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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尹 玢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靠传统的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经营策略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间业务以其独有的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附加值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中间业务收入却未能同步增长。到2004年我国中间业务的业务量达到525.5万亿元,但是收入却仅为513.9亿元,二者之比为10226:1。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要创造1元钱的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得有1.02万元的中间业务的业务量。而外资银行只需要392元,只是我国商业银行的1/26。造成这种业务量与业务收入不匹配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收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中间业务的收费为何难以展开,而我们又应该如何解决中间业务收费难的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中间业务收费为何难以展开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观念因素。一方面,社会公众和银行客户长期以来将银行提供的服务视为无条件增值服务,一时难以接受“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难以把中间业务产品真正作为“商品”来对待,不愿额外付出一定成本。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基层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疑问,只是将其视为吸收存款的工具和副业,缺乏发展规划。此外,地方政府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一些正常的业务收费常被当地物价部门视为乱收费而加以干涉。
  (二)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结算、代理等同质化较强的业务中仍然存在着不计成本的竞相压价的行为,使得各行在部分业务上出现了业务量增长与收入增长不同步的现象,在个别业务上甚至面临行业性的“赔本赚吆喝”的局面。
  (三)金融产品缺乏特色。我国银行机构推出的中间业务并没有建立在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竞争对手的服务对象、范围、开发目的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导致各行开发的中间业务不独具特色。结果中间业务产品之间有主办单位之分,而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售卖时,因相似品充斥市场,加之银行之间的不规范营销,使客户主动需求的产品变成了被动接受。
  (四)收费标准不完善。尽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定价体制。但是仍然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服务价格指导方面,范围较窄,基本上限定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这几种结算业务方面,这对目前其他已出现的200余种中间业务品种来说约束力明显不强,导致各银行为了抢业务而竞相压价。二是在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办法》规定全部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这又不够灵活。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均贫富差距、客户贡献、接受能力不同,如果各上级商业银行费率统得太死,其分支机构就不能根据地域、时间、业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商行自身及客户的中间业务收费办法来。
  
  二、如何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难的问题
  
  (一)通过宣传,改变客户在银行多年恶性竞争中形成的免费服务习惯。使广大的银行客户明白,如果银行提供中间业务长期不收费,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银行就会缺乏中间业务发展和创新的动力,就不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改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外部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真正扭转客户对中间业务收费的正确认识,单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府部门,以及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努力,正确引导广大客户认识中间业务收费的必要性。各商业银行也应从上到下解放思想,认识到中间业务的收入应当成为银行总收入中的主要部分,有计划地开展中间业务并合理定价,从而,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
  (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定价和收费管理,尽量防止金融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合作竞争才能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协调与全面合作。在中间业务收费与产品定价方面协调会员银行,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维护银行权益,促成合理价格的形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中间业务这块蛋糕做大,真正使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三)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对原有的代理业务进行整合,对占用资源多而综合效益差的不收费或收费低的项目逐步退出或协商收费。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差别化的金融产品,增强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的能力,切实地为客户提供金融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只要能使公众觉得“务”有所值,中间业务就能从公众的被动接受转变成公众的内在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收费标准。一是应扩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指导价收费范围,将一些容易引起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的中间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将一些不收费的业务列入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改变各商业银行各自为阵,费率高低差距明显的情况;二是在执行市场价格的中间业务服务品种中,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基准费率,其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基准率可实行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这样,即解决了分支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又可达到吸引客户、解决因实行收费而导致的存款分流、客户流失的实际问题。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外资银行的收费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很多中间业务还刚刚起步,无法与外资银行竞争,因此收费标准应比外资银行要低。对不同类型的中间业务,不同的客户,其收费标准也应不同。具体地说,对业务量大,需求弹性大的中间业务,如资金结算,代收代付,银行卡业务的收费标准可低一些。而对业务量小,如个人理财,保管箱业务,信用评估,咨询等业务的标准可高一些,对有一定风险的业务如票据承兑,信用证,承诺贷款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应高一些,对大客户,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收费标准可低一些,而对小客户,临时客户的收费标准可高一些。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由各商业行根据自身的成本和客户情况自主定价的完全市场化定价模式,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外资银行在中间业务方面的竞争,并在竞争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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