潍坊模式在开拓创新的同时,究竟面临怎样的非合作困境?调研发现,潍坊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公益与营利的冲突以及补缺与多元的张力,其中公益与营利的冲突尤为凸显。养老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任何社会力量介入养老服务领域必须具有非营利性,而社会组织要正常运转,就得依赖政府扶持、税收优惠、企业资助和个人捐赠等。事实上,社会组织承担了非营利性的社会责任,而可依赖的力量却非常有限,于是当营利需求与公益要求同时出现时,社会组织必将面临公益和营利的两难。另外,补缺与多元的张力虽然不如前者凸显,但也是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推进的一大阻力。实践中,政府在养老服务领域最基本的任务是保障弱势老人的服务需求,注重基于生存需要的养老服务供给,对于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的支持力度明显乏力。潍坊社区作为实践的先行者,对服务需求的多元化早有关注,但是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并不完善,尤其是政策法规的扶持力度较弱,多元化服务内容的拓展受限,补缺与多元的张力明显。
突破养老服务模式的传统格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将基本公益服务与多样性服务结合起来。对养老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补缺型供给由国家主导,普惠型供给由社会主导,高端型供给由企业主导,正确定位政府角色,避免缺位和越位。其二,在多元化服务领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满足老人多样化需求。尤其是对社会主导的普惠型服务,在强调自治机制的同时,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减轻政府负担。其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尤其是完善税收政策,使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发展空间。这也是潍坊模式中社会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四,重视并加大对家庭的支持力度。尽管社会承担了越来越大的养老责任,但家庭养老的功能和责任是任何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缺乏家庭责任的养老制度是残缺不全的制度。其五,调整国家、市场、社会、家庭的权责关系。培育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主体积极互动、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形成“政府搭台、社会组织运作、居民参与”的共治共享的养老服务格局。 总之,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未来趋势而言,在依附式互动模式中,互动的影响力或将超越支配,支配因素也将成为一种辅助机制并逐渐隐退。为此,尚需政府积极赋权,明确权责清单,寻求国家与社会之间互依的最佳阈值,正确处理支持与支配之间的关系,达成多方参与的有效合作。同时,应积极整合养老服务的再分配功能和生产性的社会投资功能,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养老服务的依附式发展模式,推进新时代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2018年潍坊街道年鉴》。
②石德生、李云:《“国家与社会”理论模式的历史演进》,《求索》2009年第10期。
③[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8页。
④[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78页。
⑤[美]托马斯·潘恩:《人的权力》,乐国斌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2页。
⑥[德]黑格爾:《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6页。
⑦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页。
⑧B12独立性是指组织在生存、发展等基本条件方面主要依靠自身资源;自主性则意味着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涉及组织可否对内部实行自我治理。半独立性和半自主性指非完全独立和非完全自主。参见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⑨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⑩陶传进:《控制与支持:国家与社会间的两种独立关系研究——中国农村社会里的情形》,《管理世界》2008年第2期。
B11Y. Lu.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p.26-28.
B1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页。
B14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71页。
B15J. Hsu, R. Hasmath. 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Vol.23, No.87, pp.516-534.
B16C. Guo, Z. Zhang. Mapping the Representational Dimension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13, Vol.91, No.2, pp.325-346.
B17[英]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5页。
责任编辑:海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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